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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文围绕《开发规章》中的三大核心问题,即承包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财务机制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提出有利于中国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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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该区域因蕴含丰富的矿产资源而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当前,“区域”资源活动正处于勘探阶段向开发阶段的过渡时期,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的制定工作。中国作为“区域”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拥有“区域”专属勘探权矿区最多的国家,《开发规章》的制定将直接影响未来中国的深海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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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金梦(1988- ),女,浙江杭州人,法学博士,博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擅长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曾在《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人民论坛》《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若干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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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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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思路 ………………………………………………1
二、研究综述 ………………………………………………………………7
三、主要研究内容 ………………………………………………………19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21
第二章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与开发的法律问题界定 ……………23
第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相关概念界定 ………………………………………23
一、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 ……………………………………………24
二、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活动 ………………………………………30
三、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活动 ………………………………………33
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律制度 ……………………………38
一、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法律规制问题 …………………………38
二、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与开发制度概述 …………………………43
三、支配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法律原则 ………………………………51
第三节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与开发的法律问题 ………………………56
一、《“区域” 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的法律问题 ………………………56
二、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60
第三章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中的承包者权益保护问题 …………66
第一节 承包者权益保护的国际问题 ………………………………………66
一、承包者优先权与专属权的可实现性 ………………………………66
二、勘探开发合同处置权的可实施性 …………………………………69
三、勘探开发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76
第二节 中国承包者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 …………………………………83
一、勘探开发合同专属权实现困难 ……………………………………83
二、勘探合同履行进度缓慢 ……………………………………………86
三、勘探合同主体过于单一 ……………………………………………89
第三节 国际法视角下承包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94
一、承包者权益保护的逻辑基础 ………………………………………94
二、条约法对勘探开发合同的有限约束 ………………………………96
三、国际投资法对勘探开发合同的借鉴意义 …………………………99
第四章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104
第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的国际问题 ……………………………104
一、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冲突 …………………105
二、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制度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110
三、国际海底区域环境损害的救济方式 ………………………………112
第二节 中国关于国际海底环境保护的主要问题 ………………………116
一、国际海底环境保护技术相对薄弱 …………………………………117
二、国际海底环保技术转让作用有限 …………………………………120
三、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环保门槛限制 ……………………………121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视角下国际海底环境保护机制 ……………………121
一、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制度分析 ………………………122
二、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128
三、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制度的核心价值 …………………………133
第五章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中的财务机制问题 …………………………142
第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财务机制的国际问题 …………………142
一、缴费项目设置的合理性 ……………………………………………143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科学性 ……………………………………………145
三、利益分享机制的公平性 ……………………………………………148
第二节 中国关于财务机制的主要问题 …………………………………150
一、财务机制未能平衡各方利益 ………………………………………150
二、缴费机制忽视开发风险的计算 ……………………………………157
三、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形成具体规则 …………………………………160
第三节 国际法视角下财务机制的构建方式 ……………………………162
一、国际金融投资法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借鉴 …………………………162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利益分享机制的塑造 ………………………166
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下全人类利益的实现 …………………169
第六章 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勘探与开发中应采取的措施 ………173
第一节 中国参与区域资源活动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73
一、遵循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机制 ……………………………………173
二、重视国家权益的维护与发展 ………………………………………177
三、加强国际层面的交流与合作 ………………………………………182
第二节 中国对于《开发规章》制定的具体建议 …………………………185
一、明确深海资源活动中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186
二、制定科学有效的环保措施与准入标准 ……………………………188
三、建立公平合理的缴费与利益分享机制 ……………………………190
第三节 中国深化完善深海开发法律制度的路径 ………………………193
一、加快制定《深海法》实施细则 ………………………………………194
二、分阶段制定深海产业发展的法律政策 ……………………………197
三、全面制定海洋人才队伍建设与保障措施 …………………………203
结语 …………………………………………………………………207
参考文献 ………………………………………………………………210
一、中文文献 …………………………………………………………………210
二、英文文献 …………………………………………………………………216
三、国际公约与法律文件 ……………………………………………………222
四、相关网站资源 ……………………………………………………………222
后记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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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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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思路
从历史上看,矿产资源的争夺总是发生在各个国家之间,对土地、人口和金钱进行的占有。而现在,围绕矿产资源的争夺赛首次发生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国际海底区域。①位于水下约1500米至4000米的国际海底区域是一个拥有大量矿产资源②,但尚未实际开发的地区。国际海底区域蕴含三种特殊类型的矿物沉积——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铁锰结壳,这些矿物对国民基本生存与国家战略发展具有重要的开发价值。据统计,国际海底区域内的资源储量足以使地球上的工厂运转数个世纪,已被发现的金属和稀土元素含量比陆地上的任何地方都要丰富,因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这些矿产资源开采的讨论从未间断,尽管持续低迷的世界经济形势与尚不充分的技术条件阻碍了深海资源活动的进程。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①,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简称“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鉴于其特殊的法律性质与地理位置,“区域”资源勘探与开发活动涉及诸多复杂问题。首先,“区域”是位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国际海底,任何国家都不得占有或宣告对“区域”及其资源的所有权主张②。但是,《公约》缔约国可以按照《公约》与《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协定》③(简称《执行协定》)的规定,与管理局以签订合同的形式④,开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活动。其次,从《公约》的角度看,“区域”资源活动主要包括勘探与开发⑤。在勘探阶段,承包者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的储量、丰度、分布、位置的测量与计算。直至开发阶段,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源开采活动。再者,开发阶段不仅涉及矿产的实际开采活动,也包括矿产资源因加工、运输、销售等商业活动产生的收益分享问题,从这一层面看,矿产资源开发是一项商业生产活动,应当由矿产资源交易市场规则加以调节。
然而,“区域”的法律性质决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纯粹的商业行为,因为它是带有国际性质、受国际环境影响,并影响国际经济、政治、国家间关系的域外活动。从国际经济环境的角度看,大规模的深海采矿活动势必会导致国际矿产资源市场与金属市场的波动,损害陆上矿物生产国的经济利益⑥。因此,如何维护现有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减轻对陆上矿产生产国的经济影响也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看,“区域”资源开发是一个既包括技术和经济最发达国家之间,也包括那些希望加入这个集团的国家间的合作潜力与竞争潜力的问题。由于经济、技术、科学知识等方面的差异,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区域”资源活动中都存在潜在的矛盾与冲突。“区域”资源活动的开展应当如何维系国际社会的和谐状态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二)问题的缘起
2011年,管理局召开第17届会议。斐济代表团在理事会会议上提出,要求理事会立刻着手进行海底采矿法规的制定工作,①这一提议得到了其他代表团的支持。根据《执行协定》第15条的规定,理事会可随时在为了在“区域”内进行活动而需要所有或任何这些规则、规章和程序的时候,或在它判定商业性开发即将开始时,或经一个其国民打算申请核准开发工作计划的国家的请求,着手拟订《“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简称《开发规章》)。斐济代表团的提议为管理局拟定《开发规章》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考虑到第一批勘探合同将在2016年底到期,届时可能会有承包者提出开发工作计划申请。并且,较早的开始制定《开发规章》也利于促进深海开发活动。基于这些考量,管理局开始关注《开发规章》的制定问题。同年,理事会要求秘书处拟订一份《开发规章》的战略工作计划,供第18届会议审议。②
从2012年第18届会议开始,管理局的工作重心逐渐转向《开发规章》的制定。尽管目前尚未有承包者申请开发“区域”矿产资源,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陆上矿产资源的消耗,“区域”资源活动的进程大大加快,“区域”资源从勘探向开发过渡的趋势日益明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约》各缔约国已与海底管理局签订了31份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合同。③因此,现阶段,《开发规章》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是一部规范“区域”资源开发活动的行为守则,也是中国积极争取“区域”资源、争夺国际话语权的最佳契机。
(三)中国参与“区域”活动的现状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简称“大洋协会”)于1991年3月5日,经联合国批准,登记注册为国际海底开发先驱者,分配到国际海底区域15万平方公里的开辟区。1999年3月5日,在完成开辟区50%区域放弃义务后,大洋协会在东北太平洋地区最终获得7.5万平方公里具有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商业开采权的多金属结核矿区。2001年5月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合同,标志着中国大洋协会正式从国际海底开辟活动的先驱投资者成为国际海底资源勘探的承包者。此后,中国大洋协会又于2011年在西南印度洋获得面积为1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硫化物合同区,2014年在东北太平洋获得面积为3000平方公里的富钴结壳合同区。2017年5月,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五矿集团”)作为我国首家申请“区域”勘探工作计划的企业实体,再次成功获得了东北太平洋克拉里昂—克利帕顿区域的多金属结核合同区。北京先驱高新技术开发公司向管理局提交的多金属结核勘探工作计划的申请,也已于2019年7月获得批准,并于同年10月签署了勘探合同。①至此,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已拥有“三种资源、五块矿区”,是世界上拥有专属勘探权矿区最多的国家。这些勘探合同的签署标志着我国深海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国际地位的提升。未来,这些矿产的开采还将极大地丰富国内的资源储备。
同时,中国也迎来了诸多风险与挑战。当前“区域”资源活动正处于勘探阶段向开发阶段的过渡时期,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开发规章》的制定工作,②发达国家纷纷表态希望开发阶段尽早到来。对发达国家而言,现有技术水平已能支撑其开发活动,进入开发阶段意味着获得可观的商业利益,因而对矿产资源的商业开发颇为期待。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情况可能相反。受制于技术、资金、设备等客观条件的约束,预计还需较长的准备时间才能进入开发阶段。
事实上,在开发时机不成熟、环境影响评估不完善的情况下,贸然进入开发阶段不仅会造成深海环境的永久性破坏,也会影响商业利益的实际收入。因此,是否能进入开发阶段还应遵循客观、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对中国而言,情况更为复杂。一方面,中国虽然地广物博,但实际陆地资源储量较少,尤其缺乏高品阶、高丰度的矿产资源。加之人口基数庞大,人均资源消耗率较高,导致国内资源紧缺。因此,对于“区域”矿产资源的开发具有现实迫切性。但另一方面,中国与发达国家在技术层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短时间内恐怕难以实现规模化的商业开采。并且,由于中国是世界第一大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区域”开展的任何活动不仅是发达国家的关注目标,也是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重要参考模板。因此,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每一项举措都应仔细斟酌。
综合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与国际社会环境,本文认为,面对当前的“区域”活动过渡阶段,我国应当坚持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遵循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机制、重视国家权益的维护与发展、加强国际层面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措施包括两个层面。从国际层面来看,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制定,尽力掌握国际社会的话语权。①尤其是《开发规章》的制定,我国应当争取《公约》赋予“区域”活动承包者的合法利益,建议管理局制定科学有效的环保措施与准入标准,建立公平合理的缴费与利益分享机制。从国内层面看,现阶段,我国应当研究如何实现勘探阶段向开发阶段的角色转化,积极解决过渡阶段的工作与任务,为即将到来的开发阶段做好准备。具体来说,首先,应当构建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简称《深海法》)为核心的深海开发法律制度,为国内主体参与“区域”活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其次,应当加速深海资源勘探开发产业的发展,促进海洋资源产业链的形成,为我国参与“区域”活动做好后续支撑。再者,应当推动高水平海洋人才队伍的建设,以应对来自国内外各方面的风险与挑战。
(四)本文研究思路
当前,国际海底区域活动正处于资源勘探向开发阶段过渡的关键时期,该阶段面临的核心任务是制定一部系统规范深海资源开发活动的《开发规章》。
2018年7月,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布《“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简称《开发规章草案》),经过法律与技术委员会修改已于2019年7月提交理事会审议。目前,围绕《开发法规草案》的谈判工作正在加快推进①。本文以《开发规章草案》②文本为主要的法律基础,围绕其中最核心且最受关注的三大问题,即承包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财务机制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在框架设计上,主要按照资源开发活动的时间进程,依次探讨承包者、环境保护与财务三大问题。考虑到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活动的特殊属性,《开发规章草案》的制定不仅反映了法律层面问题,也涉及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因素,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其复杂性。对此,本文也略有谈及。
国际海底区域活动是一项高风险、高成本、高技术的投资活动,资源开发活动涉及活动主体、环境、经济等诸多因素。从主体角度看,勘探开发合同承包者作为“区域”活动主体,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够确保“区域”活动顺利开展、推动资源开发进程。从环境角度看,深海资源开发首先应当解决深海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问题,平衡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关系,这是进入资源开发阶段的基本前提。从经济角度看,资源开发活动的财务机制既涉及承包者的缴费问题,特殊国家的需求与不利国家的影响问题,也包括资源收益的公平分享问题,辐射范围较广。
中国作为“区域”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目前拥有海底专属矿区最多的国家,《开发规章》的制定将直接影响未来中国的深海事业发展,并决定中国在深海领域的整体实力与国际地位。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将关注中国面临的具体问题,在探讨《开发规章草案》的文本时,充分考虑中国的现实需求与国家利益,提出对中国有利的具体建议。
二、研究综述
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向开发阶段过渡的法律问题,目前较为前沿。虽然已有学者关注到了中国在深海申请专属矿区的法律问题,也有学者专门研究了与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有关的议题,但至今尚未出现以“区域”资源勘探与开发活动为主题的系统性研究。从法律层面看,深海资源活动从勘探向开发阶段过渡的问题,属于《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框架下的“区域”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制度的范畴。而从实践层面看,中国参与“区域”资源活动又反映中国适用《公约》相关法律制度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围绕“区域”制度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及当前的“区域”实践情况展开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国内研究状况综述
根据中国知网(CNKI)的论文数据统计,自1980年至2025年1月31日,国内学者关于《公约》主题的研究文献共有1455篇,涉及“国际海底区域”主题的文献高达554篇。①从数量上看,此类问题的研究并不少见。
国内学者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研究呈现出显著的特点。从时间角度看,对于国际海底区域与制度的研究主要发源于对《公约》的研究,而围绕《公约》的研究又随着国内时事的发生而不断变化。总体上经历了鲜有关注、高度重视、持续热情的过程。自1996年中国批准加入《公约》至2008年间,国内关于海洋法问题的研究相对稀少,属于“鲜有关注”的阶段②。自2004年因大陆架划界引发的中日东海油气田争端至2012年前后,国内学者逐渐开始重视《公约》文本,尤其是涉及海洋划界、海域划界方面的规定③(如图1)。
时至2013年中日钓鱼岛争端事件出现,引发了国内学界对海洋领土主权、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界限等问题的高度重视。除了国际海洋法专业的学者之外,许多国际法理论、国际公共关系、国际政治、外交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也纷纷将目光聚焦于《公约》的解释与适用问题上。②2016年的南海仲裁事件更是将海洋问题的研究推向了历史最高点,一度掀起全国人民学习海洋法、维护海洋权益的热潮③(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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