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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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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实用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配套规定。择要收录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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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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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根据2025年6月27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全面改版,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了注解,特别对本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作了解释说明,根据司法实践提炼了疑难问题并作出解答,同时逐条关联配套规定。此外,收录了与治安管理处罚相关的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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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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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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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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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党的领导和综合治理】
1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
2如何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
3公安机关在联合执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4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如何选择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5如何区分治安管理处罚与其他治安行政处罚,从而适用不同的程序
第五条【适用范围】
6外国人在中国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可以处罚
7外国驻华使领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是否可以适用本法处理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是否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9如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10如何做到过罚相当
11如何做好公开
12如何做好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七条【主管部门和管辖】
13对同一违法案件多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如何处理
14铁路、港航、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行使管辖权
第八条【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15治安管理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6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和计算
17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裁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治安案件的调解】
18哪些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19调解是不是必经程序
20调解后怎么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21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否折抵拘留时间
22公安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件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23对外国人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的处理】
24如何确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
25公安机关对于被收缴的财物,如何处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26如何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
27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如何处理,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如何处理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28什么是“智力残疾人”
29什么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30什么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31如何判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是不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第十四条【盲人、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32如何判断车辆驾驶人员是否醉酒
33如何合理地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十六条【数种违法行为的并罚】
34如何计算治安拘留的时间
35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时,决定书如何制作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36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何认定
37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分别处罚时,具体如何操作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38如何具体认定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
第十九条【为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
39如何认定“是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
第二十条【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40如何认定“主动投案”
41如何认定“有立功表现”
42如何适用减轻处罚
第二十一条【认错认罚从宽处理】
43如何把握“从宽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与例外】
44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如传染性疾病)是否可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45哪些情形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追究时效】
46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侵害人在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受理而不受理的,如何计算追诉时效
4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时效的,是否意味着将没有任何法律后果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选举等秩序】
48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49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区别
50破坏选举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区别
第二十七条【扰乱国家考试秩序】
51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52如何认定“考试作弊行为”
53如何认定“作弊器材”
54如何理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55什么是“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以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危害公共安全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56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57认为他人编造的虚假传言为真而予以散布的,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寻衅滋事】
58结伙斗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聚众斗殴罪有什么区别
59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区别
60还有哪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
第三十一条【邪教、会道门及相关非法活动】
61如何界定“邪教组织”
第三十二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
62如何区分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界限
第三十三条【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63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
64本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第三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65如何认定“传销活动”
66如何认定“组织、领导者”
第三十五条【扰乱国家重要活动,亵渎英雄烈士,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或行为】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非法从事与危险物质相关活动】
67如何区分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
第三十七条【危险物质被盗抢、丢失不报告】
第三十八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
68如何区分本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第三十九条【盗窃、损毁重要公共设施,妨碍国(边)境标志、界线走向管理】
69如何区分本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70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破坏界碑、界桩罪的区别是什么
第四十条【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安全】
71在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航空设施”
72如何认定“不听劝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
73破坏航空设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第四十一条【妨害铁路运行安全】
74本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第四十二条【妨害列车行车安全】
第四十三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道路施工妨碍行人安全,破坏道路施工安全设施,破坏公
共设施,违反规定升放升空物体妨害消防安全,高空抛物】
75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第四十四条【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共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
76如何认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
77什么是“责令改正”通知
第四十六条【违规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空物体妨害空域管理】
78“飞行空域管理规定”包括哪些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
宅,非法搜查人身】
79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80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区别
8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非法搜查罪的区别
第四十八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82哪些是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
第四十九条【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83怎样处置流浪乞讨人员
第五十条【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证人、滋扰他人、侵犯隐私等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84诽谤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诽谤罪以及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别
85打击报复证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
86如何区分侮辱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87诬告陷害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88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故意或过失伤害罪
第五十二条【猥亵他人,公然裸露隐私部位】
第五十三条【虐待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人和被看护人,遗弃被抚养人】
89虐待行为与虐待罪的区别是什么
90虐待家庭成员与父母管教子女不当的界限是什么
91被虐待人或者监护人没有告诉的,公安机关可以处理吗
92哪些是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93遗弃被扶养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遗弃罪的区别
第五十四条【强迫交易】
94如何区别强迫交易行为与强迫交易罪
......
配 套 法 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23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1月8日)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节录)
(2020年8月6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8月6日)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2020年8月6日)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2018年8月23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2015年7月22日)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2016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200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7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2022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
(20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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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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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便于阅读,本书对法律文件采用此种简称方式,全书同。于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自法律施行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治安形势不断变化,实践中治安管理方面出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解决。
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列入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5年6月27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次审议后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于当日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适应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总结提炼治安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机制和做法,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一是强调治安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二是立足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将新出现的一些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纳入法律当中,增加相应处罚;三是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其他法律衔接协调,进一步合理设定处罚措施和幅度,优化处罚程序。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共六章14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党的领导
在现行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增列违反治安管理应予处罚的行为
一是将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妨害国家重要活动秩序等行为增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二是将以抢控方向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高空抛物、违反无线电管理、违规飞行“无人机”等行为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三是将违反证人保护措施、采取滋扰纠缠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所监护的幼老病残人员、违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四是将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按规定登记信息或者不履行报告义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违反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增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三、合理设定处罚措施和幅度
一是加强与和解、人民调解的衔接,明确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二是增加从轻处罚规定,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
三是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本法中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制止措施;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四是将再犯从重处罚的时间间隔由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延长至1年;缩小因不满16周岁或者70周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范围,规定在1年内2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或者情节恶劣的,不受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规定的限制。
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适当提高罚款幅度,并重点针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拒不整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隐患、非法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四、优化处罚程序
一是完善立案、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规定,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
二是增加规定,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当场检查场所和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五类情形,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规定了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责任。
三是完善强制传唤、询问查证、场所检查程序,增加对异地询问及远程视频询问制度的规定。
四是增加公安机关实施人身检查、采集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职权,规范提取、采集有关信息、样本的程序规定,明确条件和范围,并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要求。
五是将被处罚人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时增加为可以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六是进一步扩大治安管理处罚听证的案件范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正执法。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一是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
二是规定询问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三是增加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的处罚规定。
四是增加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规定。
此外,为进一步做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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