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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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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中世纪西欧社会保障的原初形态为研究对象,探讨现代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渊源。本书详述家庭保障体系,涵盖青壮年就业、老人养老、未成年子女教育及妇女保障等内容;解析社会组织救助,包括教会的慈善救助、行会的互助救济、庄园的土地与物质支持、村社的互助传统及其经济来源与实践方式。同时,聚焦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早期形态,梳理从“组织内救济”向国家主导济贫立法转型的历史轨迹,揭示西欧社会保障从家庭与小共同体主导向国家主导过渡的历史逻辑,为理解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生成逻辑提供历史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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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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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江,江苏金湖人,1970年生。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硕士,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为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欧洲中世纪经济史、英国史、欧洲社会保障制度史研究。在《世界历史》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多项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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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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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
第一章 中世纪西欧的家庭保障……………17 第一节 家庭与保障概论……………17 第二节 中世纪西欧农奴的就业……………32 第三节 中世纪西欧农民的养老……………45 第四节 中世纪西欧的学徒、仆人制度与家庭保障……………70 第五节 中世纪西欧妇女的保障……………89 第六节 中世纪西欧家庭保障存在的问题……………111
第二章 中世纪西欧的社会组织救助……………114 第一节 概论……………114 第二节 教会的救助……………115 第三节 行会的救助……………139 第四节 庄园的救助……………151 第五节 村社的救助……………160 第六节 社会组织救助存在的问题……………171
第三章 中世纪西欧的济贫法律……………175 第一节 中世纪西欧教会的贫富观与济贫立法……………175 第二节 社会流动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孕育……………191 第三节 过渡时期英国农民主体权利的嬗变与济贫立法……………205
第四章 结语……………219 第一节 稳定有序的生产:民生保障之基……………219 第二节 共同体下的保护:民生保障之盾……………225 第三节 共同体内的救助:贫弱群体民生之依托……………229
参考文献……………234 后记……………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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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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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标配,现代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世纪西欧的社会救助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初形态。因国家组织的“缺位”和市场的不发达,在家庭保障之外,中世纪西欧的各类社会组织(共同体)承担了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各类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上的观念引领、物质支撑和具体实践等元素成为近代社会保障制度萌生的渊源。
一、 人的生存是我与他者的关系 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生存既是“我”(个体)的问题,也是我和“他者”的关系问题。他者既包括共同体,如家庭、各类社会组织(中世纪的村社、庄园、行会、教会)和国家等,也包括他人,如贵族、商人等。中世纪西欧,因国家组织的“缺位”,个体的生存离不开家庭、社会组织的帮助,可以将中世纪西欧的人们称为“共同体中的人”,因此探讨家庭、社会组织在个体生存中的积极作用是本书的两大主题。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是西欧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西欧出现了民族国家形成的趋势,民族国家,特别是英国在济贫事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开始上升,西欧社会保障制度初露端倪,这是本书探讨的第三大主题。 家庭、社会组织、政府构成了民生保障体系中他者的三大要素。中世纪至近代,西欧民生保障体系他者三要素经历了家庭作用下降、社会组织作用式微、国家组织作用增强的变动过程,这是西欧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的时代背景。所谓“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social security)。在西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过程中,他者三要素依然对个体的民生保障发挥着作用,缺少家庭和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国家的社会保障责任将不堪重负。国家在社会保障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对家庭和社会组织作用下降的补充,而非全面替代。
二、 中世纪西欧民生保障的分类 从民生保障主体来看,民生保障可分为家庭保障、社会组织救助(或小共同体救助)、国家发挥主导作用的社会保障。西欧的民生保障体系经历了从中世纪以家庭保障、社会组织救助为主要成分的“两要素”结构向家庭保障、社会组织救助和政府济贫“三要素”结构的转变过程。在中世纪,家庭和社会组织(小共同体)是西欧民生保障的两大主体,在西欧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国家才成长为民生保障的新主体。 从民生保障的内容来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内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内涵的形成与完善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社会救助属于最低层次的保障,是中世纪西欧贫弱群体的主要保障形式,教会、村社、庄园、行会等社会组织都发挥了各自的作用;社会保险是中等层次的保障,是近代西欧社会保障形式的核心;福利国家则是有史以来最高层次的保障,是现代西欧社会保障的主流形式。现代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从中世纪的社会救助,到近代的社会保险,再到现代的福利国家的发展过程,是家庭、社会组织(小共同体)和国家(大共同体)的社会职能的结合,也是中世纪的救助观念、近代的保险意识和现代社会福利理念的结合体。
三、 中世纪西欧家庭保障体系的内涵 家庭保障是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感恩与责任观念在行动上的体现,主要是为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提供保障。家庭成员从代际角度可分为青壮年夫妇、年迈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个层次。就业(土地劳动、做雇工、手工业劳动等)是青壮年民生保障的根本,也是家庭保障的基础,老人家庭保障的重心是养老,未成年子女家庭保障的重点是养育。 (一) 青壮年的就业 在中世纪,为家庭财产做“加法”的主要是青壮年,而老人和未成年子女主要做“减法”。青壮年是财产增量的创造者,老人是财产存量的保有者和消耗者,未成年子女是财产增量的未来创造者。青壮年夫妇在家庭保障中处于中流砥柱的地位,既要承担赡养年迈父母的义务,又要养育未成年的子女。家庭保障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青壮年夫妇除了继承父母的土地和财产外,自身的就业是家庭物质来源最重要的渠道,是奠定家庭物质基础的基石。 中世纪西欧社会是等级社会,“在中世纪,人们普遍认为社会由三个功能不同而相互依赖的等级组成,一些人祈祷,一些人作战,一些人劳动。14世纪末英国宗教改革的先驱威克里夫便持有这种看法。每个等级各有上帝指派的责任,社会的和谐和上帝的恩宠皆有赖于各等级成员正确地履行他们各自的责任”。义务因等级而不同,权利也按照等级来划分,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的权利,这种权利叫“主体权利”(subjective rights)。“主体权利的实质是一种身份权利或等级权利,或者称之为原始的个人权利。”“主体权利也是自然权利获得社会的、主观的和个体意义价值上的体现。” 农民是中世纪西欧社会阶层的主体,土地和劳动是农民民生保障的根本因素,土地权利和劳动权利便成为农民最基本的主体权利,拥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保有权)和提高劳动收益成为农民就业的两大根本问题。黑死病暴发以前,是农民主体权利发展的稳定期,农民通过习惯法和庄园法庭(manorial court)来维护自身的土地和劳动权利。黑死病暴发以后的14—15世纪是农民主体权利发展的兴盛阶段,一方面,农奴的土地权利在其份地上得到巩固时,也拓展到领主的自营地上,农奴的土地权利得到优化;另一方面,领主自营地出租和货币地租流行使农奴自由支配自身劳动成为可能,改善了农奴的劳动权利。农奴的政治地位因其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得到提高,由农奴(villein)转化为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实际上成为自耕农和自由民。土地权利的优化和劳动权利的改善增加了农奴的土地劳动收益,同时雇工的劳动收益也稳定增值,农奴的就业收益不断提高,其民生保障达到历史上的最好时期,直接表现为农奴的衣食住行水平都得到普遍提高。 生产资料占有权、劳动权(生产权)、市场权是城市手工业者主体权利的核心。行会通过规范行会成员的生产资料占有权、限制劳动权和市场权(有限劳动权、有限市场权),遏制来自行会内外的竞争,以保障行会青壮年成员的普遍就业,实现行会手工业者的普遍生存。 (二) 老年人的养老 中世纪西欧,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有产农民又是农民的主体,有产农民的养老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1)赡养者的“家庭+”选择:赡养者选择的理智性。在中国古代,老人除考虑由家庭成员,即主要由儿子来承担自己的养老责任外,很少有其他选项,彰显养老的家庭本位思想。在中世纪西欧,老人在养老承担者的选择上却有更多的选项,体现的是养老的个体本位思想。可以将中国古代农民选择赡养者的方式称为“家庭内”选择,而中世纪西欧农民的养老选择方式则称为“家庭+”选择,老人养老首选子女,但在家庭之外,非子女亦可以成为养老义务的承担者。(2)财产换养老:养老方式的物质性。与中国古代“养儿防老”的养老模式相比,“财产换养老”成为中世纪西欧家庭养老模式的又一鲜明特色,子女与父母之间签订养老协议或赡养协议。中国古代家庭养老更偏重伦理性,而中世纪西欧人的养老方式则更重物质性,是商品交换理念下理性的交换行为。(3)法律约束:养老实现路径的刚性。中国古代家庭首先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十分重视亲情的作用,养儿是古代中国人防老的主要途径,这也是中国古人十分重视生育的一大缘由。孝与感恩自然成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本元素和核心之一,是中国人品德形成的基础。中世纪西欧人的家庭少以亲情划界,亲情相对淡漠,西方并未出现在中国绵延长久、影响深远的孝道文化。在中世纪西欧,对名下有些许财产的农民来说,其养老实现路径更依赖于财产换养老协议下的法律约束。首先,通过在法庭上签署财产换养老协议,老人应享有的权利具有了规范性,减少了无序性。其次,通过在法庭签署财产换养老协议,提高了老人赡养行为的公开性,便于第三方的监督。再次,通过法庭完成财产换养老协议,提高了赡养老人行为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强制性则成为规范性和公开性下违反协议的结果。 无财产和无子女的贫困老人则由村社和教会来承担其养老责任,是村社和教会社会救助的重点。 (三) 未成年子女的教育 当代社会未成年子女主要在学校接受教育,而在学校教育资源非常稀缺的中世纪,只有富人才有能力聘请家庭教师,或送子女到教会学校和世俗学堂学习。西欧社会底层劳动者的子女除接受家庭教育外,往往在师傅或主人家里接受职业教育。学徒制度和仆人制度是社会底层劳动者子女接受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 “学徒制是人类最古老的职业教育形式。”欧洲的学徒制大致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两大阶段,学徒制在从私人领域发展为公共领域的过程中,行会发挥了关键作用。从学徒角度来看,学徒制的本质是用无偿劳动换技术。学徒住在师傅家中,向师傅学习工商业技艺和知识是学徒学习的主要内容,师傅负责学徒的食宿,但师傅很少给学徒发放劳动报酬。中世纪欧洲的职业教育主要由行会实施监管,行会师傅除了受师徒所签订契约的约束外,行会对师傅的德行和教学过程的监督,对于提高学徒的培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学徒制既是职业教育,也是劳动力与就业政策,很多行会便规定,没有本行会学徒经历者不得在本行会工作。学徒制是从教育到就业的桥梁,为学徒未来的职业发展提供知识、技能和道德支撑。在工业革命以前,学徒制是培养工商业者的重要途径,学徒以学习工商业技艺为主,学习地点一般在城里师傅的作坊或店铺里。 因工商业的落后,学徒数量受到限制,而从事家务劳动和农业劳动的仆人的社会需求量大,其人数比学徒多得多。仆人制度是西欧农耕社会时期家庭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前工业化时期欧洲社会的普遍特征。英国著名家庭史学家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根据人的生命周期(life-cycle)创造了“立身期仆人”(life-cycle servant)这一概念,主要指处于青春期的仆人。它包含两层含义,既指从事家务劳动的仆人(domestic servant),也包含从事农业劳动的青少年佣工(farm servant)。主人提供仆人的食宿,向仆人传授家务劳动和农业劳动经验,有的主人还会付给仆人一定的劳动报酬。这种“易子而教”的仆人制度也被称为“错位家庭教育”,它既缓解了仆人的家庭经济困难,也培养了青少年独立谋生的能力。 (四) 妇女的保障 中世纪欧洲社会主要是农耕社会,因使用的生产工具简陋,耕种是重体力劳动,而男人的体力强于女性,这是妇女的社会地位低于男性的经济根源。基督教认为女人是男人的肋骨所造,女人也是人类堕落的根源,这成为女人社会地位天生就低于男性的观念来源,实质上是男尊女卑的经济根源在思想意识上的反映。歧视妇女的观念反过来又导致了妇女在经济、政治、社会地位上的低下,因此妇女的生活保障问题是家庭保障的重要问题。物质保障是妇女生活保障的必要条件,中世纪是权利的形成时代,争取财产权和劳动权是妇女获取物质来源的重要途径。 妇女的财产权方面,中世纪的婚姻多为利益婚,丈夫死后,妇女婚姻财产的转让和家庭财产的继承是中世纪欧洲妇女获得财产的重要来源,这在妇女的嫁妆、聘礼、晨礼(morning gift)、寡妇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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