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帳戶  | 訂單查詢  | 購物車/收銀台(0) | 在線留言板  | 付款方式  | 聯絡我們  | 運費計算  | 幫助中心 |  加入書簽
會員登入   新用戶註冊
HOME新書上架暢銷書架好書推介特價區會員書架精選月讀2025年度TOP分類閱讀雜誌 香港/國際用戶
最新/最熱/最齊全的簡體書網 品種:超過100萬種書,正品正价,放心網購,悭钱省心 送貨:速遞 / 物流,時效:出貨後2-4日

2026年01月出版新書

2025年12月出版新書

2025年11月出版新書

2025年10月出版新書

2025年09月出版新書

2025年08月出版新書

2025年07月出版新書

2025年06月出版新書

2025年05月出版新書

2025年04月出版新書

2025年03月出版新書

2025年02月出版新書

2025年01月出版新書

2024年12月出版新書

『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财税法律法规全书 : 含优惠政策(2026年版)

書城自編碼: 418484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工具书
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7838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頁數/字數: /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36

我要買

** 我創建的書架 **
未登入.



新書推薦:
加密货币突破数字边界
《 加密货币突破数字边界 》

售價:NT$ 352
养元筑基调气血
《 养元筑基调气血 》

售價:NT$ 356
永夜微光:拉康与未竟之精神分析革命
《 永夜微光:拉康与未竟之精神分析革命 》

售價:NT$ 602
古希腊社会生活史
《 古希腊社会生活史 》

售價:NT$ 254
维特根斯坦传
《 维特根斯坦传 》

售價:NT$ 296
暮日耀光:张居正与明代中后期政局
《 暮日耀光:张居正与明代中后期政局 》

售價:NT$ 959
厚土中华
《 厚土中华 》

售價:NT$ 500
镜头设计:电影、短剧与短视频的拍摄之道
《 镜头设计:电影、短剧与短视频的拍摄之道 》

售價:NT$ 500

編輯推薦:
我社优势
★收录人大代表建议的重要答复,赠送读者书籍目录电子版,方便读者检索。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是我社畅销10余年的重点大型工具书,该丛书我社做到每年年底全套集中改版,以确保书籍内容的时新、准确。
★新版紧追法规热点、认真落实读者反馈,从而保证分册设置、内容收录以及书籍封面设计等各细节做到更好,提升读者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法律法规专业做法
1.真正做到读者至上。2026年新版我们延续,如何精进?读者说了算。每一位读者都可能是我们的丛书“编辑”,新版认真落实读者反馈,吸纳好的读者建议。真正做到“做读者想要的书,为读者做书”。丛书责任编辑通过专属微信公号逐一记录读者反馈、服务增补服务,及时后台答疑,服务32万粉丝读者。
2.真正做到新法速递。坚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对时效并修订,新法及时更新收录。
3.真正做到便捷查询。赠送本书目录电子版,与纸书配套,立体化、电子化使用,便于检索、快速定位;实现将本书装进电脑,随时随地查。

二、丛书独具多重价值

1.内容全面。涵盖分册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
內容簡介:
本书涵盖财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独家梳理和收录人大代表建议的重要答复,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确保内容准确。
關於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中国法治出版社以法律法规为立社之本,法规资源权威,编辑团队专业,是读者的不二之选!
目錄
总目录
一、国家财政
(一) 财政综合规定
(二) 预算
(三)政府采购
二、财务会计
(一)企业财务
(二)会计
(三)审计
三、税法
(一)商品税
1.增值税
2.消费税
3.关税
(二)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税和行为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产税
3.车船税
4.车辆购置税
5.土地增值税
6.耕地占用税
7.印花税
8.契税
9.资源税
10.其他
四、税收征管
(一)征收管理
(二)税务管理
(三)税收违法行为及处理
(四)税收协定
(五)其他
五、税收优惠
六、人大代表建议答复
(一)财政部答复
(二)国家税务总局答复

目录

一、国家财政
(一)财政综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6月24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021年2月1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1年9月28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8月16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年1月8日)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2008年12月16日)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2012年3月2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1月3日)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17日)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1998年5月28日)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7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3日)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2022年1月14日)
(二)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020年8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
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10月28日)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2016年10月27日)
部门决算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13日)
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4月29日)
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2022年4月13日)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2022年4月13日)
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1月14日)
政府投资条例
(2019年4月14日)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7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3月23日)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7月26日)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7月26日)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2020年2月25日)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2021年9月8日)
(三)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年1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5年9月28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2021年4月30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1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9日)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4月24日)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7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18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月4日)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1月15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8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
(2021年4月24日)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月14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3年12月8日)
二、财务会计
(一)企业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023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年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2024年11月12日)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月4日)
企业财务通则
(2006年12月4日)
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8月5日)
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25年6月9日)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022年1月7日)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023年1月28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2022年6月14日)
(二)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2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014年8月31日)
总会计师条例
(2011年1月8日)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年6月21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019年3月14日)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5年10月23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7月23日)
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1年10月18日)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2016年12月3日)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6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24年1月12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24年6月8日)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2019年3月15日)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3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019年1月2日)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7日)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
(2022年5月12日)
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2025年9月3日)
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6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2024年7月2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9年3月14日)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2023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7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22年1月21日)
(三)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11日)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
(2021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2010年9月1日)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2018年1月12日)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
(2010年12月28日)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
审计署、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1月24日)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2025年2月12日)
三、税法
(一)商品税
1.增值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2025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3月2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年3月20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2018年6月15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2017年10月30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2018年1月29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27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2018年4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8年4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2018年6月15日)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12月27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11月14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6月15日)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6月15日)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6月1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6月3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1年12月3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1年12月22日)
......
內容試閱
修 订 说 明

本次再版,对本书作出如下改进:
一是根据近年国家立法的变化,更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如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同时,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欠税公告办法》等法律文件也均予以收录,保证了本书的时效性。
二是补充增加了一些最新公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等。
三是删除了一些已失效或已失去普遍指导作用的文件。
四是梳理和收录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人大代表建议的重要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

 

 

書城介紹  | 合作申請 | 索要書目  | 新手入門 | 聯絡方式  | 幫助中心 | 找書說明  | 送貨方式 | 付款方式 台灣用户 | 香港/海外用户
megBook.com.tw
Copyright (C) 2013 - 2026 (香港)大書城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