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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学各论(第三版)

書城自編碼: 415858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黎宏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686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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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为黎宏教授厚积薄发之刑法学各论体系教科书。作者秉持“复杂问题简单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宗旨,以我国刑法适用中的问题为导向,结合我国实际案例或国外经典案例,着力阐释对解决问题具有意义的学说,以具体生动的表述方式阐述抽象概念、艰深理论和复杂制度。
  本次新版,作者结合近年来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分则所涉罪名进行了全面阐释。其中,既有对原有罪名的调整优化,也有对新增罪名的深入分析。重点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内容,作出系统更新与完善;同时,积极回应司法实践中新型犯罪的发展变化,增补了如电信网络犯罪、污染环境犯罪等内容,体现出先进性与实效性。
  本书立足范式法学教科书定位,以解决实际问题为要旨,既适合法学本科教学使用,亦能为研究生及相关实务工作者提供有益指导。
關於作者:
黎宏 
  1966年8月生,湖北省罗田县人。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博士,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商业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清华法学》主编;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独著《不作为犯研究》、《单位刑事责任论》、《刑法总论问题思考》、《结果本位刑法观的展开》、《当代刑法的理论与课题》、《日本刑法精义》(第2版)、《刑法学》、《刑法学总论》(第2版)、《刑法学各论》(第2版)等;独译《刑事政策学》(新版)、《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刑法学基础》、《刑法的基础》;作为主编、副主编或者撰稿人、翻译人,参与《刑法学》(上册、下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不作为犯研究的新展开》、《中国刑法评注》、《侵财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刑种通论》、《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医师法讲义》等。
目錄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意义和体系
第二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 恐怖性质的犯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犯罪
第六节 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
第三节 走私犯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的犯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侵犯生命、身体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性自主权和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五节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第三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第四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第五节 毁坏、拒付型犯罪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的犯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贪污挪用犯罪
第三节 贿赂犯罪
第十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三节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四节 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犯罪
第五节 危害部队物质保障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內容試閱
出版说明
  法律出版社在其奋进发展的六十年光辉历程中,秉精诚之心,集全社之力,服务于我国法学教育事业,致力于法学教材出版。尤其在改革开放三十余年间,本社以“传播法律信息,推进法制进程,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为宗旨,协同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规划并组织出版了国家“八五”、“九五”期间的法学规划教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做出了开创性贡献;进入21世纪之后,法律出版社又根据教 育部的部署和指导,相继规划并组织出版了“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法学规划教材,为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付出了艰辛努力。
  承蒙法学教育领域专家作者的信任,以及广大法律院校师生的支持,法律出版社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与积累,相继出版各类法学教材达四百余种。在学科范围方面,完成以法学核心课程为重心,涉及法学诸学科的“全品种”横向结构;在培养层次方面,健全以本科教育为根本,兼顾职业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多层次”纵向结构,进而打造“法律版”法学教科书体系,以期更好地为法学教育服务,为法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近年来,法律出版社因应法学教育的发展变化,在教材编写体例及系列安排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在教材编写体例方面,结合当前教学实际与培养方案,将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讲授与灵活、丰富的法律实践和能力训练相结合,倡导教材内容差异化,增加教材可读性,以期更好地培养法科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法学素养。在教材系列安排方面,全力推进新品教材编写与注重既有教材修订相结合,根据教材风格与特色进行适当的套系整合,集中现有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和在编的规划教材,形成以“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为名的全新教材系列。
  本系列教材多为出版多年并广受好评的经典教科书。此次全新推出,既是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学教育出版事业的专家作者的崇高致敬,也是法律出版社为中国当代法学教育事业发展拳拳努力之情的真诚表达。法律出版社将以高度的精品意识和质量标准,不断丰富、完善本系列教材的结构和内容;除教材文本之外,还将配有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辅材料,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
  “好书,同好老师和好学生分享”,法律出版社愿与法律共同体诸同仁,分享好书,分享智识,分享法治进程中的点点滴滴!
  法律出版社 谨识
  2014年10月
  第三版序言
  光阴似箭!自本书第二版于2016年问世之后,转眼间已过去9年。
  这9年间,刑法学界有很多的变化。
  首先是立法的变化。自2017年11月起,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布了三个《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特别是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还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妨害药品管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17个罪名。另外,2017年11月4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部分修改了侮辱国歌罪的内容,2024年3月1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这些内容,都必须在教材中体现出来。
  其次是刑法观念的变化。与传统的“制裁刑法观”或者“保障刑法观”不同,当今流行的是“风险刑法观”或者说“预防刑法观”,其主张在提高对已经具有犯罪倾向的“潜在犯罪人”进行刑罚威吓、威慑这种消极的一般预防的同时,还强调维持、唤醒说不定什么时候会成为犯罪人的“一般国民”的规范意识,从而更加早期、周延地保护法益,进而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目的。这种积极的一般刑法观的核心要旨,就是扩张刑事制裁的范围、扩大犯罪圈。具体而言,就是前移刑事违法判断的重心,只要具有危险行为即可处罚,不用等到实害发生之后;改变法益原则的功能,使刑法从消极被动介入转向积极主动介入,从“没有法益侵害,就没有犯罪”转向“有法益侵害,就有犯罪”;改变刑法的机能,将刑法看作为社会防卫机制的一部分,淡化刑法与警察法的界限,消除传统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与辅助性特征。这种新型刑法观在近年来的刑法修正当中,体现得极为明显。对此应该如何看待,成为学者应当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另外,近年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在打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壁垒、实现两者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上的协同合作、确保和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方面被赋予了重要意义。但是,这种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的背后,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民事责任区分以及判断问题,不弄清其三者之间的差别,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的目的就会落空。有鉴于此,本次修改也对上述问题予以专门介绍。
  最后是司法实务所面临问题的变化。例如,近年来,客观归责理论在学界风靡一时,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否协调一致,便成为学界的热门话题;又如,关于共同犯罪,我国现行刑法采用“主犯—从犯区分制”的立法,正面临着来自德日的“正犯—共犯二分说”的冲击,但大量的所谓“共犯正犯化”的立法出现之后,二者之间的差别真的有那么大吗?让人生疑。基于上述考虑,本次修订当中,笔者对此类问题的论述也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补充完善。
  本书第三版问世之际,正值作者接近耳顺之年。本人自1999年在大学任教,至今已有26年,其中有15年时间在学院兼职管理工作,担任棘手的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副院长以及主持全面工作的党委书记之职,并最终在53岁的时候得以卸任,开始专心从事教学研究工作。此时已是“人到中年万事休”的尴尬境地,时常有得过且过、聊以卒岁的想法。每当此时,学生时代的恩师马克昌先生在1978年以52岁之龄复出学界、大谷实先生已经90岁高龄仍笔耕不辍的故事便在脑海中浮现,让我从望峰息心、窥谷忘反的状态中脱身,开始着手修改补充先前已经出过2版且反响尚可的本教材。诸位现在手中的这本书就是这种心境之下的产物。
  禅宗有一句名言,说人对世界的认识要经历三重境界:第一重,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第二重,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第三重,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我觉得,以这三重境界说来描述我问学的心路历程,再恰当不过。
  学生时代,刚开始接触刑法学的时候,觉得刑法典规定的、书本上写的、老师嘴里说的都是对的,我只管作为金科玉律,照本宣科即可;初窥门径之后,因为看了一些文献特别是外文文献,于是就和多数同时代的年轻人一样,变得愤世嫉俗起来,觉得我国的刑法不堪卒读、不值一提。这种想法在我研究生时代的习作《不作为犯研究》中尽显无遗。但当我在这个领域深耕多年之后,关于刑法和刑法学,越来越有“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的感觉。我在课堂上,经常对学生发出这样的感慨,我们的前辈真的聪明!在1979年那种国门初开、百废待兴的时代,竟然能够写出这么有国际水准的法条,简直让人难以置信:为了避免落入邻国那样一亿三千万人的国度竟然有“一亿犯罪人”的局面,我们的前辈设计出了效率优先的“二元制裁体系”,对同一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后果等不同,分别采用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从而大大减少了普通人因为实施了轻微违法行为而被贴上“犯罪人”标签的机会;在行为性质的判断上,为了避免出现“违法即犯罪”的局面,我国刑法在犯罪概念中明文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巧妙地将域外学者为到底是放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还是违法阶段考虑而倍感苦恼的“可罚的违法性论”这种超法规事由放到犯罪构成的判断之中;在犯罪故意的判断上,明确地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作为认识内容,不仅为将域外争议不断的“违法性认识”视为故意内容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结果”在犯罪认定中的重要地位奠定了基础;特别是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采用的“主犯、从犯”区分方式,不仅避免了令域外刑法学者头疼不已的“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共谋者能否成立正犯、共犯和身份等问题,还体现了我国当代刑法学人对中国古代传统的传承和致敬。
  本书主要是假定司法实践的场景,从事后解决问题的角度展开叙述的。就应对犯罪而言,最理想的做法就是在事前对其严防死守,将危险扼杀在萌芽状态,这也是预防犯罪观的基本立场。遗憾的是,这仅仅只是一种理想。对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人以及刑法研究的人而言,所面临的问题,大多是在预防犯罪的目的失败之后,对具体威胁或者侵害人们共同生活秩序的行为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此时考虑的重点,与其说是分析该行为何以会发生,倒不如说是探讨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该如何依法处理。而解决这个问题,显然不能将重心仍然放在预防犯罪上。否则,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就会被手段化或者工具化,被异化为恐吓、威慑其他人不要重蹈犯罪覆辙的工具。这种做法,不仅和启蒙时代以来深入人心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原则冲突,而且也违背了“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的基本理念。
  本书自2012年问世之后,得到了许多读者的关心和支持。经常有热心的读者来信指出书中的错误和笔误;也常有同行和学生就书中的一些观点与我当面探讨。特别是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从策划到出版,法律出版社的编辑吴昉女士和胡佳文女士花费了大量心血。在本书清样出来之后,又拜托了多人帮助校对。在此,虽然没有一一列出他们的名字,但对他们的无私帮助,谨记于心,并表示衷心的谢忱。
  衷心希望各位读者仍然一如既往地就本书中的各种问题不吝批评赐教!
  黎 宏
  2025年7月14日于北京清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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