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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科学技术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科普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对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聚焦科普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化创新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主要包括明确科普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方向、强化科普社会责任、促进科普活动、加强科普队伍建设、强化保障措施等内容。本书由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工作的同志对法律条文逐条进行释义,阐述立法背景,对法律适用中的要点、难点进行解读。同时,收录相关立法资料、配套规定及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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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主编:张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于俊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教授。
副主编:石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刘育新,科学技术部九司司长。倪志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部部长。
其余参与编写的人员均为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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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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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科普方式要求】
第三条【科普基本原则】
第四条【科普的重要地位】
第五条【国家发展科普事业和加强科普工作】
第六条【科普工作的原则】
第七条【广泛开展科普活动和全国科普月】
第八条【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第十条【科普工作特点】
第十一条【全民科学素质行动】
第十二条【对外合作交流】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科普职责】
第十五条【科技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科普职责】
第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的科普职责】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协会的职责定位】
第十八条【群团组织的科普职责】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条【教育机构的科普责任】
第二十一条【开放大学、老年大学等的科普责任】
第二十二条【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普责任】
第二十三条【科技企业的科普责任】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科普责任】
第二十五条【媒体的科普责任】
第二十六条【农村有关组织的科普责任】
第二十七条【城市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科普责任】
第二十八条【科技馆等场所的科普责任】
第四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九条【支持科普产品服务研发及科普创作中心建设】
第三十条【促进科普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围绕新技术、新知识开展科普】
第三十二条【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的科普】
第三十三条【加强应急科普】
第三十四条【增加各类培训中的科普内容】
第三十五条【科普内容合法性、科学性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科普信息监测机制和虚假错误信息纠正机制】
第三十七条【科普国际合作交流】
第三十八条【科普统计和监测评估工作】
第五章 科普人员
第三十九条【科普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科技人员、教师、领军人才、老年科技人员】
第四十一条【科普学科和专业建设】
第四十二条【科普志愿服务】
第四十三条【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科普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科普设施布局和建设】
第四十六条【科普设施运行管理及补充措施】
第四十七条【科普资源共建共享】
第四十八条【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十九条【科普捐赠】
第五十条【科普事业税收优惠】
第五十一条【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承担科普工作任务】
第五十二条【建立促进科普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
第五十三条【科普经费和捐赠的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制作、发布、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克扣、截留、挪用科普款物或者骗取科普优惠政策支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擅自将有关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骗取科普表彰、奖励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职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24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24年12月25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2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12月2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2022年9月4日)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
(2021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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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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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三号主席令公布了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该法已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科学技术普及法》是促进和保障科普事业发展的专门性法律,本次修订是该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修订工作意义重大,修订后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内容丰富,将为新时期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背景、重要意义和过程
第一,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普事业,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科普工作进行系统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推动新时期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及时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重大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定。
第二,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是全面总结我国科普事业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普事业蓬勃发展,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快速提高,我国积极同世界各国开展科普交流,分享增强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经验做法,推动共享发展成果、共建繁荣世界。做好新时期科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总结我国科普事业发展成果,把成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为科普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第三,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是全面加强科普事业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科学技术普及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对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对科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主动性不强,高质量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科普队伍建设滞后,科普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等问题,与新时期加强科普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解决这些现实问题,亟需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加强科普工作顶层设计,为科普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科技部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了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23年9月报送国务院。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部分行业协会、学会、科技机构等方面意见,赴地方调研。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科技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修订草案,并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对修订草案作了完善。2024年10月,国务院将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工委就修订草案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基层科普工作者、教师、企业等方面的意见。此外,还就一些重大问题和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在广泛听取意见、沟通协调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于12月25日表决通过。
二、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总体思路
《科学技术普及法》的修订,在总体思路上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科普工作的根本保证。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普事业的全面领导,同时,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科普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聚焦科普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科普体制机制,健全保障措施,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和科普设施建设,丰富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科普质量。
三是,尊重科普规律。科学设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和组织,以及科技工作者等有关个人的科普权利与义务,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科普。
四是,准确把握《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定位。《科学技术普及法》作为科普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和促进科普事业发展,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紧紧围绕此主题完善相关制度。对于与科普相关但适宜由其他法律调整的活动,《科学技术普及法》只作衔接规定,实践中适用其他相关法律。
三、《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增加“科普活动”和“科普人员”两章,修订后的法律从原法的6章34条增加到8章60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社会责任、科普活动、科普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突出科普重要地位,明确科普总体要求
一是,明确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二是,强调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充分发挥科普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三是,规定科普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四是,要求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五是,规定国家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普发展格局。六是,将每年9月确立为全国科普月。
(二)强调科普公益属性,完善政府科普工作职责
一是,规定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二是,强调新技术、新知识的科普,规定国家推动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与推广,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在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三是,规定应急科普,明确国家加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预防、救援、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普工作,提升公众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四是,强调科普质量管理,规定国家完善科普工作评估体系和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开展科普调查统计和公民科学素质测评,监测和评估科普事业发展成效。
(三)强化社会力量参与,凝聚科普工作合力
一是,充分发挥教育机构在科普中的作用,对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如何开展科普作出专门规定。二是,鼓励科普专职化和专门化,规定有条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设置专职科普岗位和专门科普场所。三是,促进企业结合科研生产实践开展科普,增加科普的直观性和吸引力;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四是,注重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明确规定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等应当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科普活动。五是,强调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科普功能,提高科普服务质量和水平。六是,规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规划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七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
(四)促进科普活动开展,增加“科普活动”专章
一是,促进提高科普质量,规定国家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鼓励有关机构、企业等依托现有资源并根据发展需要建设科普创作中心。二是,推动科普产业发展,规定国家发展科普产业,鼓励兴办科普企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三是,将科普融入培训,规定国家鼓励在职业培训、农民技能培训和干部教育培训中增加科普内容,促进培育高素质产业工人和农民,提高公职人员科学履职能力。四是,规定科普内容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科学技术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五是,强调科普国际合作交流,规定有条件的科普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组织、参与国际科普活动,开展国际科技人文交流;国家支持开展青少年国际科普交流。
(五)强化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增加“科普人员”专章
一是,推进科普人才专业化,规定国家加强科普工作人员培训和交流,提升科普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品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二是,发挥特定群体的作用,规定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应当带头开展科普,鼓励和支持老年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普工作。三是,发挥学校的人才培养功能,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四是,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规定国家完善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五是,规定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
(六)完善保障措施,优化科普资源配置
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完善科普投入经费保障机制。二是,规定国家完善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布局,扩大科普设施覆盖面。三是,规定国家建设完善开放、共享的国家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四是,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五是,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应当结合任务需求合理设置科普工作任务。六是,规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普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
(七)促进科普均衡发展,强化面向特殊区域和群体的科普
一是,规定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普工作。二是,规定促进城乡科普设施均衡发展,加强农村科普工作,农村经济组织等应当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业科技服务,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三是,规定开放大学、老年大学等应当普及相关知识技能,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信息获取、识别和应用等能力。四是,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八)回应数字时代新形势,完善网络科普制度
一是,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二是,规定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拓展科普渠道和手段。三是,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新时期党和国家关于科普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规定了许多新制度、新举措,为各方面开展科普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工作抓手,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宣传解读,准确理解把握法律的主要内容,充分利用法律营造的有利环境,积极开展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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