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中国现代考古学的思想谱系(增订版)壹卷YeBook 论世衡史 重返学术现场考古学如何应答时代之问
》
售價:HK$
418

《
在城在乡:清代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的空间透视(清史研究丛书新编)
》
售價:HK$
505

《
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 全新增订本 带你领略西域诸国的风土人情
》
售價:HK$
235

《
法律解释:来自其他学科和私人文本的视角
》
售價:HK$
449

《
世界戏剧史(第10版)
》
售價:HK$
1520

《
琴道新论 琴学与中国哲学的会通
》
售價:HK$
500

《
从帝国到共和国1299至1938:土耳其的现代化转型之路
》
售價:HK$
439

《
儒学、数术与政治 灾异的政治文化史(第二版) 陈侃理中国古代政治文化重要问题的力作 博雅史学论丛中国
》
售價:HK$
500
|
| 內容簡介: |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新型的环境侵权责任形式,旨在严惩环境侵权行为并保护生态环境。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至关重要。
在界定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时,需明确其内涵、功能和性质,并阐释其与环境行政处罚、刑事罚金的关系。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法院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中,判决故意加害人承担的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它具有惩罚、遏制、补偿和激励功能,并作为私法责任存在。与此同时,环境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虽具有相似功能,但不可相互替代。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私益侵权诉讼,不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诉讼。这是因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主要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而环境公益侵权诉讼以生态修复责任为主,涉及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构成要件方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体现为可责难性,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客观要件方面,行为需具有违法性,后果需具有严重性,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具体责任承担方式是支付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应选择能体现损害后果严重性的环境侵权补偿性赔偿。计算模式应采用浮动倍率式,考虑因素包括环境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经济状况、损害后果严重性、受损权益位阶、环境要素特殊程度和及时补救程度。赔偿金应归属私人,因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私法责任,救济的是私益。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一项重要的私法责任,其构建应注重发挥惩罚、遏制、补偿和激励功能,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应明确界定其内涵、功能和性质,以及与环境行政处罚、刑事罚金的关系,确保其在法律体系中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同时,应关注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以及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金的计算与归属问题。
|
| 關於作者: |
|
李雪,吉林白山人,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康奈尔大学访问学者。现在海南师范大学任教,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环境资源法学。曾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参与多个立法项目。
|
| 目錄:
|
目 录
绪 论
第一章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界定
第一节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本体解读
第二节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
第二章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
第二节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
第三章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可能性
第二节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诉讼的明辨
第四章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设定
第一节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第二节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件
第五章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及归属
第一节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
第二节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
| 內容試閱:
|
前 言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依法判处的超出损害赔偿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是在要求侵权人就其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的同时,对侵权人进行惩罚以防止其重复侵权,并达到威慑他人的目的。《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在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即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包括侵权人具有故意,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需由被侵权人提出请求。因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环境侵权人的惩罚,二是对环境被侵权人的补偿和激励。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环境行政罚款、环境刑事罚金三者具有功能上的重叠,但是并不完全相同。环境行政罚款、环境刑事罚金只能作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减轻要素。
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否能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发挥应有功能,本书做了如下分析:首先,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符合法的正义价值,实现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其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具体表现。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反映了生态文明建设中一直强调的环境严格责任理念。最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激励功能也与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倡导和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在国外已经有数十年的经验积累,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也积累了惩罚性赔偿的实践经验,为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奠定了现实基础。近年来,我国学界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也进行了系统的研讨,对该制度的建构提供了理论支持。
环境侵权包括私益侵权和公益侵权两种形式,二者的救济途径分别是环境私益侵权诉讼和环境公益侵权诉讼。本书认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并不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诉讼,并从两个视角进行了考量,一是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环境公益侵权诉讼的融合性,二是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诉讼是否有必要。具体而言,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环境公益侵权诉讼的融合性来看,前者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而后者优先适用生态修复责任,补偿性赔偿与生态修复责任不能等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民事主体为了救济私益而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向侵权人主张的赔偿责任,环境公益侵权诉讼则是行政主体为了救济公益而提起的诉讼。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不适宜成为环境公益侵权诉讼的责任形式。
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诉讼的必要性来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若作为环境公益侵权诉讼的责任形式可能有重复处罚的风险,也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由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并不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诉讼,而仅适用于环境私益侵权诉讼。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发挥其制度功能的关键。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是对环境侵权人主观态度的考察。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初衷是对具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人进行惩罚,其主观要件应区别于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相比之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过错体现为一种可责难性,基于这种考量,除了主观故意,其还应当增加重大过失的情形。在客观要件上,由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环境侵权人的功能,它的客观要件应当指向侵权行为,即行为上应当具有违法性,结果上需造成严重后果。至于举证责任,则应回归一般侵权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责任承担方式是支付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金额之确定应当有科学的计算方式,并遵循一定的计算原则,以达到有效的惩罚效果。首先,在计算基数的选择上,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应当既能惩罚、遏止环境侵权行为,又不严重损害经济发展。因此,科学选择计算基数尤为重要。环境侵权补偿性赔偿的数额能够体现环境私益的受损程度,环境侵权补偿性赔偿的数额越高,环境私益的受损程度越大,侵权人受到的惩罚应当越严厉。所以,环境侵权补偿性赔偿应该作为计算基数。其次,在计算方式的选择上,鉴于影响金额的因素复杂多样,浮动倍率式是最优的计算方式。在影响因素上,应以环境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环境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环境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严重性、环境侵权损害权益的位阶、受损环境要素的特殊程度、环境侵权发生后及时补救的程度为考量因素。关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问题,本书认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私法责任,救济的是私益,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归属私人。
总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一项私法责任,其制度构建也应当以私法为框架,并结合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注重其功能发挥,从而保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有效发挥保护环境、惩罚恶意侵权人的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