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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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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从上海检察机关多年来办理的大量民事检察案件中精选汇编而成。案例的编写完整地还原了案件的诉讼进程,对法律适用要旨、监督意见、办案规则等进行了细致提炼和总结。在突出生效裁判监督成果的同时,还编纂了体现类案监督、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等其他方面工作的代表性案例,以充分展示民事检察办案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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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盛勇强
政协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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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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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应承担补足出资之责任——程某等9人与肖某、上海某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抗诉案
案例二股东身份及相应实体及程序权利一并随股权转让而移转——上海某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抗诉案
案例三司法拍卖公告中“不负责清场”条款的效力——祝某与苏某排除妨害纠纷抗诉案
案例四轨道交通站内换乘属于承运人责任期间——严某与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五保险代位求偿权以合同法律关系为法律基础——上海市某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抗诉案
案例六因继承取得的居住权,在各继承人之间产生债的效力——史某达、贺某与史某红返还原物纠纷抗诉案
案例七承担政府招商引资职能的开发区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产生预约之效力——上海某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某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八建筑施工资质出借方实际参与施工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汪某与郝某、上海某派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冰某缘珠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九限购政策调整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柳某成和柳某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十不动产登记不能对抗实际物权人——蔺某俊与蔺某平所有权确认纠纷抗诉案
案例十一见证人未见证立遗嘱人口述过程并不必然违反时空一致性要求——于某君等五人与于某奋等四人遗嘱继承纠纷跟进监督案
案例十二行政管理部门不作为的侵权责任——许某、汪某与某镇政府、某区水务局生命权纠纷抗诉案
案例十三发包方提前支付工程款视为自愿放弃期限利益——某豪公司和某海公司、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十四受第三人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郭某与解某抵押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十五出租人怠于收回房屋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租金损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十六侵权责任的认定须以严格的法律依据为前提——黎某等与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案例十七监护人积极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认定与赔偿责任——邓某喜与邓某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案例十八当事人作出有悖案件基本事实的自认不发生效力——河南省沈丘县某汽运有限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十九根据合同内容实质认定合同性质——茂某强、茂某龙与程某、谷某、厉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二十适用公告送达应以穷尽其他法定送达方式为前提——内蒙古某徕石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某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二十一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负债务,不应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苏某与莫某、原某晨、原某祥、葛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二十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凌某与邓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
案例二十三虚假诉讼的认定应结合其本质特征综合判断——案外人罗某申请监督抗诉案
案例二十四合同解除后效力终止,未经合意不得恢复履行——常熟市某勤物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银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二十五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某铅笔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某工具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二十六单方虚构事实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缪某与章某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
案例二十七认定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相对人是否善意——上海某鑫制衣有限公司、上海某玫标签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某丰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抗诉案
案例二十八所有权人不能证明机动车已转让交付的,仍应对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责任——郭某建、郭甲与上海某全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案例二十九非以法人名称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不对法人产生效力——中国某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案例三十有精神病史并不当然等同于行为能力欠缺——厉甲与厉乙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调解书监督案
案例三十一仅有转账记录无借贷合意证据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存在——许某才与上海某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案例三十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的民事调解书应予纠正——陆小某等涉车牌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三十三减资之后形成的公司债务不适用股东补充责任——成某与凌某、上海某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汪某合伙协议纠纷跟进监督案
案例三十四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范围不包含资金占用损失——张某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三十五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对其子女的赠与——路某娟与贺某离婚财产分割之诉跟进监督案
附:其他民事检察案件
强化鉴定意见实质审查,完善鉴定规范标准——涉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类案监督案
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内容未提示说明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增驾A2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类案检察建议案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继受人有权申请执行——上海某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等执行异议、复议监督案
最低生活保障金账户依法不得查封冻结——汪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支持属地居委会起诉解决监护困境问题——严某甲申请变更监护人支持起诉案
支持乙肝病毒携带者起诉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朱某与某拓(上海)搅拌设备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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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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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案例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现实的生活场景和适用规则,让人们能够更加清晰、具体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和边界,真切感受法律条文所期待的公平正义如何实现。好的案例可以反映司法办案质效、履职水平,还能够以点带面,发挥对司法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十分重视案例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都会发布多批次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实现以案释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目标。上海检察机关也多次开展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发布了一系列典型和参考性案例,鼓励检察官高质效办理案件,高度重视个案正义,从而推动普遍正义的实现。
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至今,民事检察从试点探索到有序推进,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道路。各地民事检察部门通过依法履职,积极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着力推动构建“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强调民事检察要聚焦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执行等诉讼活动,加大监督力度。为此,上海检察机关以民事检察机构成立35年为契机,收集了自1988年以来办理的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其目的,既希望通过从中提炼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则,指导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又希望通过全方位展现民事检察办案理念和办案过程,彰显法治精神,凝聚社会共识,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民事检察工作的信心和支持。
本书是从上海检察机关多年来办理的大量民事检察案件中精选汇编而成。案例的编写完整地还原了案件的诉讼进程,对法律适用要旨、监督意见、办案规则等进行了细致提炼和总结。在突出生效裁判监督成果的同时,还编纂了体现类案监督、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等其他方面工作的代表性案例,以充分展示民事检察办案全貌。汇编的案例鲜明地体现下列特点:一是广泛覆盖民生领域,具有现实意义。这些案件涉及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出让、婚姻家庭、股东资格确认、排除妨害等纠纷,从中可以看到合同纠纷中的利益权衡,侵权争议中的是非判断,婚姻家庭中的情感纠缠,体现的都是老百姓关注的身边事、揪心事、烦心事。二是汇集法律争议难点,具有司法引领价值。这些案件大都属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经过检察官对案件法律问题的细致梳理和分析后,作出的抗诉等决定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通过对有争议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提炼,从个案中归纳了案件背后蕴含的司法理念和价值取向,界定了争议法律问题的边界,为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裁量指引和办案参考,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了最鲜活的司法实践素材。三是契合民法精神,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法律也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尽管这批案例跨度长达35年,但都经受了时间的考验,作出的监督结论也都具有时代前瞻性。即便多年后再次审视这些案件,其法律判断仍不过时,仍符合社会发展的变化和立法精神,对当前办案依然具有参考意义。同时,这批案例也是上海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民法典》融入检察实践,持续做实检察为民的生动体现。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的历史节点上,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法律规则从抽象走向具象,令读者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维护《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的实际行动。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既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新征程,推进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的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希望全体上海民事检察人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也希望全体上海民事检察人员对标上海“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定位,充分发挥上海经济发达、要素聚集、市场活跃,更多更早碰到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地域优势,继续强化案例的培育、编撰工作,编写出更多具有引领、示范价值的案例,努力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治建设贡献更多司法智慧。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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