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自然法理论的事实与价值》一文中,杰弗里·戈兹沃西对格里塞、菲尼斯与鲍伊所发展的自然法理论之实践理性和道德提出了激烈的批评。戈兹沃西认为,格里塞、菲尼斯与鲍伊对道德原则的客观规定性进行了一种认知主义的解释,并且主张非工具主义的行动理由仍具有激励性的力量,但是这两种尝试都失败了。其失败的原因,要么是(1)其根本无法与休谟的非认知主义相区分,根据后者,道德是主观的,实践推理是纯粹工具性的;要么则是(2)其易受到基于约翰·麦凯“古怪性”论证的明确反对,并由“最佳解释”论证进一步补强。
正如戈兹沃西所指出的那样,新经院主义自然法学家认为实践原则(包括道德规范)能够从有关(人类)本性的纯粹理论真理(“事实”)中推导出来,格里塞、菲尼斯和鲍伊并不赞同这一主张。在这一层面上来看,格里塞等人与非认知主义者是相同的。但是,格里塞、菲尼斯和鲍伊所反对的是非认知主义者的这一主张:“既然不能从事实中推出规范,那么规范则必须是我们的感受和欲望之投射,而不是我们理性的对象。”(第2页)他们坚持认为道德规范和其他的基本实践原则是理性原则,其指导性和规定性独立于人们的感受或欲望。根据格里塞等人的观点,最基本的实践原则规定了人们有理由去做的行动,因为这些行为为自己和/或其他人获益提供了可能,而且这些利益的可理解性价值(intelligible value)不仅仅是工具性的。正如理解智识行为(intellective acts)那样,这些原则以及与之相似的实践原则(包括道德原则),或是表明了关于“应该做什么”( what ought to be done)的真理,它与“事实如何”( what is the case)的真理相似,但它们的含义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