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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间金融类型化法律规制研究

書城自編碼: 415623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王丹、黎洋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97840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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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全面剖析了民间金融的概念、特性与功能,并系统梳理了我国现行的民间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在准确识别民间金融面临的法律难题与潜在风险后,本书致力于从法律规制层面探索优化策略。以类型化规制为理论支撑,聚焦于主体多元化、利率合理化及监管体制完善三大核心要素,针对民间金融的复杂性、非系统性、条件性及风险特征,本书致力于探索一个力量均衡、权利义务对等、主体多样的民间金融法律规制框架,这一框架旨在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与有序运作,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并助力金融改革的深化进程。
關於作者:
王丹,法学博士,北京建筑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莫里茨法学院访问学者,兼职律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在《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财经法学》《政法论丛》等CLSCI、CSSCI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已出版著作3部;主持并完成北京市社科基金2项、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项,主持住建部、北京市住建委等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多项,参与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评估工作。 黎洋,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
目錄
目 录
第一章 民间金融的定义辨析和类型化研究
第一节 民间金融的定义辨析
一、民间金融的定义
二、相关概念的辨析
第二节 民间金融的特征和功能
一、民间金融的特征
二、民间金融的功能
第三节 民间金融的类型化研究
一、民间金融的学理分类介绍
二、民间金融分类的主要依据
三、民间金融的类型化研究
第二章 民间金融的类型化法律规制路径研究
第一节 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民间金融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二、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发展脉络梳理
三、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研究与借鉴
一、美国
二、德国
三、日本
四、孟加拉国
五、域外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经验借鉴
第三节 民间金融类型化法律规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目标
二、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原则
第三章 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研究
第一节 民间金融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一、民间金融主体的定义
二、民间金融主体的类型划分
第二节 简单形态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简单形态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二、简单形态民间金融主体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第三节 中间形态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中间形态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现状
二、中间形态民间金融主体法律规制的完善
第四节 复杂形态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复杂形态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现状
二、复杂形态民间金融主体法律规制的完善
第四章 民间金融利率的法律规制研究
第一节 民间金融利率概述
一、民间金融利率的定义
二、民间金融利率的种类
三、民间金融利率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节 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的溯源与不足
一、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的历史脉络和现状
二、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的不足
第三节 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的原则
二、完善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第五章 民间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规制研究
第一节 民间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民间金融监管相关主体
二、民间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民间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
一、民间金融监管目标和原则
二、民间金融监管理念的选择
三、民间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四、民间金融监管机构的选择
第三节 民间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
一、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
二、推行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和信息监测机制
三、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监管路径和职责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前 言
回溯历史,民间金融在古代社会就已经有了各种形式的存在和发展。放眼世界,无论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均有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存在。时至今日,民间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民间借贷、民间集资,还是基金会、互助会、互助储金会等形式都广泛存在,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经济事件和社会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民间金融庞大的体量和飞速发展的态势让人们认识到其强大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其巨大的破坏力又令人谈之色变,引起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持续关注,成为国家治理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如何将这种破坏力、生命力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民间金融领域的困境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民间金融积累的系统性风险和社会问题;二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闲散资金持有者投资难问题。面对纷繁复杂、客观存在的民间金融现象,应当对其进行认真梳理和系统研究,并在制度上予以适当的规制。
民间金融领域存在明显的私人治理机制,秩序的形成不是主要依靠法律的规制或者国家的强制监管。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来临,民间金融已经呈现出新的特点,突破地域与熟人圈子的安全范围,单纯的私人治理机制已经力不从心。民间金融自身不仅构成宏观金融体系需要重视的重要部分,其与正规金融之间的交错关系还具有很强的风险扩散性和传染性,极大地影响着国家整体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进行国家干预的最好方式便是采用法律规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民间金融的发展,而健康的民间金融必定是法治下的金融形式。如果国家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缺失,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民间金融秩序,同时,民间金融市场就会在其局限性的作用下陷入绝境。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金融危机的预防和化解、市场投融资需求的满足、良性民间金融体系的形成均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
通过梳理和分析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历史和现状可以发现,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从最初的严格管制,到逐渐发现民间金融有着顽强的生命力,进而认识到完全自由放任的民间金融并不能自然良性发展,而是会出现负面影响甚至产生系统性风险,到最后必须进行适度的选择性规制,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深化的过程。当前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尚不完备,相关法律制度效力层级低,制度之间的协调性不足;主体准入标准不尽合理,民间金融合法与非法界限不清晰;利率规定比较粗放,欠缺灵活性和针对性;监管职责不够明确,未对监管方式进行区分。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与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不相吻合。如何针对民间金融的复杂性、盲目性、相对性、风险性,构建一个主体多元、力量均衡、权利义务平衡的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体系,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本书试图以类型化法律规制为视角,以主体、利率、监管体制为抓手,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寻求一个优化的解决方案。
第一章在对国内外民间金融定义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了本书所探讨的民间金融的内涵和外延。民间金融是不属于国家认可的正式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进行的金融交易行为或活动,具有动态性与模糊性、内生性与盲目性、效率性与相对性、自律性与风险性的特征。民间金融能够补充正规金融,以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民间金融能够与正规金融形成竞争,从而提升效率,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引导民间资本形成。民间金融作为一个内涵庞杂、外延模糊的概念,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能够加深对民间金融含义的理解,这也是研究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先决条件。根据民间金融是偶发性的民事行为还是经常性的经营行为、是使用自有资金还是经营他人资金、是否潜藏着系统性风险几个标准,可将民间金融区分为简单形态、中间形态、复杂形态三种类型。简单形态的民间金融是指发生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金融行为,具有规模小、偶发性、平等性、个性化的特征,当事人使用的是自有资金,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复杂形态的民间金融是吸收和经营公众资金的组织或机构的金融形式,要么大规模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资金,要么经营各种汇兑和借贷业务以获取差价收益,其业务类型和规模与银行相仿,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是介于简单形态和复杂形态之间的民间金融形式,相比于简单形态的民间金融,其资金融通行为是经常性的而非偶发性的;相比于复杂形态的民间金融,其不吸收公众资金。这一分类形式是本书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进行类型化讨论的基础。
第二章对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发展历史和规范现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分析了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民间金融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制有益经验的借鉴,得出对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对于简单形态的民间金融,以契约自治、责任自负的私人治理机制为主,主要由市场供求机制来自行调节,适用民商法的一般性规范;对于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形式,应采取部分调整和规范引导的态度,采用相对灵活的法律规制措施,力求最大化地发挥其作为正规金融补充形式的功能;对于复杂形态的民间金融,应当积极促进其在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的轨道上发展,采用类似于正规金融的监管措施,但同时要注意不能破坏其特性以发挥其优势。总之,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一定是良性竞争、主体多元、力量平衡的金融体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重点应当对民间金融的主体准入与退出、利率激励与管制、监管体制选择与权责等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章是对民间金融主体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在分别介绍各类型民间金融主体的主要代表形式及其法律现状后,对于每种形态的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方向和具体完善措施进行探讨。简单形态民间金融主体的主要代表是民间借贷,对此类主体应当坚持契约自治的规制原则。对于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主体,则应根据其风险性的大小作出不同的法律安排,特别以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意义的小额贷款公司
和合会为例,讨论其主体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对于复杂形态的民间金融主体,一律将其转化为正规金融形式并非最优的选择,而应当确认有益的金融形式的主体地位,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注重发挥该金融形式的特色,而非与正规金融适用同等标准以强行促使其向正规金融方向发展。本部分以具有营利性的民间集资和具有互助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为例,讨论了复杂形态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第四章在对民间金融利率定义、种类、规制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制现状的研究,对民间金融利率规制的不足进行了剖析。现阶段存在着对民间金融利率未区分类型规制、民间借贷与其他金融借贷利率存在冲突、4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oan Prime Rate,LPR)的合理性受到质疑、对高利贷行为界定不清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在考察民间金融利率的实际情况和影响其波动的主要因素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执法的角度,提出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设计。对于简单形态的民间金融,法律强制性的干预可适当减少,将利率的决定权主要交给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对于中间形态和复杂形态的民间金融行为,适用一定的利率限制和利率期间,其利率上限规定应当比正规金融宽松。区分生产型借贷和生活型借贷进行利率上限分类规制,对于生产型借贷,可以适当提高利率上限;对于生活型借贷,有必要设定严格的利率上限。应当建立不同层次的高利率责任体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逐级递进、互相配合。总之,区分规制的理念要贯穿利率规制的各个领域。此外,在司法上赋予法官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上采用柔性执法,都有利于构建动态灵活、针对性强的民间金融利率体系。
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路径选择。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特别强调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是金融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目标,在民间金融领域同样需要加强监管。基于民间金融的特点,应当秉持分层次、有重点监管的理念。对于简单形态的民间金融,要赋予民事主体更多的金融权益,可以鼓励其在政府成立的金融登记中心登记,以实现适当的法律保护,便于政府实施动态监测;对于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应采用政府主导监管、行业自律组织辅助监管的模式,政府主导监管的权力主要在地方一级;对于复杂形态的民间金融,同样适用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国家应当积极干预,采取与正规金融相似的监管方式,政府监管应由全国性主管机关来主导,地方性分支机构进行配合。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范、加强监督检查、登记管理会员信息、建立信息平台等方面发挥其补充作用。这种分层次的监管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民间金融主动创新的优势,避免政府监管体系较为保守的缺陷,保持金融市场的活力。
正如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的,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不断开创新时代金融工作新局面。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既遵循现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又具有适合我国国情的鲜明特色。本书通过对民间金融主体的研究,明晰有关主体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资信体系、从业资格,逐渐培育起多元化、多层次的民间金融主体体系,有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化的进程,提升金融效率,确保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在这一前提下,对民间金融利率进行分层次、分类型、分目的的设计,再辅之以行政和刑事责任,建构起我国民间金融规制的有效途径。对民间金融进行多层次、多路径、有重点、有限度的法律监管,可以有效地填补政府监管体系的监管空白,缓解市场自由竞争机制与宏观调控管制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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