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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七版)

書城自編碼: 415821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5445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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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专业导引。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实用注解。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配套规定。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內容簡介:
本书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了注解,根据司法实践提炼了疑难问题并作出解答,并收录了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的配套规定。
關於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錄
适用导引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1《民法典》生效后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的法律依据仍为《物权法》是否会影响登记证明的效力?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类型】
第四条【登记原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七条【登记管辖】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
2不动产登记簿有哪些法律效力?
3什么是地籍调查?
4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不动产登记,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要求】
5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要求有哪些?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人员】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和移交】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登记申请】
6如何处理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7一并申请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8异议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9异议登记的审查要点有哪些?
10依申请更正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11依申请更正登记的审查要点有哪些?
12依职权更正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13依职权更正登记的审查要点有哪些?
14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时仅提交权属证书作为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登记机构在受理时经核查原登记资料未发现登记错误,要求申请人举证其他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申请人未能提供的,登记机构能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5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6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17登记原因文件无效或者登记被撤销,如何申请更正登记?
第十五条【登记申请和登记申请撤回】
18如何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19申请登记提交材料要求中提到的“其他材料”是否需要公示?
20纸质申请材料应符合什么格式?
21电子申请材料应符合什么格式?
22代理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什么要求?
23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什么要求?
第十七条【受理】
24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第十八条【查验】
25如何查验身份证明?
26查验申请材料形式应注意什么?
第十九条【实地查看和调查】
27实地查看的适用情形和查看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条【登记期限】
第二十一条【登簿和发证】
28为何需要向登记申请人发放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呢?
29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如何换发、补发、作废?
30哪些情形下,登记事项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
31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第二十四条【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第二十五条【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32哪些情形下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33因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能否查阅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至本次转移登记之前的历史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不得滥用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 三 十 条【渎职行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证书、证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泄露登记信息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过渡期】
第三十四条【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5月9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1年4月6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24年5月9日)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2019年7月11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
(2020年5月22日)
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9年12月17日)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
(2024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2019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节录)
(2020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2021年3月25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2022年11月8日)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2022年4月13日)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22年4月13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
(2020年6月3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2016年11月8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 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4年5月21日)
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
(2023年12月21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
(2022年9月13日)
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
(2023年3月3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2023年6月28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2023年10月10日)
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
(2023年7月6日)

实 用 附 录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十大典型案例(节录)
內容試閱
……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注解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当足以实现相应的用途,并可以独立利用。

1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2有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3有地下车库(车位)、商铺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或者码头、油库、隧道、桥梁、铁路等构筑物的,以该特定空间或者构筑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单元应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的规定进行设定与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变更与管理工作,确保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唯一性。

本条第3款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主要记载事项:一是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坐落是指宗地所在地的名称;界址主要是通过地籍编号和图号体现;面积是指宗地的大小;用途是指土地的使用类型,具体包括水田、果园、天然牧草地、住宿餐饮用地等,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的规定予以记载,对于房屋而言,还包括房屋的楼层等信息。二是不动产的权属状况。权利人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类型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类型;内容是指房屋容积率等限制内容;来源是指继承、转让、赠与等取得土地权利的方式;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权利变化情况是指不动产权利的转移、延续、注销等情况。三是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事项。这主要是针对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而规定的。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是他人对登记簿记载提出异议这一客观事实;在预告登记的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是他人享有将来发生物权变动请求权这一事实;在查封登记的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是司法机关查封的事实。上述情况下都未发生权属的实际变动,记载只是一种风险的提示和权利的限制。

应用

2不动产登记簿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般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效力:

(1)推定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的根据,即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实践中,虽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不相符的情况,但是在没有经过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等法定登记程序前,法律依然推定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这一方面是由于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需要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一般情况下记载状况与真实权利状况基本一致,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另一方面,赋予登记簿推定力,也有利于降低交易信息审查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同时,登记簿的推定力还体现在,当登记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以不动产登记簿作为要求法律救济的依据;当登记权利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权争执时,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作为权利人的权利证明文件。

(2)公信力。这是指即便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归属、内容与真实的物权归属、内容不一致,信赖登记簿上记载之人仍可如同登记簿记载正确时那样,以法律行为取得相应的不动产物权。《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其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因此,即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由于登记簿具有公信力,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依然受法律保护。

3什么是地籍调查?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涉及面积、界址范围变化的不动产变更登记,应按照《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等相关标准开展地籍调查,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1)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地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指导做好地籍调查工作。

(2)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首次登记以及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再延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所需的权属来源、地籍调查等登记材料。

(3)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调查成果,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继续沿用,不再重复调查;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开展补充调查。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沿用已有的地籍调查成果,不应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开展地籍调查,重新提交地籍调查成果。需要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关工作补充开展地籍调查的,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地籍调查成果审核确认工作,结合日常登记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并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联动,确保地籍数据的现势、有效和安全。

地籍调查宜贯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土地、规划管理各环节,实现“一码管地”。

4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不动产登记,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不动产登记系对物权的公示,涉及民事、行政双重法律关系,既应遵循物权法定等民事法律规范,又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行政法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登记机关如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撤销相关登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城开公司诉昆山市国土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8期)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2条、第15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6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动产登记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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