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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广雅·法史万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撷英(通过礼与法、情与法的关系,展现法律史背后的文化史。)

書城自編碼: 415243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史
作者: 景风华
國際書號(ISBN): 9787559884190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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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一本简明中国法律史读本,聚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解读制度背后的社会历史语境。
2.从神话传说入手,追问古人对法律终极意义的关切。皋陶靠獬豸断案的传说,寄托着古人对 公平正义的追求;大禹见囚犯而落泪,暗含着传统司法里“哀衿”“慎刑” 的理念;五德终始说、善恶报应说等观念,显示出古人眼中的天人之道。
3.聚焦礼法,探寻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规则。书中通过剖析“公主”称谓、嫡庶继承、丧服制度、同姓不婚等规定,阐释了中国传统礼法秩序,展现中国古代社会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
4.围绕情与法,展现法律制定与实施中的现实智慧。血亲复仇、儿童杀人,呈现出世情与王法之间巨大的张力。法律正是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各种力量的角逐和各种思想的碰撞中平衡调试后的选择。
5.深入浅出,图文并茂,生动有趣。本书致力于尽可能多地捕捉法律史碎片,并用通俗而准确的语言串联起中国法律史中的知识点。同时,本书搭配有数十幅彩图,带领读者走进历史场景,领略中国法律史的独特魅力。

编辑推荐
与以个案讲法律不同,本书侧重于以浅显而准确的文字展现法律史背后的文化史,让读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书中深入阐释了中华法系中的
內容簡介:
一部简明中国法律史读本,聚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解读制度背后的社会历史语境。全书以“传说与天理”“礼制与经典”“世情与王法”三部分,生动展现中国法律史的复杂面相。从皋陶造狱、大禹泣囚等神话切入,追问古人对法律终极意义的关切;透过公主称谓、嫡庶差异等规定,揭示礼法社会的运行规则;并借烈女复仇、“二十四孝”等案例,展现情与法的现实调和。书中尽可能多地捕捉在不同文化面相上的法律史碎片,并用诸多文物照片及古籍插图为读者提供生动直观的认知,致力于使本书成为对中国法律史怀抱兴趣者的入门读物。

丛书简介
“趣味法律史”系列(4种)
本丛书旨在从历史上的法律故事与话题出发,以深入浅出和通俗的语言,将故事中的法律史与法律史中的故事呈现给读者。
张田田《木兰无名,缇萦无踪:法律史视野下的女性悲喜剧》;夏婷婷《表象背后:文艺作品中的法律小史》;赵进华《故事正义:文艺影视中的法律文化》;景风华《法史万象:中国传统法律》。
關於作者:
景风华,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兴趣兼及礼制史、家庭史和历史社会学。
目錄
上 编 传说与天理

法律之祖:皋陶造狱与神兽决疑

大禹泣囚:传统司法的仁政基因

天命玄鸟:图腾崇拜与刑名从商

秦人尚六:数字中的天命密码

秋后问斩:天人之道与司法时令

人鬼秩序:传统法的幽冥镜像

中 编 礼制与经典

公主与帝姬:称谓背后的礼法规则

继承顺位:宗法制下的嫡庶难题

三年之丧:五服与法律的不解之缘

屈原之妻:文艺作品中的婚姻误区

《春秋》决狱:儒家经义的司法实践

《麟趾格》:法典命名中的政教之学

下 编 世情与王法

烈女赵娥:中国式经典复仇

“新律”出世:魏明帝曹叡的法律人生

族诛的缝隙:缘坐制度中的出嫁女

“恶毒”的继母:孝子故事背后的家庭法

明代契约:世情小说中的法律万象

清代儿童杀人案:年龄与刑罚的平衡之道

后 记
內容試閱
前言

如果说历史是一具包罗万象的万花筒,其魅力不在于停留在过去的静止画面,而在于观察者每一次旋转圆筒时,各不相同的文明碎片在时光棱镜的折射下所呈现出的变幻莫测的多样性,那么中国法律史尤其如此。早在19世纪末,中国近代著名启蒙思想家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的《法意》(即《论法的精神》)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人则通谓之法”;“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因此,当我们拿着中国历史的万花筒去观察西学体系中law的对应物时,就不能只追踪刑制典章这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而要将对正义的理解、对恰当举止的评判、创建合作纽带的方式、定分止争的办法等隐藏得更深的文化碎片尽收于眼底。

这些恰恰是进入中国法律史情境的真正难点。当我们成为手持万花筒的观察者时,作为观察对象的历史镜像实际上就会成为“他者”—这本是人类学上的术语,用以指代同“我”存在文化异质性的原住民群体,因此人类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理解他者”。然而,文化异质性并不仅仅因为地域阻隔而产生,所谓“过往即异域”,纵然是在一个宣称文明从未断绝的国度中,过往时空中的价值体系、认知模式与生存经验同样构成了与当下存在本质差异的“他者世界”。当我们在一个“祛魅”的环境中将现代国家治理之下的权利义务分配模式视作理所当然时,传统时代的不少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也许只能落得“奇葩”二字的评价。但是,如果我们承认法律是嵌在文化当中的,甚至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那么,对传统法律的文化解释就能够成为跨越时空异域的桥梁,使我们进入自成体系的文化操作系统内部,观察古人如何在他们编织的意义之网上安放自身孜孜以求的秩序感。

这本小书是以文化解释的视角写就的简明中国法律史读本。在尽可能多地捕捉浮动在不同文化面相上的法律史碎片,用通俗的语言串联起中国法律史的主要知识点之外,本书还试图理解古人的理解,对特定制度赖以存续的社会和文化语境进行深度诠释,并用诸多文物照片及古籍插图为读者提供生动直观的认知,致力于使本书不仅可以成为对中国法律史怀抱兴趣者的入门读物,还可以为修习中国法律史的本科同学提供理解上的助益。

全书共分为三编。上编“传说与天理”在辽阔的宇宙图景中探讨古人对法律之终极意义的关切。正所谓“四方上下曰宇,古往今来曰宙”,中华民族的神圣历史描摹了治世的愿景,古来圣贤的所言所行树立了良法的标杆,王朝的命运和人世的秩序都被无垠的自然之道包容。

中编为“礼制与经典”。经典即神圣文本,是人类世界最早的理性化成果,它通过对“应当”的诠释,在丛林世界中率先打开了规则的大门,并持续对后世的任意性权力产生制约作用,是位阶最高的法律渊源。礼则通过将内心确信与行为守则合二为一的方式来塑造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从而缔造了独具特色的礼法中国。

下编“世情与王法”最终进入实体法的制定与实施环节。律典内部的逻辑结构、统治者的意志、政治需求、社会文化氛围、风俗民情……法律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在各种力量的角逐、各种思想的碰撞中进行平衡调适并试图在当时的情境下做出最佳选择,体现了一种现实的智慧。

当然,以上内容远不足以涵盖中国法律史的丰富性。本书与其说想要展示中国法律史这具万花筒内的图像本身,毋宁说更想提供一些观察万花筒的方法和视角。这样终有一日,读者们也能通过转动自己手中的万花筒,看到更加异彩纷呈的传统法的世界。

人鬼秩序:传统法的幽冥镜像

唐朝有一个名叫王简易的洪州司马,有一日突发急症,腹内长出一个肿瘤,随着他的呼吸上上下下地袭击脏腑。缠绵病榻月余之后的一天晚上,这个肿瘤压迫到了心脏,王简易当时就昏厥了,数刻后方在亲友的呼唤声中悠悠醒转。接着,王简易向亲友们讲述了这样一个神奇的故事:“我梦见一名鬼使,手持符牒,自称奉城隍神之命,前来追索王简易。我身不由己,只得跟着那名鬼使走。大概走了十里的样子,我们来到了城隍庙,庙门前的守卫窃窃私语道:‘听说此人在世之时广修善缘,按理来说不应该这个时候就死呀,不知他为何来此呢?’接着我们走进门,见到了城隍神,我向城隍神禀报自己未合身死之事,请求他放我回去。城隍神命令左右呈上簿书,翻检之后对我说,你确实还有五年阳寿,姑且放你回去。于是我才能与大家重聚。”

五年的时光转瞬即逝,王简易腹内的肿块再一次袭击心脏,将他折磨得昏死过去。好久之后他才苏醒,对妻子说:“我刚才去到冥司,才知道自己原来是为小奴所告。”听他的语气,似乎这一次已无转圜的余地。其妻问道:“这个小奴是何许人也?”王简易答道:“是我曾经的一个僮仆。他还年少的时候,就因我的管束惩戒而毙命。现在我腹中的这个肿瘤就是小奴作祟。我还在冥司里遇见了前任吉州牧钟初,他戴着大铁枷,穿着黄布衫,手足都被械具锁系着,冥司正对他非理杀人的案件审问甚急。”妻子听了有些不信,追问道:“小奴是何等卑贱之人,如何敢状告您呢?”王简易答道:“世间有贵贱之别,冥司却对每个人都平等看待。”其妻又问:“阴间何罪最重?”王简易答:“罪莫大于杀人。”说完这句话,他就彻底撒手人寰。

这篇故事出自晚唐时期的小说集《报应录》,后被收入宋代著名类书《太平广记》中的“报应门”。唐朝是中华法系的成熟和完备时期,形成了以国家权力为依托、以儒家法律理念为思想基础、以律令体系为基本表现形式的法律“大传统”。与此同时,以民间信仰为依托、以人神交通的信仰规则和善恶果报的宇宙规律为思想基础、以关乎生命礼俗的冥律为基本表现形式的法律“小传统”,也在三教融合的历史背景之下日益体系化。“小传统”以“怪力乱神”的传奇故事为载体,将人世间的伦理秩序与公平观念投射进另一个世界。它使受众们相信,个人的恶行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律法与道德所保证的正义最后终将实现。这种“幽则有鬼神,明则有刑宪”的格局,深刻塑造了庶民社会的法感情和法意识。

首先,“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报应观是此类故事的精神内核。正如杨联陞先生所指出的那样,“报”的观念是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中国人相信行动的交互性(爱与憎,赏与罚),在人与人之间,以至人与超自然之间,应当有一种确定的因果关系存在”。故而,报应故事形成了固定的叙事结构:某人在世间做恶,纵使人不察官不究,冥界也会以灾祸疾病或寿命缩减的形式予以反馈。这些反馈既可能落在本人身上,也可能根据“承负论”殃及后代。如果以上反馈在阳间未能充分展开,那么他死后还将面临来自地狱的更残酷的惩罚。

在部分故事中,报应的呈现无须受害人有任何作为,它更接近因果律的自然显化。例如唐人张鷟在《朝野佥载》中讲述的这个报应故事:

贞观中,濮阳范略妻任氏,略先幸一婢,任以刀截其耳鼻,略不能制。有顷,任有娠,诞一女无耳鼻。女年渐大,其婢仍在。女问,具说所由,女悲泣,以恨其母。母深有愧色,悔之无及。

但在更多的报应故事中,正如人间的不平事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一般,冥冥之中的报应也须经由诉讼程序开启。在含冤于地下的受害人向冥司长官提出冥讼之后,鬼吏便会奉命来到阳间拘拿被告的魂灵去冥司受审,由此诞生了唐传奇中的一个著名母题—生人入冥记。作者借助死而复生的当事人之口,向大家讲述幽冥界中与现实世界完全镜像化的司法制度和官僚结构,以及更加普适化的正义原则,以此说明律法与道德的适用无间于生死,公序良俗与公平正义的实现是跨越阴阳两界的最高价值和根本规则,从而达到劝善惩恶的目的。

那么,这些有着神奇入冥经历的当事人,他们口中的冥司以谁人为主宰?有着怎样的体系架构?在这个问题上,佛教和道教既有对于地狱解释权的争夺,也在相互借鉴尤其是佛教本土化的过程中达成了不少共识。

在佛教叙事方面,唐临的《冥报记》中有这样一个故事:

武德年间,有一个叫作李山龙的官员暴病而亡,七日后复苏,自述自己被冥司所拘,来到一处官曹。那里的厅堂特别宏伟壮丽,庭院也非常宽敞广大。数千名或披枷锁,或戴杻械的囚犯,面向北,立于庭中。鬼吏将李山龙带至厅堂,只见一位大官高坐于堂上,左右侍卫仪仗威严。鬼吏告诉李山龙,此乃冥司之王。

该故事中的“王”,民间称阎罗王或阎王。佛教传入中国之后,地狱观念经过层累的叠加和拼装,于唐朝形成了后世熟知的十殿阎王统辖十八地狱之说。敦煌文献中的《佛说十王经》,便是该观念的具体呈现。

而本文开头的王简易故事,则反映了唐朝中后期进入官方视野的城隍神信仰。城隍神是我国古代城市的守护神。有观点认为其源于对城墙、沟渠的自然神崇拜,但有史可考的最早盛行于吴越一带的城隍神,实则是民间为免于灾祸而祭祀的厉鬼。到了唐代,伴随着官方开展的禁毁淫祠与确立正神运动,城隍神从死后为祟的人鬼变成生前忠义贤良、死后护佑一方的人神,具备了官方性和道德性。自此之后,城隍神与州县官形成了阴阳对称的官僚权力体系,冥界不过是阳间统治关系的镜像,为恶得祸成为违法受罚在更广泛空间内的通俗表达。

无论是十王地狱观还是城隍信仰,在冥司的官僚体系当中,职位最重要的官员都是判官。他掌管着冥司的审判工作,并总理冥司庶务。唐代最为著名的判官是崔珏,并由此衍生出了延续至今的崔府君信仰。

判官的任命则更为有趣,所谓“人之正直,死为冥官”,在中国的信仰体系当中,冥司根据品行端正、业务通达两项标准,或选择亡者执掌冥司裁判,或请生人前来“兼职”。

同样是在唐临的《冥报记》中,记载了一个名为柳智感的官员权判冥事的故事。开始还是老套路,柳智感本是贞观年间的一名县令,有一天晚上突然死亡,第二天复活的时候告诉亲友,他跟着冥界的使者来到了一座很大的官府,见到了王。王对他说:“现在我有一个官位空缺,故而邀请您来任职。”柳智感则以父母年迈且自己多修福德为由请求还阳。王命令下属去勘验,发现果然如此,于是对他说:“您确实不应该死,但判官这个职务,还是请您暂且担当吧。”柳智感自然满口答应。于是,鬼吏将柳智感引至办公官曹。柳智感发现,原来冥司与人间的官府一般,共设有六曹,每曹的桌案上都放着繁杂的案卷。柳智感接过鬼吏递上来的文簿,发现这些文案同人间亦无两样,于是轻车熟路地勾判起来。日暮时分,鬼吏送柳智感回家,柳智感便复活了。

从此之后,每当黄昏降临,鬼吏就来接柳智感“上班”,但他到了冥司发现是清晨,才知道幽冥与人间的昼夜恰好相反。于是他每天晚上去冥司工作,第二天早上又去县衙上班,并习以为常。就这样过了三年,有一天鬼吏来告诉柳智感:“我们已经任命了刚刚去世的隆州李司户为正式判官,您以后就不用来兼职啦。”柳智感这才卸下了这份夜里的工作。

“生人判冥事”的故事彻底打破了人世间与幽冥界的区隔,法律与信仰借助彼此的力量得到了双向加强。李剑国先生在《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一书中指出:“唐人乃出生人应召入冥判鬼之想,遂使幽明沟通又增一途,归指亦为明报应也。”这种故事架构同样对后世的小说书写影响深远,《包公案》中包拯阴阳两判、《西游记》中魏徵梦斩泾河龙王都是家喻户晓的情节。

判官在审理案件时要依照冥律,正如人间官员须依法裁判一样。在中国的信仰体系当中,冥律不仅是现实律法的镜像,亦是现实律法的补充。为体现伦理道德的普遍适用性,冥报小说中有不少故事涉及孝道,例如《冥报记》中的张法义,曾因父亲支使他去割稻,他很不乐意,回过头瞪着眼睛私骂父亲而被冥司以不孝罪判处杖八十的刑罚。南宋时期大足宝顶山石刻中的父母恩重经变相龛,则直接镌刻了“诸骂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的法律条文,其与不孝之人堕阿鼻地狱受尽苦楚的图景相映衬,将不孝罪“生遭王法,死入阿鼻”的道理以最鲜明的形象呈现在观者眼前。

此外,正如开篇王简易的故事所揭示的那样,冥律以杀人为头等大罪,而且大量报应小说都涉及主人非理殴杀僮仆,或者妻子因妒虐杀婢妾的案情。在人世间的等级结构当中,法律虽不是对上述案件的行为人持完全纵容的态度,但主人和主母的刑责皆会因其身份特权而降至极轻。更要命的是,奴告主在诉讼程序上是不被允许的,故而可以想见,在高门大户的深宅内院当中,隐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血案。但是,鬼神无所不知的洞察力和幽冥界朴素的平等观弥补了人间法律的无能为力之处,含冤于地下的魂灵可以无所顾忌地向冥司之主提出冥讼,并在冥司的支持下对加害人展开报复行动,使其遭受同等的痛苦,以至死亡。这给挣扎在社会底层的民众带来了一丝微弱的期望,也给社会上层人士带来了一丝微弱的制约。

在判官依据冥律做出裁决之后,生前为恶之人便要到狱中接受惩罚。前文所提到的李山龙,他看到的冥司监狱是一座甚为广大的铁围城,铁城上有屋顶,旁开多个或如小盆,或如碗口的小窗。那些窗户如有引力一般,只见男男女女从地面直接起飞,投入窗中不见了踪影。鬼吏向李山龙解释道:“这个铁城就是大狱,狱中被分隔成许多小监区,每个监区的罪与罚都不一样。每个人根据他们的业力,进入不同的监区受罚。”而地狱最令人生畏的,无疑是种种无尽的酷刑,这也是地狱变相图最喜欢表现的主题。刀山火海、镬汤油锅、拔舌挖眼、斧锯舂臼、铁床炮烙……诸种在现世受限的酷刑在冥界得到了肆无忌惮的运用,力图将威慑恐怖效力发挥到最大。

不过,地狱诸苦也不是毫无解脱之法。李山龙因在参观冥司监狱时口称佛号,使狱中两名身受镬汤之刑的罪人获得了一天的休息时间。在敦煌观音经变壁画当中,则将此种救赎法门由幽冥界拓展至人世间,即《妙法莲华经·观世音菩萨普门品》所云:“设复有人,若有罪,若无罪,杻械、枷锁检系其身,称观世音菩萨名者,皆悉断坏,即得解脱。”唐代中期之后,能解救地狱众生的地藏菩萨开始凌驾于十王之上,成为新的幽冥教主。在地狱当中增添救赎元素固然是为了吸引信徒,但同时也是现世恤刑思想与恩赦制度投映于另一个世界的镜像。

总之,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如果说“王法”是“大传统”的代名词,“鬼神”就是“小传统”的代称。就像《太上感应篇注讲证案汇编》序言中所说的那样:

世道不古,人心浇漓。礼教不能劝化,刑罚不能禁止。惟感应二字,可以动其从善去恶之良心。人即不畏王法,未有不畏鬼神者。王法或可以势力机巧而脱,鬼神定不以富贵幽隐而遗也。

二者相辅相成,“鬼神”既是“王法”的镜像,又在古代社会中发挥着“王法所不及”的重要作用。
——选自景风华《法史万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撷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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