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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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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方式,为各国所共有。但人类文化是多元的,不同文化有不同的法治观念和现实,此即“法治”的特殊性或文化特色。我国古代的法治文化就颇具特色,与当代西方的法治文化相比,对法治的理解更深刻、逻辑性更强。这种蕴含历史基因的传统法治文化,需要得到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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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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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法律思想的大视野出发综述我国古代法治文化的独特性质,通过分析我国古代社会治理的基本范畴、民主文化、平等文化和法治文化,推演出我国法治文化重在君子之道,讲求道、德、法的关系。这些内涵基于社会治理层面的人性基础、治国理政上的法治原则、君子之道与法治理政间的必然联系得以清晰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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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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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存生,1940年生,陕西大荔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二级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有者。研究方向为中西法哲学史,侧重于中西法治文化比较。曾承担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和J育部规划项目,出版了《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法的“一体”和 “多元”》《西方法哲学问题史研究》《法治的观念与体制》《法律的人性基础》等专著,主编教育部高校规划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发表论文近二百篇。曾获吴玉章人文社科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等国家和省部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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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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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颇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法治文化
本论
第一章 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基本范畴
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民主文化
第三章 中国古代的平等观念
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法和法治观念
第五章 “法自君出”新解
专论
第六章 中国古代的“君主论”《管子》
第七章《荀子》的“性恶论”及其社会治理的人性基础
第八章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一”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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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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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先秦时曾存在过一种“法治”观念,即“道法之治”观念。这种观念以我国古代文化中用以表达事物的终极根源的最高范畴“道”作为其出发点来思考“法”和“法治”问题。它认为道“制而用之为之法”,在人类社会中“法”表现为规范或制度。其产生和执行是由有“德”之人,即君子进行的。他们不仅“独善其身”,即自 己“知”和“行”于“道”,而且“兼济天下”,组建公共的权力组织的国家,并制定和执行权威性的行为准则的法律制度来规制人们的行为,使合于“道”,从而呈现最好的社会状态。正因如此,在 社会治理中,“执政者”应是“执道者”,治理的原则是“法治”。由于这种“法治”观念强调所依之法必须合 于道,所以这种“法治”实际上就是“道治”或“道法之治”。又由于其“执政者”为“君子”,所以也可以称之为“君子之治”。这种“法治”观念先秦时产生很早,经历了萌芽、确立、演化和“异化”几个发展阶段。这就是以《黄帝四经》为代表的“以法度治”观念,以《管子》为代表的“以法治国”观念,以《尹文子》为代表的“名法之治”观念和以“法家”为代表的“刑名法术之治”观念。显然,这种“法治”观念不同于以西方式的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观念,因为它认为,“法治”基于人和国家的社会本性所提出的所有国家在治理中都应追求的一种理想和原则;在法治国家中并不否认人(执政者)的作用,相反应大力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努力制定出良法,并忠实地执行之。显然,相比于流行于当今世界并弊端毕露的西方的法治观念,它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法治”观念,似乎在理论上更深刻、更严谨,更具有普遍性;又由于它是我国法治观念的历史基因,因而应给其以历史的和客观的评价,并应以之为基点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观念。我国古代先秦时期存在着一种颇具特色的“法治”观念,即“道法之治”的观念,这种“法治”观念以我国古代文化中用于表达事物的终极根源和规律的最高范畴“道”作为出发点来思考“法治”的本质和价值,认为“法”渊源于“道”,是“道”的“制而用之”,即“道”用以规制事物的运动,使之合于“道”的准则。因而,任何事物的运动只有遵循“法”才能呈现一种良好的状态,也才能使世界上的事物运动达到和谐统一。正因如此,在人类社会的治理中,执政者应成为“执道者”,以“法”作为治理的准则。也就是说,要坚持“法治”原则,本乎“道”来制定和执行法。显然,这一“法治”观念是从事物的本性来思考“法治”问题的,是把“法治”作为一种必然、一种信仰来思考的。因而,是一种非常有特色和有价值的“法治”观念。本文介绍这一“法治”观念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后,对其核心观点作一归纳和评价,并与西方的法治观念作一简单比较。
什么是“法治”?《任法》曰:“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又曰:“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而这其中,君主要首先遵守法律,不法外施恩。
为什么要实行“法治”?他说这因为法是权威制定的行为准则,它能“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 人知事”“决疑而明是非”。更根本的是因为它渊源于“道”,而且是治理国家中最重要的道。因为任何东西的运动只有顺应道才能呈现最好的状态,而法是道之用,是现实生活中最能体现道的东西,所以执政者只有“以法治国”才能把国家治理好。历史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明法》曰:“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他在《任法》中论述说:“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周书》曰:‘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不祥;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故曰: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以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重令》曰:“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尊君,尊君则国安。”还在于法立以于公,因而“以法治国”能给老百姓带来好处,从而得到老百姓的拥护和遵守。《法法》曰:“法者,民之父母也”。《任法》曰:“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胸)以听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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