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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国家行政法规正式版本
部门规章备案指定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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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本辑为2025年度第3辑,收入2025年2月份内公布的报国务院备案并经审查予以登记编号的部门规章11件、司法解释1件,共计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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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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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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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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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1)
国务院部门规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附:
2025年2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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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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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规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202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司备字[2025012493])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并结合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证件名称和编码规则的变化,现决定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也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四、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五、对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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