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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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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苑》第42卷收录了15篇文章,共设4个栏目。“新公司法专题研究”栏目探讨了新法框架下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研究了实质董事制度的创新和规范适用,讨论了董事竞业限制义务规则的适用问题。“制度检视”栏目对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实施路径和保障机制进行全面的梳理分析,并对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实践困境和完善路径进行专题研究。分析了银行间市场债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以及私募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立法完善等焦点法律问题。“金融司法案例评注”栏目对“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全国首例保荐人终止保荐、公司退市案例”等案件进行评析,深入探究了保荐人行使保荐合同解除权合理性、禁止股东权利滥用条款在股东利益冲突纠纷中的适用等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域外法制”栏目介绍了澳大利亚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及其法律发展演变,并对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翻译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金融网红行为规制、公司治理女性化等方面的境外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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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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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苑 第四十二卷(2025)
【新公司法专题研究】
新《公司法》下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吴 弘 郭宇航
新《公司法》实质董事的制度创新与规范适用研究 钟洪明
董事竞业限制义务的适用难题
——以新《公司法》第184条的实施为中心 傅 穹 段再扬
【制度检视】
证券集体诉讼的实施路径与保障机制研究 林晓镍 单素华 黄佩蕾
我国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实践检视与制度完善 肖 宇 张 茜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研究 李 敏 廖嘉林
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立法完善 蔡欣瑜
【金融司法案例评注】
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张娜娜 符 望 范黎红
保荐人行使保荐合同解除权合理性的认定
——某集团公司诉某证券公司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案评析 朱颖琦 李 鹏 梁文依
禁止股东权利滥用条款在股东利益冲突纠纷中的适用
——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案 杜 翠
量化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认定
——上诉人陶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评述 张墨洋
【域外法制】
“金融网红”的崛起 [美]苏·S.关著 谢睿欣 许凯利 谢 林 王雪川译
破产隔离结构化:通过法律重新分配风险 [美]史蒂芬·L.施瓦茨著 马学荣译 胡继晔校
澳大利亚股东查阅权制度检视:兼评中国股东查阅权制度 赵金龙
公司治理和资本女性化 [美]萨拉·C.哈恩著 薛前强 万 超译
征稿启事
编辑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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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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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2024年以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稳步推进。2024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主线日益清晰。2024年7月,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施行,带动了资本市场一系列制度规则的优化重塑。2024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进一步拓展适用。此外,资本市场司法保障功能愈加坚实,实践中涌现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为此,《证券法苑》组织各界专家学者,围绕新《公司法》实施、证券集体诉讼等资本市场制度的检视评估,重大金融司法案例的评注分析和优秀域外文献的译介参考,形成了一批优秀的研究成果。本卷共设置4个栏目,收录15篇文章,简要介绍如下:
“新公司法专题研究”栏目收录了3篇文章,围绕新《公司法》的3个具体制度展开讨论。吴弘、郭宇航的《新〈公司法〉下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一文认为,新《公司法》颁布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配套措施,重新调整符合债券市场自身特点的信息披露体系、细化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的制度安排。钟洪明的《新〈公司法〉实质董事的制度创新与规范适用研究》一文肯定了新《公司法》引入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制度的积极意义,并尝试对部分问题如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的认定与判断标准、董事义务规范准用范围以及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等进行阐释。傅穹、段再扬的《董事竞业限制义务的适用难题——以新〈公司法〉第184条的实施为中心》一文充分肯定了新《公司法》对董事竞业限制义务规范的进步,指出董事竞业限制义务在实施过程中仍将面临“行为识别难”“利益冲突涤除难”“责任追索难”的现实困境,建议以公司经营能力减损为判断竞业行为的标准,强化追责与举证责任倒置,提升董事竞业限制义务的适用效果。
“制度检视”栏目收录了4篇文章,分别探讨了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虚假陈述的中介机构责任和完善私募基金托管人职责的问题。林晓镍、单素华、黄佩蕾的《证券集体诉讼的实施路径与保障机制研究》一文,对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理论架构、实践经验及境外立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比较分析,建议明确不同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重构诉讼主导和利润动机,补强私人诉讼对公共执法的补充作用,进一步平衡诉讼效率和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肖宇、张茜的《我国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实践检视与制度完善》一文专门针对普通代表人诉讼提起率低的问题,提出了优化律师费转付机制、完善法官考评机制、增加诉讼费用优惠、探索投保机构参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等建议。李敏、廖嘉林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研究》一文指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中介机构责任应回归民法的一般侵权责任框架,即法院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根据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和交易中的过错程度、发现与验证有关信息真实性的专业能力及影响力大小等综合评判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蔡欣瑜的《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立法完善》一文分别从“扩张”和“限缩”两个逻辑,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认为后续立法应增加托管人在募资阶段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督、基金间接投资时的风险防范措施监督等,并排除托管人监督投资风险的义务。
“金融司法案例评注”栏目收录了4篇文章,分别对近期4个司法审判典型案例进行了评注分析。张娜娜、符望、范黎红介绍了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对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诸多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和认定。朱颖琦、李鹏、梁文依以全国首例保荐人终止保荐、公司退市案例为切入点,对“不再推荐条款”的性质、保荐人行使保荐合同解除权合理性进行探讨。杜翠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再审案例,讨论了新《公司法》第21条关于禁止股东权利滥用的规定在股东利益冲突纠纷中的适用,提出可以禁止股东权利滥用为基本,承接强制分红、决议无效、强制回购、司法解散等救济方法,为股东利益冲突中受压迫的股东提供更充分和灵活的救济。张墨洋关注了量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违反信义义务的问题,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认为应当充分考虑量化策略的特殊性,认定量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尽到告知说明义务、谨慎勤勉执行量化策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等,并建议未来完善量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则。
“域外法制”栏目收录了1篇中文文章和3篇译文。谢睿欣等翻译的《“金融网红”的崛起》,探讨了广受关注的“金融网红”问题,指出“金融网红”提高了散户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及参与度、促进了企业融资,但也滋生了股价泡沫,甚至引发了欺诈和操纵,建议充分适用现有的反欺诈和反操纵法律条款,强化“金融网红”信息披露并给予正向激励,以提高金融网红信息质量。马学荣翻译的《破产隔离结构化:通过法律重新分配风险》一文,对结构化融资的破产隔离机制进行了规范分析,研究了当事人应在多大程度上拥有重新分配破产风险的权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赵金龙的《澳大利亚股东查阅权制度检视:兼评中国股东查阅权制度》一文,介绍了澳大利亚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及其法律发展演变,分析了澳大利亚现行股东查阅权的成文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并提出我国在股东查阅权的法律细节和司法操作方面的建议。薛前强、万超翻译的《公司治理和资本女性化》一文,以非常独特的视角记录了20世纪上半叶女性股东的比例,描述商业领域对这一趋势的反应,认为20世纪早期的性别政治帮助形成了公司治理理论的基本思想,特别是关于股东角色的认识。
编 者
202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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