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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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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中关于理性、法律、普通法、衡平、司法权、王权及具体的法律问题的看法,与《利维坦》是相当明显的连续性。而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它将批判的矛头完全而清晰地指向了普通法法律家爱德华·柯克爵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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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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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霍布斯的重要著作之一。普通法是英格兰源远流长的法律和政治传统,主张法律至上。霍布斯的核心理念是确立政治主权,而这与英格兰普通法的政治传统相悖。为证成自己的理论,霍布斯不能不反对普通法。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已展开这一工作,但较为粗疏。故霍布斯专门撰写本书,以对话体方式,对普通法的核心理念予以批评。透过这一批评,霍布斯阐述了自己的政治哲学观念。作为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对普通法的批评之辞,《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理应成为任何对英国政治思想或法律思想感兴趣的人的首选书目。值得注意的是,本书也是霍布斯关于政治学的最后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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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英国政治学家、哲学家,英国理性主义传统的奠基人,近代第一位在自然法基础上系统发展出了国家契约学说的启蒙思想家。主要著作有《利维坦》《论公民》等。
译者简介:
姚中秋,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历史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早年曾译介西方法政思想,出版译著十余种,其中《法国大革命讲稿》《财产、法律与政府》《社会科学方法论探究》收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以十年时间研究经学和中国治理之道,出版《原治道:<尚书>典谟义疏》《可大可久:中国政治文明史》《世界历史的中国时刻》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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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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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论理性的律法
二 论主权性权力
三 国王是最高法官
四 论法院
五 论重罪
六 论异端罪
七 论侵犯王权罪
八 论弄罚
九 论赦免
十 论关于财产权之法律
附录一 禁止国王听审案 /爱德华·库克
附录二 《利维坦》第二十六章“论国家法” /霍布斯
附录三 论霍布斯的《法律对话》 /马修·黑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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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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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现代欧洲各国之国家建设,以王权驯服教会、摧毁封建制为主题。由《利维坦》可见,霍布斯思想即围绕这两者展开。
封建制以其多元而分散之法律治理为中心,但英国情况较为特殊。诺曼底公爵完全征服英伦,王权最为强大,乃设立巡回法官,与贵族、城市、教会等分散的司法权进行竞争,并逐渐取得优势,形成“普通法”(common law),即以王权为依托、通行于全英格兰之普遍法律。英格兰是欧洲最早完成法律统一的国家。
然而,普通法毕竟形成于封建时代,故仍有封建性:它不是国王颁布的制定法,而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造就之规则体系;因而围绕其司法活动,形成了一个封闭的法律行会,法律人自成一体,从而有以法律反对王权之潜在可能;至1600年前后,果然爆发。
在反教会方面,亨利八世(HenryⅧ,1491-1547)籍没天主教会财产,禁止教士效忠罗马教会,自任教会最高领袖,由此较早实现了教会之国家化。然而,欧洲大陆宗教改革之风吹进英伦,而出现在教义和政治上十分激进的清教,对王权颇有二心。
由苏格兰入继大统之詹姆斯一世(James I,1566-1625)开创了斯图亚特王朝,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王权,这与亨利八世的思路是一致的;已有进步观念的哲人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深受宠信,积极襄助。
但詹姆斯一世的身份、性格和观念,横生枝节:对正在形成的英格兰“民族”而言,他是外人;循苏格兰习俗,他信奉天主教,为英格兰的国教所不喜,更为清教徒所厌恶;苏格兰采用罗马法,罗马法当时正在欧洲大陆复兴,普通法法律人担心詹姆斯一世引入罗马法体系,损害其利益。
爱德华·库克(Sir Edward Coke,1552-1634)作为普通法法律人群体之代表,率先向詹姆斯一世发难,抗拒王权对司法权之干预,为此发展出以司法的技艺理性论述法官独立于王权,并试图以法律控制王权的“普通法宪制”政治理论。普通法与王权之间的斗争~时成为英格兰政治斗争之焦点。
库克将这一战火引入国会,国会中基于各种理由厌恶詹姆斯一世者普遍支持库克。不过,国会还是更为关注财产权问题。到查理一世(Charles I,1600-1649)朝,政治斗争焦点逐渐转移,最终日趋激化,爆发内战,各派残杀不已。
此乱促使政治哲人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反思其根源,作《利维坦》,1651年首版,致力于论证政治主权者之绝对地位,其敌人正是当时王权之两大敌人:一个是普通法法律人,《利维坦》论述法律和司法的篇章中时时抨击普通法政治哲学;另一个是教会,《利维坦》后半部分竭力论证王权高于教权。
哲学家:当你说正义就是给予每人以属于他自己的,你说的“属于他自己的”是什么意思?已经属于我自己的,你怎么给我?或者说,假定不是我的,正义怎样能使其成为我的?
法律家:如果没有法律,每一样东西都是所有人的,因为他可以占取、保有和享受,而不会对他人构成不公:每一样东西,土地、牲畜、果实甚至他人的身体,只要理性告诉他,不这样他就不能安全地生活。因为,假如理性的指令不能有益于人的生命之维系和改善,它就没有什么价值。因此,鉴于如果没有人定法,所有东西都将是共有的,这样的社会就将是人与人之间侵凌、嫉妒、谋杀和持续争战之源;因此,同样的理性律法又指令人类,为了其生存,应分配土地和物品;这样,每人都可知道什么是他的,因而他人就不能再对其主张权利,或者在他使用这些东西时干扰他。这种分配就是正义,而这恰恰就是我们所说的“属于自己的”;据此,你可以看到为了所有人的生存制成法有着巨大的必要性。这也是理性律法之指令:制成法是人类在当前世界上获得安全与幸福生活之必要手段,应被所有臣民遵守。理性的律法应当得到遵守,国王和臣民都应当遵守,因为它是上帝的律法。
哲学家:这些观点都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如果人类绝大多数是如此不理性,如此偏爱自己,而他们自己的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本身并不能迫使一个人去做其不乐意的事,即使他做了坏事,也不能惩罚他或伤害他,在此情况下,法律如何能够保障一个人不受他人侵害呢?
法律家:我所说的法律是指发挥作用并武装起来的法律。因为你肯定知道,一个国家在战争中被打败,会绝对地顺服于一位征服者,这位征服者也可以运用迫使该国降服的同样武力迫使他们遵守他的法律。假如一个国家挑选了一个人或一群人运用法律来治理他们,那就必须也给他配备上武装人员和金钱,所有这些都是他的职责所必需的,要不然,他的法律就没有约束力,而这个国家也会跟没有他之前一样处于混乱中。因而,使得法律具有效力的不是法律的文本,而是那个拥有国家之力量的人的权力。并不是梭伦制定了雅典的法律,尽管他设计了这些法律,相反,制定法律的是人民的最高法庭(supreme court of the people);同样,在优士丁尼时代制定帝国法律的不是罗马的法学家,而是优士丁尼本人。
哲学家:这么看来,我们在这一点上看法相同,即在英格兰是国王制定了法律,不管是谁执笔书写了法律文本;在下面一点上我们的看法也相同:假如没有征兵之权,则国王无法使其法律生效,也不能保卫其人民不受外敌侵略。因而,他可以合法地、通常他也确实觉得招募一支军队(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很庞大)是必要的;我是说,招募军队,也征收维持它的税赋。我不怀疑你会承认这是合乎普通法的,至少是合乎理性之法的。
法律家:就我来说,我承认这一点。但你已听到了,在最近的纷乱期间及其之前,人民却有另外的想法。他们说,国王怎么可以借口紧迫需要而从我们这里拿到他看中的东西,而究竟什么是必需的,他自己却又来充当裁判者。即使是外敌入侵,我们的状况也不会比这更糟吧?他们怎么能够从我们这里拿走超出他们所公布的名单上的东西?
哲学家:人民的推理是不正确的。他们不知道在诺曼征服时代我们处在什么状况,作为一个英格兰人,那是一个耻辱;假如英国人嘟嘟囔囔地抱怨他被其诺曼主子置于低下位置,得到的回答恐怕只能是:尽管你很有才能,但你是个英格兰人。不管是人民,还是那些纵容自己的不服从的人,都未能阻止国王去征收超出定额的税款,这些命令或者出自他本人,或者经由他的议会之批准;相反,当征服者确有这种需要时,也不必提出什么理由来说服人民相信他必须这样做。人民对于国王的贪欲所发出的最大抱怨只是,国王偶尔让其亲信发财,尽管这些财富相对于整个王国的财富是微不足道的;这与其说是抱怨,不如说是嫉妒。不过,关于征兵,我请问你,制成法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家:关于这一点,距今最近的制成法是查理二世13年法第六条(13 Car.Ⅱ.cap.6),根据这一法律,获授对于英格兰之军事力量的最高治理权、命令权和处置权,乃是并且一直就是英格兰历代国王之古老的权利。但在该法案中也有一个限制性条款,即该法案不应被解释为宣告国王可以流放其臣民,或迫使其迁出王国;但反过来,该法案也未宣布这种做法是非法的。
哲学家:为什么没有就此做出决定?
法律家:我可以充分地想象其中的原因,尽管我可能想得不对。我们希望在我们中间由我们的国王而非代理人(deputies)来统治,不管是本国国王的代理人还是他国的代理人。但我确实相信,假如外敌入侵我们,或者已做好入侵英格兰、爱尔兰或苏格兰的准备,而议会不在会期,若国王派英格兰士兵应战,议会将会对他表示感激。那些被亚历山大大帝的荣耀所感动并效仿这种行为的国王的臣民,并不总会过上最舒适的生活,这样的国王通常也不能长时间地享有被其所征服之国家。他们会不断地前进、后退,就好像要在一块木板上站稳,就必须站在它的中间一样;在一边翘起时,另一边会落下去。
哲学家:完全正确。但是,根据国王的良心的判断,若确实需要士兵,比方说面对一次民众起义或国内的叛乱,那么,若没有一支现成的规模相当大的军队并有财力支持,该王国怎能维系呢?而在国库匮乏招来邻国国王侵犯和难以驾驭的臣民反叛之时,怎样能够为这支军队筹措经费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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