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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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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弱势群体,构成衡量社会进步的典型标志与重要标准。伴随媒介数字化程度越来越深,“数字不平等”越发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本书结合数字社会变革和数字人权、分配正义等理论,从公民基本权利视角,深入剖析“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损害的现状及其制度性原因,力图从法律角度出发,找出解决“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途径和方法,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数字鸿沟和数字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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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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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与老龄化双重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有效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是维护数字人权并实现数字正义的重要内容。本书较为全面地讨论了“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障问题,分三篇展开研究:首先,从客观事实和既有规范出发,实证考察“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损害及法律保护现状;其次,围绕数字人权和数字分配正义,挖掘“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法理基础;最后,借助“权利—义务—责任”模式,构造“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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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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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保振,山东大学副研究员、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理论法学与数字法治,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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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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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第一篇 现实问题
第一章 “数字弱势群体”及其权益保障诉求
第一节 “数字弱势群体”的产生背景
第二节 “数字弱势群体”的主体界定
第三节 “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内容
第四节 “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损害
第二章 “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考察
第一节 权益保障的法学范式
第二节 既有法律保障的现状
第三节 既有法律保障的问题
第二篇 理论基础
第三章 数字人权:权益法律保障的权利基础
第一节 “数字人权”的证成
第二节 经由“数字人权”保障权益的理据
第三节 经由“数字人权”保障权益的路径
第四章 信息公平:权益法律保障的社会基础
第一节 数字时代的信息公平
第二节 经由信息公平保障权益的理据
第三节 经由信息公平保障权益的路径
第三篇 保障实施
第五章 “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中的权利构造
第一节 权益保障的基本权利依据——社会权
第二节 权益保障中的一般权利
第三节 权益保障中的特殊权利——数字化生活权
第六章 “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中的主体义务
第一节 社会权保障的国家义务
第二节 其他主体的义务内容
第七章 “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中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 权益法律救济概述
第二节 司法救济路径之探索
附录一
附录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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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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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产生伊始,人类社会就呈现出强弱并存的分化态势。如何对待弱势群体,则构成衡量社会进步的典型标志与重要标准。很多时候,社会文明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质丰裕程度,还取决于人性中对弱者发自内心的同情,即基于道德伦理所表现出来的制度关爱。这也是现代人权保障的重要理论缘起。 近20年间,互联网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天翻地覆影响,不亚于任何一项新生事物。我们需要对互联网本身及其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剖析和反思,这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使命。当下社会,伴随计算机由“贵族”的拥有物变成平民的消费品,睁眼看手机,低头刷屏幕,极度依赖无线网络和流量,以及全面进行在线交友、导航和支付等等,所有这一切已经像空气和水一样充盈于我们的日常生活。而且,该变化还悄然使得互联网从工具和实践层面,抵达社会安排乃至制度形式层面。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在此“数字化生存”(being digital)中,我们不仅可以凭借任何一项智能终端,完成预约出行、在线教育、在线政务、网络支付、网络视频、网络购物、即时通信、虚拟投资甚至周游天下,还可以借助谷歌眼镜、苹果手表、运动手环、耐克智能运动鞋等智能可穿戴设备,随时了解我们自身的状况。每个社会个体开始由“生物人”向“信息人”渐变。 然而,当我们充分享受现代科学技术带来的快捷与便利之时,依然有这么一类群体被我们无意或刻意地忽略:他们要么因未拥有、不会用或不能熟练使用现代的网络条件和信息交流设备,而无法进行在线学习、手机叫车、预约医疗、网络购票、在线缴费等我们已“习以为常”的日常生活事项,从而被排除在全面数字化生活之外;要么如欲享受此数字技术红利,需付出极大且明显不对等的时间、精力成本。有关计算机的使用,当下有好消息也有坏消息。好消息是,网上的音频、视频质量越来越好,计算机的计算容量越来越大,移动设备已基本完成了触屏技术模式;坏消息是,时至今日人机界面并未出现大的突破,“老祖母也能轻松自如地玩计算机”的愿望并未完全实现。人类长期以来依靠经验形成并习以为常的生活模式,在突发的数字科技面前,一夜之间成为“明日黄花”。突变的数字化生产与生活方式变革,根本没给以老年人为主的众多社会群体留下调整和适应的时间。不得不说,他们“落伍”了。此时,一种实质的不平等从方方面面袭来,或明显或隐晦,或猛烈或渐进,给原始朴素的公平与正义观带来极大冲击。美国学者马克·普伦斯基依据人们的数字化生存状态,划分出两类人--数字原住民(digital natives)和数字移民(digital migrants)。前者主要是指出生于信息社会并引领新媒体浪潮的人,以青少年为主;后者主要是指亦步亦趋地适应新媒体浪潮的人,以中年人和老年人为主。现实中,客观存在如此一批人,他们因习惯或自身智力及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无力改变传统的线下物理性生活方式,无法成为数字移民。老年人以及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人口构成此类型的主流人群。并且伴随媒介数字化程度越来越深,“数字不平等”将会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社会问题。
古往今来,人类社会总是处于一种强弱并存的分化状态之中,弱势群体的存在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中,各类弱势群体产生的具体原因、表现形式、内涵与特征却又有其独特性。因此,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定位与理解,必须放置在社会数字化转型引起的生产方式调整与生活方式重构这一现实背景中。理解当下社会数字化转型这一复杂现象的分析框架,有利于加深我们对社会发展进程的把握,从而更加精准地了解和识别当下社会中存在的“数字弱势群体”。 结合我国信息化发展历程,学界通常使用“信息社会”“数字社会”和“智慧社会”,对社会数字化转型这一长期、连续的动态过程进行概括区分。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于1980年正式提出“第三次浪潮”概念,并认为第三次浪潮的生产主要取决于知识和信息,新的社会是“信息社会”,也是“智力和知识社会”信息社会。其实,该信息社会是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基本社会交往方式的初级形态的数字社会。在此之中,虽然人们的生活受到信息通信技术的极大影响,但总体而言,此时的信息化手段更多被用于辅助和服务于线下的物理世界活动,是对物理世界的电子化呈现。相比,数字社会则可以被视为是信息社会的待完结与智慧社会的未成熟样态,它是以大数据和算法技术的广泛运用为特征,是在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上广泛被数字所刻画的社会。而智慧社会,作为我国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型社会样态,可以被视作为是高度“被感知、互联互通、数字化和被计算、透明、智能化的社会”,即高级形态的数字社会。我国当前在总体上已经由信息社会迈入了数字社会,并朝着智慧社会这一数字社会的理想形态迈进。需要加以说明的是,这三类根据特征区分的社会样态在理论上可以被认为是对前一种的综合与超越。但在现实中并非泾渭分明的代际更替,而是整体上呈现出累积融合,包容发展的状态。考量当下数字科技发展现实,本文统一采用数字社会进行一致化表述。 当今数字社会发展正在面临生产组织方式的数字化调整和生活方式数字化重构两大变革,这构成“数字弱势群体”产生的极其重要的背景。从前者来看,数据、算法、算力三大要素的全面突破使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实现了迅猛发展及快速扩散,并推动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交融发展,从而建构出一个以算法为主导、数据为基础,涵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数字生态。而在数字生态中,算法的主导地位使得以算法为中心的数字社会秩序正在形成,数据的基础地位带来了数据价值的扩增,并使得人际关系与群体在此背景下面临着重组。也正是数据与算法在生产组织方式中地位的提升,市场运行的导向更偏于逐利,加之缺乏有效监管,这都将会产生一批游离在“数字列车”之外的乘客,即“数字弱势群体”。从后者来看,原有的由传统工商社会形成的生活方式正在被具有“线上—线下”“虚实相生”特征的数字科技冲击而导致改变,原有的“慢节奏”生活方式已不再适用于数字时代,取而代之的是突破物理空间的“快节奏”数字生活方式。个体和群体间对数字智能社会技术的掌握运用程度和信息获取能力极大影响了其利益和机遇的得失,尤其是代际冲突更会动摇以“父权”与“权威”为主导的传统家庭结构与社会结构。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基层空间的双重性、共振性凸显,社会风险大幅升高,加之生活方式的数字化重构,越来越多弱势群体的呼声与利益在网络空间里淹没与消解,最终形成“数字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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