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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权威性:权威机构出版,专业人士编写,法律文本标准
实用性:重点法条注释,条文主旨提示,配套附录实用
易用性:解读立法本意,注释精准易懂,开本便于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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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注释
·附录一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
·附录二 国内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附录三 仲裁办案流程图
·附录四 常用仲裁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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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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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男,湖北利川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的学习与研究。201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先后在《现代法学》、《法治论坛》、《海峡法学》、《理论导刊》、《民事程序法研究》、《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近十篇,其中在《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不知陈述”》被《新华文摘》摘编。曾参与司法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中国法学会“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研究”、北京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官惩戒制度研究”、中国法学会“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估”等多项省部级课题,其中参与编写的《深圳市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估报告》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先后荣获国家版权局第六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比赛三等奖、第三届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中国法学会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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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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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党的领导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
第五条 或裁或审制度
第六条 仲裁机构的选定
第七条 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
第八条 诚信仲裁原则
第九条 仲裁独立原则
第十条 一裁终局制度
第十一条 等效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仲裁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十三条 仲裁机构的设立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十六条 仲裁机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仲裁机构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仲裁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仲裁机构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的品德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名册与仲裁员除名制度
第二十四条 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监督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七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瑕疵仲裁协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仲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仲裁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第三十六条 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的主管异议
第三十八条 仲裁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请求
第三十九条 仲裁保全
第四十条 仲裁代理
第四十一条 仲裁文件的送达方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第四十三条 仲裁员的选定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指定
第四十五条 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回避申请的提出
第四十八条 回避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仲裁员的更换
第五十条 仲裁员的除名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审理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五十三条 开庭日期的通知与延期开庭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缺席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据的提供与收集
第五十六条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第五十七条 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第五十八条 证据保全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辩论
第六十条 开庭笔录
第六十一条 虚假仲裁的规制
第六十二条 仲裁和解
第六十三条 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仲裁调解
第六十五条 仲裁调解书
第六十六条 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六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内容
第六十八条 先行裁决
第六十九条 裁决书的补正
第七十条 裁决书生效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十一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第七十二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七十四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第六章 执行
第七十五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七十六条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七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第八十条 涉外仲裁开庭笔录
第八十一条 仲裁地制度
第八十二条 特别仲裁制度
第八十三条 涉外仲裁撤销裁决
第八十四条 涉外仲裁不予执行裁决
第八十五条 国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八十六条 支持涉外仲裁开展业务
第八十七条 鼓励选择中国仲裁
第八十八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仲裁机构
第九十条 仲裁时效
第九十一条 仲裁规则
第九十二条 仲裁费用
第九十三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
第九十四条 国际投资仲裁
第九十五条 仲裁登记管理
第九十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一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23.9.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8.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2022.4.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12.2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9.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1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22.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6.29)
附录二 国内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9.2)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1.11.27)
附录三 仲裁办案流程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流程图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流程图
附录四 常用仲裁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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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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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说明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读者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我社开创性地推出了“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丛书,至今已十余年。本丛书历经多次修订完善,现已出版近百个品种,涵盖了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已经成为广大读者学习法律、应用法律之必选图书。
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出版机构权威。成立于1954年的法律出版社,是全国首家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始终秉承“为人民传播法律”的宗旨,完整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全过程,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等荣誉称号,入选“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2.编写人员专业。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编写,确保图书内容始终紧跟法治进程,反映最新立法动态,体现条文本义内涵。
3.法律文本标准。作为专业的法律出版机构,多年来,我社始终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法律文本,积淀了丰富的标准法律文本资源,并根据立法进度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4.条文注解精准。本丛书以立法机关的解读为蓝本,给每个条文提炼出条文主旨,并对重点条文进行注释,使读者能精准掌握立法意图,轻松理解条文内容。
5.配套附录实用。书末“附录”部分收录的均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便捷,使全书更为实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注释”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本丛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我们用心打磨本丛书,以期待为法律相关专业的学生释法解疑,致力于为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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