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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数据信托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414582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于强伟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040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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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尝试借用信托法基本原理,将数据受益权作为数据价值流转的基础,赋予特定数据处理者以受托人的角色,使其承担一定程度的信义义务,将加工处理后的数据标签(数据衍生变量)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产生经济价值,在相关方之间进行合理的价值分配,从而使数据蕴含的价值得到挖掘和发挥。虽然,当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理分析对数据确权、数据流通等方面的认知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监管思路也正在逐渐清晰,在此背景下,以“数据信托”作为切入点研究和分析数据的合理化应用,对数据价值挖掘和未来的数据立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是有益的尝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王涌
關於作者:
于强伟
  山东潍坊人,执业律师,法学博士。多年来深耕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信托以及股权投融资等事务,主导或参与了大量境内A股上市、境外红筹上市、股权重组与公司并购等法律事务,在公司股权领域拥有近二十年的法律实务经验。近年来,也在跨境稳定币支付、数字资产管理、企业数据合规、数据信托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业务实践。擅长运用专业知识为传统企业及Web3.0公司创业、企业资本运作等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整体解决方案。近年来,出版了《股权架构解决之道》(法律出版社2019年出版)、《股权投融资交易结构——设计要点与体系化考量》(法律出版社2020年出)、《一本书读懂股权激励》(法律出版社2024年出版)等多部著作,参与编写《企业数据合规实务指南》(中国检察出版社2024年出版)。
目錄
绪论
  一、选题依据
  (一)数据要素市场潜能巨大
  (二)数据流通面临多重障碍
  (三)数据交易机制供给不足
  (四)数据交易的创新性选择
  二、研究综述
  (一)英美国家的数据信托研究
  (二)日本和韩国的数据信托现状
  (三)国内的数据信托现状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法
  (二)比较法分析法
  (三)(霍菲尔德)分析法学研究法
  (四)法经济学分析法
  (五)实践分析法
  四、选题创新与不足之处
  (一)创新之处
  (二)不足之处
第一章 数据信托概述
  一、数据与数据财产
  (一)数据含义厘清
  (二)数据财产属性的界定
  二、数据财产与信托之结合
  (一)传统信托要义及其对数据信托的启示
  (二)传统信托理论对数据财产的张力与契合
  三、数据信托的理论基础
  (一)数据权利理论:以意思自治为导向
  (二)“卡—梅框架”理论:数据自治与信托模式的启示
  (三)信任理论:数据可信流通的根基
  四、以数据信托形式促进数据流通
  (一)数据供给端之困惑
  (二)数据需求端之困惑
  (三)我国数据流通困境:在使用与保护之间
  五、本章小结
第二章 数据信托主体架构及设立
  一、国内信托理论对数据信托当事人的理论张力
  (一)委托人
  (二)受托人
  (三)受益人
  (四)其他信托关系人
  二、数据信托主体的比较法考察
  (一)美国数据信托的经验启示
  (二)英国数据信托的经验启示
  (三)日本的信息银行经验启示
  (四)韩国MyData实践
  三、我国数据信托主体的架构设想
  (一)数据信托委托人: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的比较分析
  (二)数据信托受益人:个人、企业与政府的多元化考量
  (三)数据信托受托人:第三方独立机构势在必行
  (四)数据产业链条的专业技术提供方
  四、数据信托的设立
  (一)数据信托的应用场景简析
  (二)数据信托合同
  (三)数据信托的业务模式架构
  (四)数据信托财产的税制问题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数据信托财产
  一、数据财产的比较法研究及表现形态
  (一)数据财产的比较法研究
  (二)从“所有”到“控制”:霍菲尔德理论对数据信托财产的启示
  (三)数据信托财产的表现形态:基于衍生变量的数据标签
  二、数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一)数据信托财产能否独立:“法人说”与“双财团理论”之比较
  (二)数据信托财产与各方主体财产之间的区隔
  三、数据信托财产的登记
  (一)我国信托财产登记的现状和问题
  (二)数据信托财产登记的效力模式选择
  (三)数据信托财产登记的可行选择:联盟链技术
  四、数据信托财产处分的逻辑前提
  (一)数据源的合法性
  (二)数据伦理与科技向善
  (三)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五、数据信托财产处分的内涵要义考量
  (一)数据信托财产处分的内涵和逻辑:基于财产权谱系的解读
  (二)场景化隐私与数据财产转让
  六、本章小结
第四章 数据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
  一、走向系统信任——数字时代的信义义务基础
  (一)数字时代信义义务的技术基础
  (二)数字时代信义义务的私法基础
  (三)数字时代信义义务的公法基础
  二、数据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展开
  (一)数据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主要内容
  (二)数据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终极目的:保障数据可信流通
  三、数据信托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
  (一)私法领域的救济
  (二)公法领域的救济
  四、本章小结
  (一)系统信任为信义义务提供了技术基础
  (二)数据信托的信义义务具有公法制度基础
  (三)数据信托的信义义务因数据价值的场景依赖性而表现出高度的复杂性
  (四)数据信托的信义义务包括数据忠实义务和数据勤勉义务两方面
  (五)数据信义义务的救济具有特殊性
第五章 数据信托正当时:数据交易现状及规则建议
  一、数据交易市场失范的类型化
  (一)原始数据直接买卖
  (二)数据合作中超范围采集
  (三)非法公开爬取数据
  (四)通过实施“撞库”进行数据补强
  (五)通过数据缓存收集信息
  二、我国数据信托制度规则构建的主要考量因素
  (一)数据授权规则
  (二)数据信托财产处分规则
  (三)数据信托受托人规制规则
  三、我国开展数据信托的立法建议
  (一)数据信托主体规则
  (二)数据信托财产规则
  (三)受托人信义义务规则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
內容試閱

  在数字经济时代,AI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力,Web3.0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关系,二者的组合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无限可能。作为AI的基石,数据与算力、算法共同构成了人工智能的三大基础底座,数据在AI大模型训练、链上数分析、DeFi、PayFi等场景的应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Web3.0的各种链上应用中,数据也是不可或缺的信息载体和价值表达。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没有数据,就没有AI和Web3.0,更不可能有基于二者的组合所能带来的效率提升和价值传递,互联网的形态也就不可能从以信息传递为主的“信息互联网”,过渡到以价值传递为主的“价值互联网”。
  从技术角度,AI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当几乎所有人都在讨论AI如何改写甚至颠覆某些行业时,关注的核心问题其实是数据价值如何挖掘。从价值作用机理来看,数据的作用不可被夸大,也不可被低估。主要基于两个考虑:
  第一,数据是新时代的土地。将数据类比为“新时代的石油”是不准确的,因为数据是非消耗性的,具有无限可复制性,且可以持续不断地进行多次融合、加工和使用,也因此表现出不同的价值形式,但数据本身依然还在。无论是商业领域的数据价值应用,还是政治领域的策略选择,数据都表现出了惊人的能力。一定程度而言,数据已经不再是泛化的信息,而是特化的情报,已成为帮助组织获取竞争优势的利器。
  第二,数据的价值在于场景。国内许多学者和数据实践从业者,做了很多努力试图为数据进行“定价”,最后发现,数据很难定价。因为在不同业务场景下,数据的价值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化。某些场景下数据具有财产属性,不排除在另外场景下可能完全没有价值,这也是当前数据实践中确权困难的重要原因。正因为如此,在英国数据信托中,对数据是否“财产”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而只是强调了数据信托中的受托人对数据应当有明确无疑的权利要求。
  既然数据蕴含着这么大的价值,对它的开发、利用、抢夺,甚至是爬虫窃取等,就成了各路兵家的必争之地。然而,有数据不一定必然能够产生价值,对它的开发及利用还受到个人隐私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多方面合规性的限制。数据“黑灰产”固然能够产生短平快的价值,但同样埋伏着违法甚至犯罪的巨大法律风险。
  本书尝试借用信托法基本原理,将数据受益权作为数据价值流转的基础,赋予特定数据处理者以受托人的角色,使其承担一定程度的信义义务,将加工处理后的数据标签(数据衍生变量)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产生经济价值,在相关方之间进行合理的价值分配,从而使数据蕴含的价值得到挖掘和发挥。虽然,当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理分析对数据确权、数据流通等方面的认知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监管思路也正在逐渐清晰,在此背景下,以“数据信托”作为切入点研究和分析数据的合理化应用,对数据价值挖掘和未来的数据立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是有益的尝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王涌
  2025年7月13日
  自 序
  选择以“数据信托”作为本书的写作主题,需要很大的勇气。一方面,目前国内有关数据信托的理论研究尚未形成体系,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理念和方法论的层面,对规则和可操作性方面的具体研究不多,数据实践中也没有成功案例,因此,要研究数据信托,必须在熟悉国内数据流通和交易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国外的数据信托制度环境与国内有很大差别,英美国家的信托制度环境相当成熟,可以很灵活地将信托理念与数据管理相结合,以解决特定方面的问题(如强化受托人义务、实现个人数据主体受益权等),而国内的信托由于法律传统的原因,从信托制度引进之初就存在“双重所有权”“信托财产登记”等困惑,这也注定了英、美、日、韩等国家的数据信托经验并不能直接照搬。在此背景下,考虑到数据财产的固有特性,数据信托的本土化研究需要另辟蹊径,应以挖掘实践价值应用为主要导向,以商业模式创新和配套规则建设为切入点,如此方可找到中国特色的数据信托制度落脚点。所幸的是,我的导师王涌教授在此过程中帮我梳理和明确了研究方向,并给了我极大的鼓励,虽然写作过程中多次进行修改,甚至大幅度调整结构框架,但最终还是顺利完成了写作任务。
  本书虽然已经完成,但需要研究的问题更多。例如,在淡化数据所有权的论述中,本书主张的数据“控制”,相比传统民法学上的“占有”,在概念上是否可以通用,尤其是在Web3.0时代,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深度普及和应用,“去中心化”的个人信息存储和管理能否构成“占有”抑或“准占有”?再如,就数据授权规则的变更问题,从“前端授权”变更为“后端授权”,如何设计授权文件,使大而化之的概括式授权与现有监管规定进行妥善衔接?虽然在理论上,以救济为主要特征的责任规范相比以赋权为主要特征的权利规范,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但如何防范数据处理者借此机会“搭便车”,超范围、超用途加工和处理数据并损害个人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新的数据不公?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依然需要持续深入的研究。正如本书开篇部分所述,数据所荷载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信息,而是特化的情报,它对一个组织的决策和竞争力有着十分关键的影响。
  另外,本书的写作初衷是能够在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为各方带来收益。数据信托是其中一种模式,并非唯一模式;只不过,相比其他类型的数据应用(如数据买卖、隐私计算等),数据信托具有的“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受益权”的功效,也能够使当前学界争论较多的数据确权问题可以暂时搁置,转向迅速挖掘数据的商业和社会价值。也许就如当年的股权问题一样,在无法用“物债二分、物必有体”的大陆法系逻辑界定其财产权时,先关注其他有用的方面可能更容易摆脱思维定式的羁绊,发挥财产的实际价值。总之,本书认为数据信托的研究只是刚刚起步,留给我们的具体课题还非常多,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在数据领域依然任重道远。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许多人的帮助,没有他们的支持,不可能按时完成。在此,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家人,没有他们帮我分担家务和照看孩子,课题研究几乎是不可能进行下去的;还要感谢我的导师王涌教授,他超前的洞察力和睿智的判断力,是本书的骨架和灵感之源;也要感谢工作上给我支持的众多朋友,包括易宝支付创始人唐彬、天创信用CEO李文贤等,正是他们的包容和信任让我得以工作和学习两不误;最后,还要感谢我的师弟曾博、周晓冬、罗南森、王钊阳等,他们的心得和经验也让我少走了很多弯路。另外,特别要感谢法律出版社法商分社社长薛晗和资深编辑赵明霞,没有她们的支持,本书不可能如此顺利地付梓印刷。还有许多曾经帮助过我的朋友,在此不一一列举了,一并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愿本书的些许浅见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在当前及未来的数字经济大潮中,有更多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见证和参与数据要素的价值创造,使数据真正成为新时代的“土地”,能够生生不息,绵延不绝,为国家安全和人民福利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价值。书中观点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朋友不吝指正。
  于强伟
  202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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