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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共分八章:
第一章至第三章介绍、解读、评析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术语、概念、相关理论及法律问题,包括标准化组织与标准必要专利及其知识产权政策,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禁令救济、禁诉令、反禁诉令以及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等理论及实务问题;
第四章介绍、解读、评析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理论实务问题及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第五章从律师实务角度解读、分析、探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实务相关问题,包括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路径差异,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判定的要素考量及其诉讼案件实体、程序相关问题等;
第六章对未参加标准制定的必要专利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在未参加标准制定的必要专利难以适用FRAND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普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独立思考和见解;
第七章至第八章分别选介、解读、评析国内、国外有关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代表性典型判例,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以说明、实证、回应前六章引入的标准必要专利特有相关法律问题及其业界重点难点问题,以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全书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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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宇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清华大学EMBA。曾任检察官,现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级律师(副高)职称,律师执业20余年。长期专注于知识产权和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曾代理多起有影响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诉讼、非诉案件,在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法律实务经验。曾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深圳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专家、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现为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特聘政府采购专家。2001年获得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赛区选拔最佳风采奖、2010年被评为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著有专著《知识产权案件比对分析实务探要》(法律出版社2021年出版),发表《商标侵权纠纷案例评析》、《试析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WTO框架下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电子邮件在订立合同中的效力》等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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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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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标准必要专利
第一节 标准化组织与标准必要专利
第二节 标准必要专利的知识产权政策
第三节 我国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规制
第二章 FRAND承诺
第一节 FRAND承诺的含义
第二节 FRAND承诺的法律属性
第三节 专利劫持、反向劫持、许可费堆叠
第四节 FRAND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
第三章 禁令、禁诉令
第一节 禁令救济及其FRAND考量
第二节 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与反禁诉令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制
第四章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
第一节 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第二节 标准必要专利垄断行为的界定
第三节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第五章 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诉讼路径
第一节 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诉讼路径差异
第二节 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认定举证
第三节 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赔偿举证
第四节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诉讼时效
第六章 未参加标准制定的必要专利损害赔偿探讨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未参加标准制定的必要专利难以适用FRAND赔偿责任
第三节 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FRAND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
第七章 我国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典型案例实证评析
第一节 我国许可费之诉的审判框架:高清公司诉OPPO公司案
第二节 法院确定FRAND费率中国第一案:华为公司诉IDC公司案
第三节 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第一案: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中国)公司案
第四节 4G标准必要专利“反向劫持”中国第一案:华为公司诉三星(中国)公司案
第五节 中国第一张“禁诉令”: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案的“禁诉令”
第六节 中国“禁诉令”组合拳:三星公司诉爱立信公司案的“禁诉令”
第八章 国外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典型案例实证评析
第一节 FRAND许可费率的考量计算框架:微软公司诉摩托罗拉公司案
第二节 “自上而下”FRAND许可费计算法:Innovatio公司案
第三节 专利贡献度与许可费堆叠:苹果(日本)公司诉三星公司案
第四节 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费:无线星球公司诉华为公司案
第五节 “橙皮书要约”:苹果公司诉摩托罗拉公司案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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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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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当今时代,手机,特别是智能手机,不仅是一件必 备的通信工具,某种程度上还被看成“人体器官的延伸”,成为人们获取海量信息的“千里眼、顺风耳”以及休闲娱乐的“神器”。都说现在丢手机的人很少了,很大原因恐怕是手机人人在手,须臾不离。无论是工作、学习中的正经时间,还是茶余饭后、游山玩水的闲暇时间,甚至是如厕、睡前醒后的碎片时间,都能看到众多的“低头族”在与手机亲密接触,如此即使是“神偷”怕是也难得片刻入手机会。“手机”作为“移动电话”(Mobile Telephone)或“蜂窝电话”(Cell Phone)的中文俗称,据说是由美国贝尔实验室在1940年制造的战地移动电话机发展而来,至1973年由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的工程师发明了世界上第一部商业化手机。不管手机的功能多么千变万化、丰富多彩,它最基本的功能是通话,即实时语音会话。在这一点上,手机和最初的有线电话(座机)并无实质差别,而手机实现了从有线到无线的实时语音通话功能的换代升级。
近年来,以手机移动通信技术为代表的智能终端领域专利诉讼呈高发态势,其中许多都和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有关。标准必要专利作为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其中的法律问题涉及专利法、合同法以及反垄断法领域,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也在全球范围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在“互联互通”的通信领域,由于通信的广泛性、便利性和高效无障碍性要求,技术与标准高度融合,更加体现了其中兼具通信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的特殊价值,由此引发的争议或冲突也更加突出。自2013年起,本书作者所在的知识产权团队代理了一起某美国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某国际著名移动通信设备制造商的涉及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诉讼案件,一审分别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目前尚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中。笔者于2015年加入该代理团队,其间因案件代理需要,笔者与团队一道为深入研究相关案情,广泛涉猎了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和诉讼实务等问题。代理之初,笔者在检索、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过程中,深感相关业界在这方面的信息资料相对较少,其中针对性强、实务性强的专业著述难得一见,通识性、应用性的读物也不多见。目前,国内外涉及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国产业界、学术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对标准必要专利及其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度都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可以说,笔者与团队代理该案件的过程,基本见证了我国业界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从小到大、由浅入深的发展历程。
由于手机使用无线电频道及无线网络实现远距离实时语音通话,使其通话地域范围更广、效率更高。那么,怎样才能让不同地域、不同国家、不同人群之间的手机以及不同手机产品之间都能够无障碍连通并顺利实现通话呢?这就需要遵守统一的“通信协议”。也就是说,要使得手机在通信时能够协同工作,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它们之间就必须具有“共同的语言”,交流什么、怎样交流以及何时交流等,都必须遵循某种互相都能接受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通信协议。手机通信协议就是完成手机通信或提供手机通信服务的实体各方所必须遵循的通信技术规则和约定,这些通信协议定义了通信信息单元的使用格式,包括信息单元应该包含的信息与含义、连接方式、信息发送和接收的时序等,从而确保手机无线网络中的数据信息能够顺利连通和传送。在手机通信中,通信协议是用于实现手机与手机之间无线网络连接的统一标准,网络如果没有统一的通信协议,手机之间的信息传递就无法识别。通信协议作为手机通信各方事先约定的通信技术规则,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各手机之间进行相互对话时所使用的“共同语言”,是手机之间在进行通信时必须遵循的统一通信标准。
通信协议作为用于实现手机与手机之间无线网络连接的统一标准,需要由相关的标准化组织来制定标准并协调标准的实施,如3GPP(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就是成立于1998年12月的与手机通信协议相关的标准化组织。该组织制定了基于GSM/GPRS核心网、全IP核心网,且无线技术涵盖WCDMA、CDMA TDD(包括TD-SCDMA)和EDGE的第三代通信技术规范和标准。这些通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涉及大量相关通信技术,其中有些技术方案是已取得专利授权保护的技术方案。而如果其中的某些专利技术是该标准制定和实施所必不可少的技术,那么这些专利技术方案或专利权利要求就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意即为实施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主要包括参加标准制定的成员向标准化组织申报明示的标准必要专利,但也包括未参加标准制定的专利被标准化组织事实上采用的标准必要专利。
目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大体分为三类,即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裁判之诉和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之诉。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在侵权判定上,涉及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与相关标准技术方案对应特征进行相同或等同比对的复杂技术问题;在侵权赔偿判定上,涉及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即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的适用,以及可比协议法、市场价值法、最小可售单元法等赔偿计算方法的运用;在侵权责任判定上,对采取“停止侵权”(停止实施标准)禁令救济的考量还会涉及“专利劫持”或“反向劫持”问题,以及在此类案件的国际平行诉讼中“禁诉令”“反禁诉令”“长臂管辖”涉及的司法主权考量、国际礼让考量等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
本书较为全面系统地介绍评述了通信标准必要专利重要法律问题及其实务相关问题,结合作者对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代理实践,介绍目前国内外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制,分析国内外有关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典型判例,讨论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和赔偿判定相关实务问题,从律师实务角度介绍、解读、探讨、实证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法律问题、典型案例以及诉讼实务,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自己的代理经验体会及其相关探讨思考。本书在体例上分四个板块展开:一是介绍解读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规制,包括专利法、合同法、竞争法以及国际知识产权政策等方面的规制;二是介绍解读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实务方面的问题,特别关注其与非标准必要专利实务差异化的分析解读;三是分析探讨标准必要专利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独立思考和见解;四是评析国内外标准必要专利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回应并实证前面三个板块关注述及的相关理论实务重点难点问题。所述四个板块的思路和意旨分布展开于各相关章节中,以求各章节的介绍、解读、分析、探讨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书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专业人士,特别是关注标准必要专利理论实务问题的企业人士、院校研究生、律师、专利代理师等的阅读参考读本。
本书共分八章,第一章至第三章介绍、解读、评析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术语、概念、相关理论及法律问题,包括标准化组织与标准必要专利及其知识产权政策,FRAND原则,禁令救济、禁诉令、反禁诉令以及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等理论及实务问题。第四章介绍、解读、评析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理论实务问题及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五章从律师实务角度解读、分析、探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实务相关问题,包括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路径差异,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判定的要素考量及其诉讼案件实体、程序相关问题等。第六章对未参加标准制定的必要专利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在未参加标准制定的必要专利难以适用FRAND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普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第七章至第八章分别选介、解读、评析国内、国外有关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代表性典型判例,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以说明、实证、回应前六章引入的标准必要专利特有相关法律问题及其业界重点难点问题,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全书相关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前六章在介绍、解读、探讨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关经典案例加以重点阐述或适用佐证,以求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深对论理部分的实证和领会,故前六章的相关部分均会不同程度地提及所涉相关经典案例的案情、争议焦点、法院裁判思路等内容。而为了让读者对相关经典案例的全貌有更深入全面的了解,后两章则是集中、全面地整体介绍、解读、评析各国内外有关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代表性典型判例个案,故后两章在各经典案例的介绍、解读、评析相关内容上,可能会与前六章作为引证案例的案情等内容出现一些交叉或重合,但各自的角度或侧重点有所不同,希望不致引起读者的重复啰唆之嫌。
本书尝试以通俗、流畅的笔触,力图将复杂、沉闷的专业问题融入读者的时代感和生活经验,以求带给读者轻松、愉悦的阅读体验,同时希望能为关注这一领域的产业界、学术界以及实务界人士和同仁带来以点带面、抛砖引玉的有益借鉴和启发,并欢迎相关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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