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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罗马法与欧洲:一种法律文化的历史

書城自編碼: 415125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彼得·斯坦因[Peter Stein]著, 柯伟才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365090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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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罗马法作为大陆法系的基石,其价值远超历史研究的范畴,更是理解现代法律体系、法治精神与文化传承的活水源头。在民法典时代重访罗马法,既是对法律源头的精神朝圣,亦是对法治基因的深度溯源;对于法律发展而言,唯有洞悉体系的源流,方能明辨发展的方向。
內容簡介:
罗马帝国覆灭已久,但罗马法在欧洲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其蕴含的法治精神已成为欧洲文化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超越了时代和地域的界限,至今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罗马法与欧洲:一种法律文化的历史》以时间为经、以地域为纬,追溯罗马法从古罗马时代至20世纪的发展历程,包括罗马法在罗马帝国崩溃后对日耳曼民族习惯法、中世纪共同法、教会法、近代早期民族国家立法和19世纪以来欧洲各国私法法典化潮流的重要影响。《罗马法与欧洲:一种法律文化的历史》既是了解罗马法的一部深入浅出的入门书籍,也可以说是一部简要的欧洲法律文化史,能为理解欧洲近现代私法制度发展史提供背景知识;不仅可以为我国私法学者进行学术研究提供参考借鉴,也适合我国对罗马法和欧洲法律文化史感兴趣的学生阅读。
關於作者:
彼得·斯坦因(Peter Stein)【著】【英国】【现当代】
———
作者:彼得·斯坦因(Peter Stein,1926-2016),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法哲学家,曾是阿伯丁大学法理学教授(1956-1968),后担任剑桥大学市民法“国王教席”(Regius Chairs)教授直至退休(1968-1993)。除了本书之外,其代表作还有:《法律规则——从法律规则到法律格言》(Regulae iuris: From Juristic Rules to Legal Maxims, 1966)、《法律进化》(Legal Evolution, 1980)、《法律制度》(Legal Institutions, 1984)以及《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Legal Values in Western Society,1974,于1990年即被译为中文,并于2004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再版)。
柯伟才【译】【中国】【现当代】
———
译者:柯伟才,男,1979年生,广西合浦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2010年9月至2015年7月就读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赴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学习罗马法和欧洲法律史。主要研究方向为欧洲法律史、罗马法和民法。在《清华法学》《比较法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其中1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录,出版专著1部,译著(含合译)3部,主持国家社科后期资助项目1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1项。
目錄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古代罗马法 
第三章 优士丁尼法的复兴 
第四章 罗马法和民族国家 
第五章 罗马法与法典化 
译后记
內容試閱
第一章 导论

说起古代古典时期遗留下来的遗产,我们首先会想到的是希腊艺术、希腊戏剧和希腊哲学;当我们转而想到古罗马留给我们的遗产时,首先在脑海中浮现的可能是罗马的道路和罗马的法律。虽然古希腊人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进行了大量的思考,然而,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并不发达,几乎可以说古希腊还不存在法学。相反,古罗马人并没有对法律理论给予太多关注;他们的法哲学主要是从古希腊人那里借鉴来的。他们感兴趣的是规制个人财产的规则,以及一个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另一个人为他做什么。实际上,罗马法的详尽规则是由职业法学家发展起来的,并且逐渐获得了高度的精细性。罗马法律思维在技术上的优越性使得它对各个时代的职业法律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然而,这也意味着罗马法不易为外行所理解。因此,与艺术和道路相比,罗马法的吸引力没有那么明显。然而,许多个世纪以来,它对于欧洲共同文化观念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们关于古代罗马法的知识大部分来自公元六世纪拜占庭皇帝优士丁尼下令编订的法律资料汇编。这部汇编所收录的文本是一千余年连续不断的法律发展的产物,在此期间,罗马法形成了某些稳定的特征。在这一千余年中(大约从公元前500年到公元550年),罗马从一个小小的城邦国家扩张为一个世界帝国。在政治上,它首先从一个王国变为一个共和国,然后在公元纪元开始前不久变成了一个帝国。与此同时,其法律也随之调整以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然而,人们始终认为,尽管经历了种种变化,后来的罗马法本质上仍然和早期的罗马法保持着同一性。

优士丁尼的文本在欧洲历史的不同时期被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视角去观察。罗马法的复兴发端于意大利,直到中世纪晚期,意大利仍然是罗马法研究和发展的中心。到了十六世纪,随着人文主义的出现,法兰西取代了意大利的领导地位。到了十七世纪,荷兰为这门学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在十九世纪,德国学者再次改变了这门学科。每个时期强调了罗马法不同的方面。

罗马法既有热情的拥护者,也有激烈的反对者。就像乔洛维茨(H. F. Jolowicz)曾于1947年指出的那样,反对者主要有三大理由:第一,罗马法被认为是一个外国的法律体系,是古代奴隶社会时期的产物,与后来的社会观念不相容;第二,它被描绘为有利于专制主义而不利于自由政治体制;第三,它被认为是个人资本主义的堡垒,更有利于利己主义而不是公众利益[“Political Implications of Roman Law”, Tulane Law Review, 22(1947),62]。有时候这些理由被结合在一起。德国纳粹党在其最初纲领中曾主张:“罗马法是为唯物主义者的世界秩序服务的,应该被德意志共同法取代。”这种态度致使德国法律史大家保罗·科沙克(Paul Koschaker)发出了“罗马法的危机”的警告并写下了《欧洲与罗马法》(Europa und das rmische Recht)一书,该书最终于1947年出版。

五十年之后,虽然某种危机仍然影响着罗马法学者,但是罗马法对欧洲文化所作的贡献已经可以得到更加冷静的评价了。写作本书的目的并不是与科沙克的那本书竞争。本书试图对古代罗马法的特点进行阐述,并追溯罗马法文本发展成一种“法律超市”的道路。之所以采用“法律超市”的比喻,是因为不同时期的法律人总是可以从中找到他们的时期所需要的东西。罗马法在欧洲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本书的主题是:这是如何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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