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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梳理执行实务要点 破解“执行难”困局
整合关键法条依据 明晰法律适用路径
精选典型裁判案例 提炼实践操作技巧
收录配套规范文件 便捷对照查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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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对民事执行体系进行系统梳理,整理出常见的民事执行实务要点以及常用的民事执行规范,同时辅以近年来典型的民事执行案例,能够帮助法律工作者快速厘清执行实务要点、找到明确的执行规范,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本书在体例上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执行工作综合规范、执行工作实施规范与执行工作审查规范;内容上收录常见的民事执行实务要点,每个实务要点均配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读者可通过阅读精准锁定相关执行问题的法律规定,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复杂的实务要点,配备【典型案例】,可以更好地帮助读者把握该实务要点的实践应用。下篇收录与上篇三个部分相对应的民事执行规范性文件,前后呼应,方便读者对照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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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朱宏哲、孙恒昌、黄雅琳、曹文慧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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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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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民事执行实务要点
第一部分 执行工作综合规范
第一章 执行管辖
第二章 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执行当事人及其变更、追加
第四章 执行和解
第五章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第六章 执行费用
第七章 间接执行措施
第一节 罚款、拘留
第二节 限制出境
第三节 信用惩戒
第四节 限制消费
第八章 执行回转
第二部分 执行工作实施规范
第九章 财产变价
第一节 处置权
第二节 财产拍卖
第三节 参与分配
第四节 款物的发放
第十章 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节 对银行存款的执行
第二节 对机动车辆的执行
第三节 对不动产的执行
第四节 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
第五节 对债权及收入的执行
第十一章 非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节 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二节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十二章 特殊案件的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三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四节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第五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第六节 涉外案件的执行
第七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三部分 执行工作审查规范
第十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章 执行异议案件
第一节 执行行为异议
第二节 案外人异议
下篇 民事执行规范指引
第一部分 执行工作综合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23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2022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5年7月20日)
第二部分 执行工作实施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2006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2017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9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7年2月28日)
第三部分 执行工作审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2021年1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6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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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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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作为执行代理人吗?
【实务要点】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执行案件的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接受委托: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典型案例】
万某环、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万某环、陈某因与被上诉人万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4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经查,万某林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身份信息显示,其住址为广州市天河区,而万某林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推荐杨某斌为其诉讼代理人的材料是广东省五华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因此,一审中万某林的委托手续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杨某斌不具备合法的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一审法院未依法审查其代理资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法裁定撤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4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重审。【参见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4民终272号民事裁定书,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31日。】
10.委托第三人代理执行案件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实务要点】
委托第三人代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需要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物的,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从国外转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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