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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書城自編碼: 414963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作者: 喻中
國際書號(ISBN): 9787100252843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 2025-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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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展开,具有较强的应用性。
內容簡介:
本书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兴起的整体背景,以及现代法治建构的中国方案,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两个不同的角度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向度与文化背景。作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使命与历史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性质与体系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有助于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什么”等基础性问题,有助于宏观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人类法治史上一种新型法治的精神与风格。
關於作者:
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目錄

第一编 引论
第一章 政党驱动型法治的兴起
第二章 现代法治建构的中国方案
第二编 本论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使命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逻辑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性质
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
第三编 广论
第七章 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第八章 法家学的历史变迁
第九章 从法家三期看律学的兴衰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理论成果,也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成果,同时还是借鉴外来法治成果的理论成果。这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有其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也有其历史文化根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治成果。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思想。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特质,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区别于其他一切非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试金石。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漫长的革命实践与思想探索过程中创立、发展、深化而成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在每一个历史阶段所取得的成就,都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835年到1848年,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由最初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治思想,逐渐转向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思想。其中,1845年完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奠定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根基。这篇著作系统地阐明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论述了法的运动的一般规律,那就是:法起源于人类的物质交往及其伴随的相互冲突与斗争之中,更具体地说,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在此基础上,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是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纲领性文献,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正式诞生与公开问世。特别是《共产党宣言》第二章的最末一句“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既表达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也体现了《共产党宣言》的核心思想,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就此指出:“马克思科学揭示了人类社会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的必然趋势。马克思、恩格斯坚信,未来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一种理论形态,虽然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但却是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在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承载着特殊的使命,履行着特殊的功能。换言之,当代中国确实存在着一种理论,它的名字就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但是,关于这个理论的体系化建构,却是一个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在当下及未来,在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化建构,始终都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从学术理论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要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化建构,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经历一个反复探索、缓慢成熟的过程,这是一个逐渐展开的过程,甚至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化建构问题,做出一些初步的探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化建构,就是要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就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应当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来建构,归根到底,是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而形成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相对独立的理论板块。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
任何法治都是在某种思想指导之下展开的。要深入研究关于某种法治的理论,特别是要建构关于某种法治的理论体系,那就需要研究关于某种法治的指导思想。
一种法治与它的指导思想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上下关系”:指导思想处于上位,法治处于下位。当然,这样的“上下关系”仅仅是一个形象化的比喻,这样的“上下关系”也可以理解为牵引与被牵引的关系:指导思想居于思想引擎的地位,法治居于被牵引的地位,这就像火车头对火车车身的牵引,又像帆对船的牵引。试举例说明。近代西方形成的法治,就是在近代西方居于主导地位的“启蒙思想”的牵引下展开的,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思想,就是近代西方法治的指导思想。再往前追溯,西方中世纪的法治,则主要是西方中世纪的宗教思想或神学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可见,如果要深入研究西方近代的法治或西方中世纪的法治,就需要研究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或阿奎那等人的思想。至于传统中国从汉至清的“法治”,则主要是在儒家思想牵引下形成的;要研究传统中国从汉至清的“法治”,就需要研究“五经”及“四书”所承载的儒家思想。
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现代中国逐渐生成的、极其鲜活的法治形态,也有它的指导思想,也会在这个指导思想的牵引下不断发展、不断走向成熟。因此,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体系中,第一个理论板块或理论单元,就是它的指导思想。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显然,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的时代已经形成了比较确定的答案,那就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思想,亦可称为唯物史观的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在这个思想体系中,既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也包括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是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创立者。马克思早在他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之际,就已经开始阐述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正如马克思在后来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言:“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就是说,人类精神并不能决定法的关系,只有“物质的生活关系”才能决定法的关系。马克思早在1844年就得出的这个结论,奠定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基础。对于这个过程,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中还有专门的说明:“1845年春天当我们在布鲁塞尔再次会见时,马克思已经从上述基本原理出发大致完成了阐发他的唯物主义历史理论的工作,于是我们就着手从各个极为不同的方面详细制定这种新形成的世界观了。”马克思恩格斯“再次会见”之后共同写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再次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基础:“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这里所说的“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第一个前提,也是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第一个前提,因为,法律、法治作为上层建设,就是以“物质生活”作为基础的。接下来,如果说1846年完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表达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那么,1847年实际完成、1848年正式问世的《共产党宣言》则是一篇历史唯物主义及其法治思想的纲领性文献。随着这篇文献的公开发表,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思想不仅仅是一种思想,而且还为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这一伟大的事业提供了思想引擎。从19世纪40年代以降的数十年间,马克思恩格斯持续不断地发展、深化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思想。直到1884年,由马克思开其端绪、由恩格斯最终完成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一书,则标志着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思想得到了追根溯源式的论证。从理论逻辑上看,这篇文献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创世记’”,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创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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