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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在法律哲学中,我立足于主体间性理论,选择以类型化思维评估刑法形式多样性,发表了《当代中国刑法法典化批判》(《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我国刑法立法模式反思》(《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虽然我在这些论文中反对单一法典化的刑法立法方式,而主张多样化的立法方式,但是,现实迫使我进一步思考法典化的意义。基于对自我观点的反省,我认为从终极意义上看,再法典化是必要的且不可避免的,但是从现实要求看,它依然要基于对特别刑法的依赖和总结,所以,我又发表了《刑法再法典化的知识路径及其现实展开》(《财经法学》2019年第1期),这篇文章在我国刑法学界较早区分了“解法典化”与“去法典化”的概念差异,并在刑法学界最早提出“再法典化”的构想……
——本书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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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在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结项报告基础上修改而形成的。全书分六章:“现代刑法立法的道路”、“当下中国刑法立法的三大理念”、“机能性预防刑法立法观之确立”、“机能性预防立法的理论支柱”、“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刑法立法价值的思考”、“刑法分则内容立法完善”,涉及刑法立法理念、刑法立法观、刑法立法价值等重要维度,对刑法立法的传统与现代、理念与技术、规范与价值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对保守型刑法立法理念、一般积极预防刑法立法理念、安全刑法观等进行了深刻反思,并提出了稳健型立法理念、机能性预防立法理论等新思想、新学说。作者从宏观与微观角度详尽论证我国刑法立法现代化,并将“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平衡”的现代刑法理念通贯全书。从宏观上,作者指出,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域下,为了更好的实现刑法立法的安全价值,充分发挥的刑法的功能和作用,刑法立法的发展不应单一的采取修正案的模式,保持单一的法典化道路。当前单一的法典化道路并不是明智、理性或者科学的选择,要破除单一法典化的立法方式,使刑法立法表达方式呈现多样化,有必要确立以刑法典为中心,以单行刑法为例外,以附属刑法为补充的立法、修法思路。从微观上,作者详细论证了立法理念与刑法立法、刑法观与刑法立法、刑罚目的论与刑法立法、不法论与刑法立法、责任论与刑法立法等之间的复杂关联问题,并对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经济刑法、职务犯罪的立法完善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提出了富有真知灼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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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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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现代刑法立法的道路
第一节 外国刑法立法现代化
一、外国刑法现代化的实景
(一)意大利刑法现代化
(二)德国刑法现代化
(三)法国刑法现代化
(四)英国刑法现代化
(五)美国刑法现代化
(六)日本刑法现代化
(七)韩国刑法现代化
(八)俄罗斯刑法现代化
二、现代之后刑法立法反思
第二节 中国刑法立法现代道路的开启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刑法立法
二、刑法典的完善
三、刑法法典化的实践问题
(一)刑法修正方式单一
(二)重刑思想依然较为严重
(三)刑法的社会效用不高
四、结论: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 中国刑法法典化之反思
一、单一法典化的科学范式及其反思
(一)单一法典化的理论范式
(二)单一法典化的理论范式反思
二、单一法典化的体系性之反思
(一)单一法典化阻隔了刑法典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外在关联性
(二)单一法典化冲击了刑法典内在体系的完整性
(三)立法规定过于具体
三、多样化:刑法再法典化的必由之路
(一)多样化表达方式的一般理据
(二)多样化的表达方式的现实基础
(三)多样化表现形式的优势
四、刑法再法典化的基础与思路
(一)协调法典和单行刑法之间的关系
(二)协调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的关系
第二章 当下中国刑法立法的三大理念
第一节 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背景与时代课题
一、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研究的背景
二、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
三、中国刑法立法理念分歧的缘起
第二节 保守型刑法立法理念
一、保守型刑法立法理念概述
二、保守型的立法形式论
(一)刑法法典化及其根据
(二)刑法法典化的问题
三、保守型的立法价值论
(一)保守型的立法价值选择
(二)保守型立法价值的展开
第三节 预防型刑法立法理念
一、预防型刑法立法理念概述
二、预防型的立法形式论
三、预防型的立法价值论
(一)预防型立法价值论的出发点
(二)预防型立法价值论的基本特点
第四节 稳健型刑法立法理念
一、稳健型刑法立法理念概述
二、稳健型的立法形式论
三、稳健型的立法价值论
(一)平衡论及其评价
(二)滞后论及其评价
(三)犯罪情势二分论及其评价
(四)刑法机能平衡论及其评价
四、稳健型刑法立法理念评价
(一)稳健型刑法立法理念的保守性
(二)稳健型刑法立法理念的启发
五、刑法谦抑与稳健立法
(一)谦抑性原则的效度
(二)谦抑性原则的实践向度
(三)谦抑性原则作为规则的立法限度
第三章 机能性预防刑法立法观之确立
第一节 一般积极预防刑法立法理念的反思
一、一般积极预防刑法立法理念的理论基础反思
(一)一般积极预防刑法立法理念有背离刑法基本品质之嫌
(二)一般积极预防刑法立法理念有破坏刑法谦抑性原则之嫌
(三)一般积极预防刑法立法理念有导致法益保护原则崩溃之虞
二、一般积极预防刑法立法理念的实践现象反思
(一)一般积极预防刑法立法与象征性立法
(二)一般积极预防刑法立法与情绪性立法
第二节 机能性预防刑法立法观的形成根据
一、机能性预防刑法立法观的社会基础
(一)风险社会的形成
(二)风险社会刑法的时代特征
二、机能性预防刑法立法观的制度基础
(一)法律制度强化风险防控的必要性
(二)刑法立法完善风险的共同治理体系
第三节 机能性预防刑法立法的基本思路
一、一般积极预防刑法立法完善的方向
二、机能性预防刑法立法理论的特点及基调
(一)机能性预防刑法立法理论的特点
(二)机能性预防刑法立法的基调
三、机能性预防刑法立法的根据
(一)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二)克服情绪性立法
(三)风险与安全的合理评估
(四)刑事政策的指引
四、机能性预防刑法立法的路径
(一)刑法立法形式多样化
(二)合理的犯罪化
(三)实质违法性理论的坚守
(四)刑法介入早期化控制
(五)刑罚轻缓化
第四章 机能性预防立法的理论支柱
第一节 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理论
一、报应刑之否定
(一)报应主义刑罚的本质
(二)报应主义刑罚观与刑法预防观的同步变迁
(三)报应主义刑罚观之预防机能检讨
二、特殊预防主义的立法观
(一)特殊预防主义立法观概述
(二)基于改善主义的特殊预防理论的功能缺陷
三、一般预防与刑事立法
(一)消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二)积极一般预防理论
第二节 统合的违法性理论
一、犯罪本质论的转向
(一)犯罪本质的意义及其理论现状
(二)犯罪本质论如何转向
二、实质违法性论的分歧
三、基于法益侵害的伦理规范违反说的展开
(一)伦理秩序与伦理主义的界限
(二)主体性要素与责任的分离
(三)故意(过失)与违法类型
(四)行为与结果无价值
(五)人的不法与违法
(六)抽象危险犯的实质违法性分析
四、法益对立法的引导
(一)“立法活性化”背景下的问题
(二)实体法益概念的型构及抽象化
(三)本体论法益的立法批判功能反思
(四)法益的可经验性及法定内涵的生成
(五)法益的志向性引导立法功能及其实现
第三节 自主的预防责任论
一、责任论与刑法立法
(一)责任论概述
(二)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和实质责任论
二、严格责任论与刑法立法
(一)严格责任概述
(二)严格责任的理论地位
(三)严格责任的立法选择
三、代理责任论与刑法立法
(一)代理责任概念探析
(二)代理责任的立法展望
第五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刑法立法价值定位
第一节 安全价值的立法要求
一、安全与刑法的立法价值
(一)刑法立法价值的概念
(二)刑法立法发展与安全价值的映射
二、风险社会与安全刑法观
(一)风险社会理论及对我国社会现状的分析
(二)安全刑法观的立法具象
(三)安全刑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证成
三、安全刑法架构的实现路径
(一)安全刑法的三重面向
(二)安全刑法的扩张与收缩
第二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刑法立法发展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内容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背景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结构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法意蕴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刑法立法发展的要求
(一)完善国家安全刑事立法体制
(二)提高国家安全刑事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
第六章 《刑法》分则内容立法完善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完善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完善的历史逻辑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及立法特点
(二)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立法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完善的实践逻辑
(一)罪名、罪状中存在的问题
(二)法定刑配置问题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凸显公共安全的指引作用,合理设计罪名体系
(二)提升刑事违法的精准性,完善罪状表达方式
(三)消除法定刑配置的不合理,实现罪责刑相一致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立法完善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立法完善的历史逻辑
(一)1979年《刑法》及其完善
(二)1997年《刑法》及其完善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立法完善的实践逻辑
(一)体系地位中存在的问题
(二)罪状问题
(三)法定刑问题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故意杀人罪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三)非法拘禁罪
(四)绑架罪的立法完善
(五)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三节 经济刑法立法完善
一、经济刑法立法完善的理论逻辑
(一)经济犯罪
(二)经济刑法
二、我国经济刑法完善的历史逻辑
三、经济刑法立法完善的实践逻辑
(一)经济刑法规制范围扩大化
(二)罚金刑的无限额化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止化
四、经济刑法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经济刑法立法的法益观再认识
(二)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的立法界限
(三)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
(四)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完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刑法立法完善的历史逻辑
(一)1979年《刑法》立法及其完善
(二)1997年《刑法》及立法发展
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刑法立法完善的实践逻辑
(一)大数据时代完善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二)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现存问题
三、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具有集束性
(二)对行为链进行全面规制
第五节 生态安全的刑法立法完善
一、我国生态安全刑法立法的历史逻辑
(一)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环境保护规定
(二)近现代的环境保护刑法立法
(三)当代的环境刑法立法
二、生态安全刑法保护的实践逻辑
(一)生态安全刑法保护的基本理念
(二)生态安全刑法保护立法形式
(三)生态安全法益保护早期化
(四)是否采取严格责任模式
(五)处罚模式
第六节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立法完善
一、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立法完善的历史逻辑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沿革
(二)渎职罪立法的历史逻辑
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立法完善的实践逻辑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渎职犯罪
(三)渎职罪的刑罚问题
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完善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三)受贿罪的保护法益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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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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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童德华教授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成果《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即将在修改后以《中国刑法再法典化研究》为名公开出版,他邀请我写个推荐序。我借此机会谈一点学习心得体会。童德华教授著作等身,是我国70后刑法学人中的著名刑法学者,在《中国法学》等杂志发表论文百余篇,早期致力于比较刑法学、规范刑法学研究,他所著的《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规范刑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和《外国刑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是我读研、读博期间经常阅读的著作。后期他开始关注刑法立法及其现代化问题,研究视野开阔,研究领域广泛。
基于个人的研究兴趣,我把规范层面的刑法学研究区分为三个维度:刑法立法论、刑法解释论(或刑法教义学)、刑法合宪论。当下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一方面在法解释上空前活跃,将刑法解释学(或刑法教义学)研究不断推向深入,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在立法论上又迎来新一波的活跃期,正如日本学者松原芳博所指出:“由于‘立法时代’的到来,长期关闭在解释论里的刑法学者,再次将目光转向了立法论。”国内刑法学界近年来又开始关注刑法立法问题,刑法立法研究进入复兴与繁荣期,刑法再法典化、刑法立法现代化成为热议的主题。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这一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为我国刑法立法现代化提供了强大动力。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立法获得了“革命性”的重构。1979年颁布的《刑法》开启了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征程,1997年《刑法》取代1979年《刑法》,算是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推进。1997年《刑法》颁布后,我国逐步采取刑法修正案的修法模式。截至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十二部刑法修正案。鉴于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之间的体系性矛盾,刑法再法典化成为我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据我所知,童德华教授是国内最早提出“刑法再法典化”观点的学者,非常富有前见。
如何认识刑法立法现代化,不是一个简单问题,而是需要多方面考虑。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犯罪结构、司法理念、民众对刑法公正的期待等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推进刑法立法现代化的任务日益繁重艰巨。正如童德华教授所指出:“在当前的社会的背景下,面对新出现的各种风险,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事前预防功能,实现刑法立法的安全价值,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刑法就不可避免地要进行频繁的修改和立法。”刑法立法现代化是关系国家安全、关系法益保护、关系人权保障的重大法治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刑法制度、推进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维度,需要学界同仁持续研究、深入研究。
童德华教授的专著《中国刑法再法典化研究》是在其社科基金项目的《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全书分“现代刑法立法的道路”、“当下中国刑法立法的三大理念”、“机能性预防刑法立法观之确立”、“机能性预防立法的理论支柱”、“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刑法立法价值定位”、“《刑法》分则内容立法完善”等六章,涉及刑法立法理念、刑法立法观、刑法立法价值等重要维度,对刑法立法的传统与现代、理念与技术、规范与价值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对保守型刑法立法理念、一般积极预防刑法立法理念、安全刑法观等进行了深刻反思,并提出了稳健型立法理念、机能性预防立法理论等新思想、新学说。
本书的最大特色在于,作者从宏观与微观角度详尽论证我国刑法立法现代化,并将“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平衡”的现代刑法理念通贯全书。从宏观上,作者指出:“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域下,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立法的安全价值,充分发挥的刑法的功能和作用,刑法立法的发展不应单一地采取修正案的模式,保持单一的法典化道路。当前单一的法典化道路并不是明智、理性或者科学的选择,要破除单一法典化的立法方式,使刑法立法表达方式呈现多样化,有必要确立以刑法典为中心,以单行刑法为例外,以附属刑法为补充的立法、修法思路。”从微观上,作者详细论证了立法理念与刑法立法、刑法观与刑法立法、刑罚目的论与刑法立法、不法论与刑法立法、责任论与刑法立法等之间的复杂关联问题。这种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分析路径,体现了作者深厚的刑法法理学、刑法教义学功底。
一扇崭新的学术之窗是从不同角度看待事物。童德华教授将刑法范式、刑法理念、刑法观、罪刑规范等复杂的学说纳入刑法立法现代化思考的激荡论辩当中,精准把握书稿的问题意识与论述脉络,精心梳理浩如烟海、纷繁复杂的中外文献资料,讲究“回归本土”之脉络,凸显“古说新解”之潮流,为读者提供了一个观察刑法立法现代化的崭新视角。书稿的写作就如同开了场文字与思想的演唱会,每一章节都是演唱会主题的精细编排,从中能感觉到童德华教授始终自由且开心地沉浸在学术殿堂里,这种研究的执着令人印象深刻,且并没有产生令人难以接近的陌生感。因此,期待本书能够成为读者心中的“金曲奖”,隆重推荐大家一读。是为序。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姜涛
自 序
本书是在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结项报告基础上修改而形成的,也是《刑法法典化:历史逻辑与现实思考》一书研究的继续。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基础,没有良法很难实现善治。因此,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包括刑法在内的立法工作寄望很高。
刑法因其规制的广泛性、处罚的严厉性和作为“第二次调整法”的多重特殊性质,刑法立法较其他部门立法往往要求具有更高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此,刑法立法及其完善要不断适应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用新的思维、新的方法、新的方式探索符合我国现实结构和要求的刑法规范体系。毫无疑问,刑法立法必须以科学的立法理论为指导。
当前,我国刑法立法已经进入到一个极为活跃的时期。学界针对立法问题与立法实践,产出了很多有价值、有深度的研究成果。我们也可以发现在我国刑法立法理论中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有些观念之间的分歧不仅明显而且对立。可以说,刑法立法的科学性与自然科学有所区别,它不仅要建立在完整的体系性之上,还必须融入现实的合理性考量。
我关注刑法立法问题由来已久。早在2000年前后,我当时在武汉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有幸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刑事立法研究》的课题研究工作,并且在研究中形成了个人的一些看法,后来有感而发,写了一些文章发表在有关期刊上,如2000年和2001年先后发表了《现行刑事立法技术“六维”评价》、(《法学》2000年第11期)和《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立法结构存在的问题》、(《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1期)。2002年参加工作后,我还是对立法问题较为关注。2006年,我发表了《完善反商业贿赂犯罪立法之思考》、(《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但在这段时期主要是基于研究的偶然性,对相关立法问题思考较为零散,缺乏完整的体系。2007年之后,我开始注意到刑法典修正问题,由此开启了我从形式到内容的较为全面的思考过程。我于2008年在华中科技大学作了一个报告,在报告中提出了“后法典时代”概念。在2011年重庆刑法学年会上,我又作了一个关于“后法典时代刑法修订的若干问题的实证分析”的报告。之后正式开启了以刑法典为研究中心,兼顾特别刑法的理论研究。2013年,我在德国马尔堡大学的一个国家级学术会议上作了《产品质量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的学术报告。为了准备这个报告,我专门分析了存在于我国刑法典与附属刑法之间的不衔接问题的一个样本。之后,又连续发表了《新中国刑法立法方式的知识路径选择及其反思》(《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主体间性理论对刑法现代化的再造》(《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在这些研究中,我试图用刑法哲学的研究方法反省法典化的方法。在法律哲学中,我立足于主体间性理论,选择以类型化思维评估刑法形式多样性,先后发表了《当代中国刑法法典化批判》(《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我国刑法立法模式反思》(《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虽然我在这些论文中反对单一法典化的刑法立法方式,而主张多样化的立法方式,但是,现实迫使我进一步思考法典化的意义。基于对自我观点的反省,我认为从终极意义上看,再法典化是必要的且不可避免的,但是从现实要求看,它依然要基于对特别刑法的依赖和总结,所以,我又发表了《刑法再法典化的知识路径及其现实展开》(《财经法学》2019年第1期),这篇文章在我国刑法学界较早区分了“解法典化”与“去法典化”的概念差异,并在刑法学界最早提出“再法典化”的构想。2018年,我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以“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研究”为题目,申报了当年的国家社科基金,并有幸获得资助。
本研究就是基于以往的成果所做的再研究。一是突破过去只研究立法形式不研究立法内容的局限。本研究注意到立法形式理论和立法内容理论的内生性、互动性关系,从基本立法理念的提炼出发,对当前理论进行了评说和分析。二是将刑法教义学的理论成果纳入立法理论中来。刑法教义学和刑法立法学应该有很大区别,刑法立法学需要借助刑法社会学和刑法哲学的理论,而刑法教义学在很多时候是对刑法立法的“背书”。但是,事物之间的关系并非绝对,我们不能否定刑法教义学对于刑法立法的积极作用。在当前形势下,特别是在刑法立法被诟病为具有“情绪化”“象征化”等问题的背景下,我们尤其需要运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提升刑法立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合理性。例如在创新违法性理论与责任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立场和表述方式给出立法建议。
我尤其要感谢姜涛教授为本书写序。姜涛教授理论功底深厚,也曾经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与我属于有缘人。他在序言中对我有很多褒奖,我受之有愧。但我还是愿意将其视为对我的激励。我还要感谢国家社科基金的支持,使我完成了一个有很大困难的课题。我也要感谢其他对本研究给予了很多支持的国内法学同行、编辑老师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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