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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法律和政治思想的里程碑式的名著,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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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政论家,政治社会学的奠基人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本书于1748年在日内瓦出版,出版后轰动一时,两年内连续印行了22版,并很快被译为多种文字。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著作”,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 2014年,《论法的精神》入选“在中国最有影响的十部法国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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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译者简介:
张雁深,我国资深翻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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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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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原序
著者的几点说明
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二章 由政体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六章 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刑等的关系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节俭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二卷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十章 法律与攻击力量的关系
第十一章 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第十三章 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
第三卷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失系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八章 法律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九章 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
原编者注
第四卷
第二十章 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二十三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
第五卷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第二十五章 法律和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对外政策的关系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卷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二十八章 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他们的君主国的革命的关系
原编者注
本书引证书籍目录
译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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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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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里无数事物之中如果有一件竟是出乎我意料而冒犯了人们的话,我至少应该说,那不是我恶意地放进去的。我生来没有一点儿以非难别人为快的性情。柏拉图感谢天,使他出生在苏格拉底的时代。我也感谢天,使我出生在我生活所寄托的政府之下,并且感谢它,要我服从那些它所叫我爱戴的人们。
我有一个请求,总怕人们不允许。就是请求读者对一本二十年的著作不要读一会儿就进行论断;要对整本书,而不是对几句话,加以赞许或非议。如果人们想寻找著者的意图的话,他们只有在著作的意图里才能很好地发现它。
我首先研究了人;我相信,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
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申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当我回顾古代,我便追寻它的精神之所在,以免把实际不同的情况当做相同,或是看不出外貌相似的情况间的差别。
我的原则不是从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
在这里,有许多真理是只有在看到它们和其他的真理之间的联系时才能被觉察出来的。我们越思考到细节,便会越感觉到这些原则的确实性。我并没有完全叙述这些细节,因为谁能全都叙述而不感到厌烦呢。
在这本书里,人们是找不到奇趣奔逸的笔墨的。这种笔法似乎是今天著述的特色。我们只要把眼界稍微放宽一些去审察事物,则奇思遐想便将溘然消逝。通常奇思遐想的产生,是因为我们只把精神贯注到事物的一方面,而忽略了其他各方面。
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这本书里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我们并且将自然地从那里得到一个推论,就是只有那些十分幸福地生来就有天才洞察一个国家的整个政制的人们,才配建议改制。
启迪人民不是无关紧要的事。官吏的成见是从国家的成见产生的。当蒙昧时代,人们就是做了极坏的事也毫无疑惧。在开明之世,即使做了最大的好事也还是要战栗的。我们看到旧时的弊病,并想要如何加以改正,但也要注意改正的本身的弊病。对邪恶,我们不去动它,如果怕改糟了的话。对良善,我们也不去动它,如果对改善有所怀疑的话。我们观察局部,不过是为了作整体的判断。我们研究一切的原因,不过是为了观察一切的后果。
虽然一般说来司法权不应该同立法权的任何部分结合,但有三种例外,这是根据受审人的私人利益的。
显贵的人容易遭人忌妒;他们如果由平民来审判,就要陷于危险的境地而不能享有一个自由国家最渺小的公民所享有的受同等人裁判的特权。因此,贵族不应该被传唤到国家的普通法院,而应该被传唤到立法机关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去受审。
有时会发生一种情形,就是法律既是明智的又是盲目的,因而在某些场合变得过严。但是我们已经说过,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不过是一些呆板的人物,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所以,我们刚刚提到的立法机关的由贵族组成的部分即贵族院,在审判贵族的场合是一个必要的法庭,而在缓和法律威力的场合也是个必要的法庭,即它有最高的权力,为着法律的利益,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而缓和法律的严峻。
有时会发生另一种情形,就是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而犯了普通法官所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但是,一般说来,立法权不能审判案件;尤其在这种特殊的案件里,它所代表的人民就是利害关系的一造,更不能审判了。因此,它只能做原告。但它向谁提出控告呢?它是否要屈尊地向法院提出控告呢?——法院是比它低的机关,而且和它同样是由人民所组成,将要为这样一个有势力的原告的权威所左右。不,它不向法院提出控告,为了保持人民的尊严和被告个人的安全,立法机关代表平民的部分即众议院应向同机关代表贵族的部分即贵族院提出控告,后者和前者既无相同的利益,也无相同的欲望。
这是英格兰政府优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的地方;后者的弊病是,人民同时是法官又是控告者。
如上所述,行政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否则,它便将失去它的特权。但是,立法如参与行政,行政也同样要丧失它的权力。
如果国王通过“裁定权”来参与立法,自由就不复存在了。不过,它又必须参与立法以自卫,所以他应当通过“反对权”来参与立法。
罗马政体的变更,就是因为拥有一部分行政权的元老院和拥有另一部分行政权的官吏,都不具有人民所享有的“反对权”。
这就是英格兰的基本政制: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钳制,二者全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约束。
这三种权力原来应该形成静止或无为状态。不过,事物必然的运动逼使它们前进,因此它们就不能不协调地前进了。
行政权仅能通过“反对权”参与立法,而不能参加立法事项的辩论。它甚至无须提案,因为它既然总是可以不批准决议案,它就能够否决它所不愿意人们提出的议案。
在某些古代共和国中,人民集体讨论国事,行政者同人民一齐提案一齐辩论,那是自然的,否则,决议一定混乱不堪。
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税收的权力,而不只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再存在了,因为这样的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
如果立法权不是逐年议定国家的税收,而是一次作成永久性的决定,立法权便将有丧失自由的危险,因为如果这样则行政权便将不再依赖立法权了;又行政权既取得这种永久性的权利,则这个权力到底是它所固有的,或是他人授予的,对它就无关紧要了。如果立法权不是逐年议定,而交付给行政权以统率陆海军兵力的权限,乃是一次作出永久性的决定的话,结果也是相同。
为防止行政权的压迫行为,交托给它的军队就应该是由老百姓所组成的,并具有老百姓的精神,像马利乌斯以前的罗马一样。要做到这一点,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军队中服役的人要有相当的财产,作为他在行为上应对其他公民负责的保证,服务期间又应以一年为限,像罗马的制度那样;另一种是,在设有常备军而兵士是由国内最卑贱的人充当的场合,立法权应有随时解散军队的权利,兵士应与人民杂居,不另设幕营、兵房和堡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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