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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文选

書城自編碼: 416124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奥]欧根·埃利希 著, 刘恩至 高瞻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302699491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12-01

頁數/字數: /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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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欧洲社会法学派主要奠基人经典著作文选
內容簡介: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是奥地利著名法学家,也是法社会学在欧洲大陆的主要奠基者,其代表作《法社会学原理》已经载入现代西方法哲学思想史并成为法社会学流派的最重要的著作之一。本书是对埃利希的其他代表性著述的选辑,共翻译收录了七篇文献,包括他的论文、演讲和遗稿。这些文章涉及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自由法学理论、习惯法理论以及埃利希对孟德斯鸠、马克思等法社会学先驱的学术评价,它们从不同侧面呈现了埃利希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本书收录的文章绝大部分为首次翻译至中文学界。
關於作者: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 ;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创始人之一。出生于律师家庭。曾在维也纳大学学法律。1899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任罗马法教授 。 著有《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权利能力》(1909年)、《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1913年)、《法学逻辑》(1919年)等。
刘恩至,法学博士,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国外马克思主义。近年来在《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思想理论教育导刊》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高瞻,男,1991年生。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芝加哥大学法律硕士。现任瑞士苏尔寿泵业中国区法律顾问。
目錄
法的自由发现与自由法学1
社会学与法律学53
习惯法的事实77
论法社会学121
孟德斯鸠与社会法学127
法社会学153
附录:马克思与社会问题173
內容試閱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 1862—1922)
(图片来源:www.eugen-ehrlich.com)
译 者 序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是法社会学在欧洲大陆的主要奠基者,在现代西方法哲学思想史中,埃利希无疑是一座不能被轻易绕过的理论山峰。
1862年9月14日,埃利希出生于奥地利帝国布科维纳地区的首府切尔诺维茨(Czernowitz,Bukowina),他的父亲是当地的一名律师。青年时期的埃利希曾在加利西亚地区的桑博尔(Sambor,Galizien)和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学习法学,并于1886年获维也纳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893—1896年,他在维也纳近郊的施威夏特(Schwechat)从事律师行业。1894年,埃利希获得大学任教资格,并成为维也纳大学的编外讲师,主要讲授罗马法。1896年,他回到自己的家乡,成为切尔诺维茨弗朗茨·约瑟夫大学(Franz Josephs Universit t)的副教授,1900年升任正教授。1901—1902年,埃利希担任弗朗茨·约瑟夫大学法律系主任,1906—1907年担任该校校长。在切尔诺维茨任教期间,埃利希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著作,确立了他作为欧洲法社会学旗帜性人物的历史地位。1903年,埃利希发表《法的自由发现与自由法学》,开启了影响深远的自由法运动。1913年,埃利希发表《法社会学原理》,这部作品至今仍是享誉世界的法哲学名著。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埃利希为躲避战乱离开了切尔诺维茨。1918年,奥匈帝国战败,布科维纳地区被割让给罗马尼亚王国,并开启了罗马尼亚化的进程。根据当时的规定,原用德语授课的大学必须转为使用罗马尼亚语授课,使用德语的教师要么申请休假学习罗马尼亚语,要么被解雇。1920年,埃利希回到切尔诺维茨,谋求重返大学讲台。但当时的校长约恩·尼斯托(Jon Nistor)是一个激进的罗马尼亚主义者,坚决抵制了埃利希。埃利希随后旅居罗马尼亚首都布加勒斯特。在那里,他得到了一些学界名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历史学家尼科莱·约尔加(Nicolai Jorga)、社会学家迪米特列·古斯蒂(Dimitrie Gusti)。在这些人的游说下,罗马尼亚政府于1921年正式批准埃利希重回切尔诺维茨任教。但这一任命随即引发了当地罗马尼亚学生的强烈抗议,埃利希的返校计划因此未能落实。1922年4月,埃利希从布加勒斯特迁往维也纳,回到了他曾经的祖国。1922年4月底,因糖尿病恶化,他接受了腿部截肢手术。1922年5月2日,埃利希病逝于维也纳。
值得补充的是,切尔诺维茨这座城市后来的历史轨迹一波三折。1940年,苏联建立东方战线,切尔诺维茨被并入苏联,划归当时的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该地在乌克兰语中被称为切尔诺夫策。1941年,苏德战争爆发,罗马尼亚作为纳粹德国的仆从国重新攻占了切尔诺夫策。1944年,苏联红军解放切尔诺夫策。1991年,苏联解体,切尔诺夫策从此属于独立的乌克兰。与之相应,弗朗茨·约瑟夫大学也在历史进程中屡次更名,如今成为乌克兰的尤里·费德科维奇切尔诺夫策国立大学(Yuriy Fedkovych Chernivtsi National University)。因此,虽然欧根·埃利希是一个奥地利人,虽然他深受德意志传统的熏陶且其大部分学术成果都是以德语写成的,但他的故乡和曾经工作的学校如今却都位于乌克兰。这一有趣的事实或许可以同大哲学家康德的身后事相媲美。
埃利希在中国法学界,至少在国内法哲学思想史研究领域,同样享有相当的声誉。许多研究著作都介绍了埃利希作为法社会学之代表人物的重要地位。例如,王振东教授在《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中专门撰写了“埃利希的自由法学”一节,张乃根教授在《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中撰写了“埃利希的‘活法’论”一节,何勤华教授在《西方法学史纲》(商务印书馆,2016年)关于法社会学的章节里提到“马克斯·韦伯和埃利希的理论”。在译介方面,埃利希的鸿篇巨著《法社会学原理》(Grundlegung der Soziologie des Rechts)已经有了多个中文译本。其中,舒国滢教授的译本《法社会原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商务印书馆,2022年)影响尤巨,我们今天使用的许多相关核心术语依然遵从了其译法。此外还有叶名怡、袁震两位教授翻译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九州出版社,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年)等不同版本。
然而,除了《法社会学原理》这部最关键的作品之外,埃利希还有许多著述尚未被译为中文。有鉴于此,我们整理翻译了埃利希的七篇文章,汇编成这本小册子,以期为国内学界的埃利希研究和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一些新材料。
《法的自由发现与自由法学》是埃利希于1903年3月4日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做的一次学术演讲,并于当年出版。所谓“法的自由发现”,是与“法的技术性发现”相对的概念。后者意味着,立法者必须首先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规章体系,而后法官通过运用法律技术(例如对法条含义的解释、对立法者意图的把握)从实定法律中推导出对相关案件的判决。但埃利希认为,这种裁判方式有着重大缺陷:首先,法律体系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完善,面对纷繁复杂且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关系,任何立法都可能存在漏洞和空白。其次,立法者的意图是难以确证的,更何况还存在大量立法者未曾预想到的法律纠纷。最后,即使法律条文的含义是清楚明白的,它在运作过程中还是面临着种种不确定的因素,包括法官的个人立场与特质。正因如此,法的技术性发现并没有实现它自己所宣称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官的主观任性也没有受到更多限制。相反,法的自由发现作为一种创造性的司法实践,允许法官在法律和习俗的基础上,针对新的社会关系做出富有创新性的判决。这种自由的司法判决可以弥补传统立法所固有的僵化与滞后,甚至当一部恶法阻断了通往正义的道路时,它还能够通过迂回的方式重新实现正义。在此基础上,埃利希主张建构一套“自由法学”,它不仅需要研究法律规章和司法判决,更要研究在社会层面发挥着实际效力的法的关系和生活关系。
《社会学与法律学》发表于1906年。埃利希在这篇文章里重点阐释了法的双重功能,即组织形式和裁判规范。法首先是社会关系中的组织形式,它调整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其次才是法官针对法律纠纷所使用的裁判规范。相较于每天都在重复的日常生活,需要寻求法院解决的纠纷只是少数的例外情况。一般而言,裁判规范直接产生于组织形式,产生于孕育这些组织形式的社会形态。如果作为裁判规范的法同相应的社会形态发生了脱节,那么它的实际运作就必然遭遇一系列障碍。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学本质上就是一门社会学,用埃利希的话来说,这是“人类社会的形态学”。法律学不能止步于研究法的条文,而应该研究法赖以发生效力的那个社会基础。一旦转向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法,法律学就成为“法的科学”。换言之,纯粹实务性的法律学是关于裁判和诉讼的实践的学问,而法学或法的科学则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法律学同社会学的关系,就如同医学同生物学的关系一样。如果说为现代医学奠定科学基础的是生物学领域的研究者而非医疗领域的实践者,那么真正能够为法学奠定基础的就绝不是熟读法条的法律专家,而是在科学层面把握了社会形态的社会学家。
《习惯法的事实》是埃利希出任弗朗茨·约瑟夫大学校长时的就职演讲,该演讲发表于1906年12月2日,后于1907年出版。按照当时的惯例,新任校长要围绕自己“毕生奉献的科学领域”做一次学术演讲,因此,这篇讲稿可以被视为埃利希法哲学的一份纲要。埃利希首先讨论了法与社会机制的关系。在法的秩序出现之前,人类社会已经有了一般的运行机制。正是从这种社会机制和生活关系中逐渐产生出法的秩序,社会机制是法(特别是习惯法)得以生成的现实土壤。埃利希进而从原始共同体、统治关系、土地法、法律行为、继承法五个方面具体论证了社会机制的基础性地位。概言之,原始共同体产生于人类的社会本能,统治关系产生于弱者的无助状态,土地经济制度决定了土地法,法律行为由事实层面的处分行为发展而来,特定人群与死者的亲近关系决定了继承法。但是,埃利希在论述社会之于法的决定性意义的时候,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法:一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即国家权力创制的官方规定;二是从立法、司法裁判或法学中产生的裁判规范;三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习惯法。其中,法律或国家制定法并非起源于社会机制,它不但在形式上产生于立法者,而且在内容上也由立法者所创制。当然,国家与国家制定法必须认识到自身的边界,它们可以引导和约束社会,却不可能消灭那些与之相对立的社会关系。究其本质而言,社会机制才是基础性的力量。
《论法社会学》这篇短文是埃利希法哲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次交汇。1914年6月,奥地利社会民主工人党的机关刊物《斗争》(Der Kampf)发表了弗里德里希·哈恩(Friedrich Hahn)的论文《一种法社会学》,该文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对埃利希进行了批评。哈恩认为,埃利希的学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社会学。“埃利希为我们提供了大量具体的‘法的事实’,但他无法从中抽象出社会学的规律。”与之相对,“只有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清晰概念与历史视角的基础之上,才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找到秩序;只有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大地之上,才能够阐释法律生活现象乃至一般社会生活现象”。由此,哈恩得出结论:“唯有马克思主义的法社会学才是真正的法社会学。它不会满足于宽泛的概念,也不会追寻永恒的真理,而是探索每个特殊的社会阶段的历史性的法则。这就是说,它将揭示法在每种社会秩序中同它的经济基石之间的联系,并且呈现经济的变革如何影响了法的秩序。”同年7月,埃利希在《斗争》杂志发表了题为《论法社会学》的回应文章。埃利希不仅援引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为自己辩护,还介绍了他本人阅读马克思著作的情况。因此,这篇文章对于考察埃利希与马克思的思想关系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孟德斯鸠与社会法学》是埃利希以英语写就的论文,发表于1916年4月的《哈佛法律评论》。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曾如此评价这篇文章:“该文从收稿到出版一字未改,足可证明作者英语之娴熟。”这篇论文系统阐述了孟德斯鸠作为法社会学先驱的历史贡献,同时也批评了孟德斯鸠的某些理论缺失。埃利希认为,孟德斯鸠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概念,但他已经认识到了“社会”的基础性地位,他所谓的“普遍精神”或“一般精神”就具有“社会”的意涵。当孟德斯鸠说,法与气候、宗教、政治、习俗共同构成一个民族的普遍精神并支配着该民族的发展时,这实际上意味着作为总体的社会生活在支配人类,同时,社会生活内部的各要素也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孟德斯鸠关于三种政体(共和制、君主制、独裁制)的著名学说很好地反映了他的法社会学立场。三种政体的形成取决于国土大小、地理构造、气候、风俗、礼仪等因素。这种将法和国家的成因诉诸外部客观环境的思路,完全不同于当时流行的社会契约论,即那种从普世的假定契约中推导出永恒之法的抽象理论。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的法哲学在这篇论文里再次被提及。埃利希认为,孟德斯鸠早于马克思发现了经济状况同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联系。在这个意义上,孟德斯鸠与马克思都属于法社会学的先驱人物。
《法社会学》是埃利希晚年的一篇作品,它的英译版于1922年12月,也就是埃利希去世后约半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在这期杂志的开头,罗斯科·庞德还专门撰写了纪念埃利希的文章。因此,这篇《法社会学》既是埃利希法哲学思想的总结之作,也反映出他在美国法学界的影响力。该文的核心论题是法律条文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首先,社会秩序先于法律条文而存在。最初的法律条文是一些具体的司法判决,后来它们逐渐发展成法学家法和国家制定法。然而,在法律条文产生之前,人类社会早已存在一系列基础性的运作机制,诸如婚姻、家庭、所有权、契约、继承。其次,法律条文并不是法的唯一形式,在它之外还存在着大量起源于社会机制的法则。人类社会的大部分事务都不必诉至法院,而是能够根据自己的运作规则得以解决。有限的法律条文不可能包含全部社会机制的丰富内容。最后,法律条文的存续取决于社会。只有在社会中出现了相关的机制,调整该机制的法律条文才会出现;而只有当某一法律条文的生效条件已经存在于社会中时,这一条文才是适用的。
《马克思与社会问题》是埃利希晚年旅居于布加勒斯特时期的作品,这可能也是埃利希人生中的最后一篇著作。这篇文章在埃利希去世之后,于1922年底正式发表,原作是罗马尼亚语,本书是根据德译版翻译的。如前所述,埃利希与马克思有着复杂的思想关系。在布加勒斯特时,埃利希同马克思主义者的联系更加密切了,一度参加过他们的活动。原因在于,当时的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反对民族分离趋势,希望在奥匈帝国的废墟上建立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主张引起了埃利希的共鸣。正是在同马克思主义者的交流过程中,埃利希创作了《马克思与社会问题》。严格来说,这只是一篇讨论经济学议题的文章,与法社会学并无直接关系。本书以附录形式将其收入,希望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埃利希对马克思的评价。虽然埃利希在法哲学领域把马克思奉为思想先驱,但是他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并不赞成马克思的社会革命方案,而是对资本主义持一种反思和改良的立场。需要指出,埃利希的改良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他将资本主义在生产关系层面的结构性问题转述为一种技术性问题,并期待通过“消灭奢侈品”等调整产业结构的方式来化解阶级矛盾和消除两极分化。这种浅表的改良方案早已为后续的历史实践所否定,相信读者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
本书的分工如下:《孟德斯鸠与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由高瞻、刘恩至共同翻译,其余篇目由刘恩至翻译。在翻译过程中,来自尤里·费德科维奇切尔诺夫策国立大学的埃利希研究专家谢尔盖·内祖尔比达(Sergei Nezhurbida)教授给予我们以极大的帮助。他不仅无私地提供了许多研究材料,还耐心地解答了一些基础性的问题。清华大学出版社的严曼一老师为本书的出版尽心尽力,在此特致谢忱。
作为一份尝试性的译稿,本书难免存在疏漏与错误,敬候各位读者的指正。
刘恩至
2025年3月于清华园善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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