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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涉外法治新视界: 检察机关在反制裁中的角色与功能

書城自編碼: 419535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李华伟,王蔚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1079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6-01-01

頁數/字數: /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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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聚焦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工作的法理基础、现实需求及实现路径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以期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工作机制,激活“沉睡条款”、提升反制裁法及阻断法规适用精准度与执行力,为保障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關於作者:
李华伟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学博士。先后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持或参加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项目、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及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在《法学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人民检察》、《检察日报》、《诉讼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官》等报刊发表多篇文章。
  王蔚
  中国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博士。兼任国际宪法学会中国理事(2024-2026年)、福州市法律顾问,上海法院特聘教授。主要研究涉外法治、法国法、比较宪法、卫生法。著有中文、法文专著各一部,在中文、法文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组织中法宪法论坛等系列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多次在国际会议中作主题发言。曾获中国教育部设立的国家奖学金、法国外交部埃菲尔奖学金、法国大陆法基金会“年度优秀博士论文奖”。
目錄
目 录
绪 论
一、思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检察命题
二、检察参与反外国制裁的路径研究与进展
三、北京实践初探:北京涉外检察既有经验的梳理与总结
第一章 涉外检察反制裁功能与理论构造
第一节 捍卫国家主权
一、国家主权原则与反制裁的正当性
二、宪法框架下检察机关的主权维护职能
三、法律监督权在反制裁中维护主权的功能面向
第二节 保护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
一、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规范基础
二、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捍卫者
第三节 完善涉外法治实践
一、保障法治统一性原则
二、系统性构建反制裁法律规范体系
三、完善涉外法治监督体系的构建
第四节 协助履行国际法义务与参与全球治理
一、协助国际法义务履行的规范基础与程序保障
二、全球治理规则制定的法律参与
三、国际法话语权的主动塑造
第五节 加强涉外检察与探索创新
一、自觉服务大局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
二、深化检察改革与探索创新
第六节 推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一、考察国外检察反制裁体系
二、深入推进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第二章 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的法律规范解读
第一节 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工作的职能定位
一、反制裁领域的检察机关主体身份
二、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工作的内部权力配置体系
第二节 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工作的主要范畴
一、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工作的目的
二、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工作的领域
第三节 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工作的具体情形
一、我国现行反制裁法规体系
二、反制裁领域中的检察工作
第三章 我国反制裁制度与实践中的检察参与可能性分析
第一节 反制裁领域的刑事检察履职
一、反制裁领域刑事检察履职的规范依据
二、反制裁领域刑事检察履职的规范要求
三、典型案例中的检察参与关联点建构
第二节 反制裁领域诉讼保全的检察监督
一、反制裁领域诉讼保全检察监督的规范依据
二、反制裁领域诉讼保全检察监督的规范要求
三、典型案例中的检察参与关联点建构
第三节 反制裁领域中的检察涉外取证
一、刑事领域反制裁检察涉外取证的规范依据
二、刑事领域反制裁检察涉外取证的规范要求
三、典型案例中的检察参与关联点建构
第四节 外国裁判承认与执行中的检察参与
一、外国裁判承认与执行中的检察参与规范依据
二、外国裁判承认与执行中的检察参与的规范要求
三、典型案例中的检察参与关联点建构
第四章 反制裁领域检察参与的国别实践研究
第一节 欧洲反制裁领域的检察参与
一、欧盟反制裁领域的检察参与
二、法国反制裁领域的检察参与
三、德国反制裁领域的检察参与
四、俄罗斯反制裁领域的检察参与
第二节 美洲反制裁领域的检察参与
一、加拿大反制裁领域的检察参与
二、阿根廷反制裁领域的检察参与
三、墨西哥反制裁领域的检察参与
第三节 大洋洲及亚洲反制裁领域的检察参与
一、澳大利亚反制裁领域的检察参与
二、日本反制裁领域的检察参与
第五章 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的具体路径
第一节 检察机关依托刑事检察职能参与反制裁
一、刑事检察:检察机关作为反制裁相关犯罪的追诉者
二、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于反制裁的疑难问题
三、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于反制裁的可能路径
第二节 检察机关依托民事检察职能参与反制裁
一、民事检察:检察机关作为反制裁民事诉讼的监督者与支持者
二、民事检察职能作用于反制裁的疑难问题
三、民事检察职能作用于反制裁的可能路径
第三节 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检察职能参与反制裁
一、行政检察:检察机关作为反制裁行政执法的监督者与协助者
二、行政检察职能作用于反制裁的疑难问题
三、行政检察职能作用于反制裁的可能路径
第四节 检察机关依托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参与反制裁
一、公益诉讼检察:检察机关作为反制裁领域的公益诉讼人
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于反制裁的疑难问题
三、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于反制裁的可能路径
第六章 《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的检察工作机制构建建议
第一节 《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的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原则
三、对等原则
四、依法检察原则
五、协同性原则
第二节 “四大检察”职能保障反制裁路径畅通
一、刑事检察职能
二、民事检察职能
三、行政检察职能
四、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第三节 《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的检察工作配套措施
一、培养反制裁领域高素质检察人才
二、开展反制裁领域交流合作
后 记
內容試閱
总  序
  中国的涉外法治建设与中国的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随而行、相得益彰。事实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帷幕就开启了。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是明证,它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制定的第一部涉外法律。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不断深化、不断发展、不断前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强国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尤其高度重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特别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十一个坚持”,其中首次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并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了系统、深入、全面的阐述。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再次强调:“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2025年11月,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时,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对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涉外法治建设,无论是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还是涉外法律服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研究,蓬勃发展、如火如荼、方兴未艾,无疑是一场波澜壮阔、气势磅礴的伟大实践,也是一幅生动活泼、气象万千的时代画卷。
  “涉外法治”(rule of law in foreign matters)这个概念是从中国自身的角度而言的,是站在中国自己的立场来讲的。它指的是中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外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遵循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处理自身涉外事务的法治活动。严格来讲,“涉外法治”对应的概念是“纯国内法治”,即中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我国法律法规,处理纯国内事务的法治活动。而“国内法治”(rule of law in domestic matters)是一个大概念,指的是一个国家基于主权依法治国,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等法治活动,它包含纯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个方面。涉外法治是我国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工作。所以,可以肯定地说,涉外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而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治”(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是与“国内法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并与“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两个概念密切相关。“国际法治”指的是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处理国际事务、推进全球治理而开展的法治活动。显然,它不是一国的涉外法治,不同于“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两个概念。全球治理所依赖的法治既包括世界各国开展国内治理所依托的国内法治,也包括国际社会治理跨国事务或者应对全球性问题的国际法治。“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可以这样来分析,打个比方说,国内法治是个圆,国际法治是另一个圆,这两个圆有一小部分重叠在一起,这个重叠部分、交叉部分、结合部分、融通部分就是涉外法治。对中国而言,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是沟通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是联系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纽带,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对国际社会而言,跳出中国从第三者的视角来看,也可以把两个圆重叠、交叉、结合、融通的部分,即涉外法治部分,视为国际法治的特别部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说,仅就一国而言的涉外法治,因其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重叠、交叉、结合、融通部分,兼具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性质。当然,国际法治涉及面更广大得多。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一国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有密切的联系,但涉外法治毕竟是一国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不能等同于国际法治,我们既不能用一国涉外法律法规代替国际法,也不能以一国的涉外法治代替国际法治。
  新时代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有两大时代背景: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当下中国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就决定了践行法治既是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手段、路径和方法,也是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的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而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正是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的两个方面、两个面向、两个维度。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二是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是一个世界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格局深刻调整,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霸权主义严重冲击国际秩序,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国际投资贸易萎缩,新冠疫情影响深远,中美两国战略博弈,局部武装冲突改变世界地缘政治格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亟待改革和完善的历史变革期。这一时代背景决定了当下中国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也就是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不可能关起门来施行,也不可能只推进国内法治而不去推进涉外法治,必须不断强化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权益,维护人民利益,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和应对严峻挑战,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
  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第一,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面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涉外法治工作必须加强战略布局,占领制高点,掌握主动权。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第二,在涉外立法方面,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坚持立法先行、科学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保持时、度、效相统一,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进一步建立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法律法规,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在涉外执法方面,要加快建立健全涉外执法体系。构建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水平和效能。尤其要不断加强对外经济贸易领域的执法能力,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依法保障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外商来华投资贸易权益,反制非法单边制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一流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四,在涉外司法方面,要加快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把涉外公正司法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积极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进行符合审判规律的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涉外司法审判能力和水平,强化涉外司法效能,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涉外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五,在涉外守法方面,要加快提升涉外活动主体的法治素养。在涉外工作中强化法治意识和合规意识,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要加快强化快捷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和能力。通过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中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中国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第七,在对外交流合作方面,要加快深化法治领域国际合作。基于国际条约和平等互惠,深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积极开展域外送达、取证,域外法律查明,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司法协助。深化律师、仲裁、调解、公证、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协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加强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第八,在队伍建设方面,要加快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是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深邃世界眼光、宽广全球胸怀、扎实法学根底、复合知识能力,熟悉中国国情,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或者国际法律事务的法治人才。鉴于涉外法治人才必须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或者国际法律事务,其核心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是国际法专业,因此可以这样说,涉外法治人才就是国际法治人才。加强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要从法学院校专业培养和在职继续教育培训两方面入手。在法学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面,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在夯实法学根底的基础上,依靠国际法专业师资队伍,基于国际法学科专业平台,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着力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在继续教育培训方面,要面向涉外实务工作者开展涉外法治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加强涉外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升涉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事关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关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事关中国外交工作大局,事关中国稳妥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事关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事关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2023年是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和发展进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年。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相继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此同时,涉外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各项涉外法治工作蓬勃开展起来。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一群志同道合的国际法专业同仁希望在涉外法治研究方面有所开拓、有所创新、有所作为。2023年7月,法律出版社社务委员、法治与经济分社社长沈小英建议,出版一套“涉外法治文库”。现摆在读者面前的就是我们共同商定、合力编写出版的这套“涉外法治文库”。该文库将立足中国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实践,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涉外法律为主线,兼顾国务院出台的重要涉外行政法规,诠释、解读、剖析中国涉外立法及相关涉外法治实践,并同外国和国际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中国涉外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探索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规律和优化发展之路。为了编写出版好这套文库,我们制订了策划方案,组建了一个学缘结构多元、老中青国际法专家学者结合的编辑委员会,聚合了一个颇具规模的以中青年国际法专家学者为主体的编写团队,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则选定了经验丰富的编辑负责项目推进及编辑工作。现在出版“涉外法治文库”可谓恰逢其时,万事俱备。
  庄子云:“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仰观宇宙之大,俯察知识之盛,人生真有“少年易老学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之感慨。我们今天面对的涉外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必修课,是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是永远在路上并循序渐进的长征,也是求真向善至美的文化苦旅。我辈国际法同仁适逢这个时代,唯有尽力而为,砥砺前行,奋发图强,久久为功。能为中国涉外法治建设添砖加瓦,贡献一份力量,实为不可多得的快事。
  甚幸甚幸,快哉快哉!是为序。
  黄进
  2024年3月19日于京华
  2025年12月3日修订于香江
  序 言
  2025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着眼加快推进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北京涉外检察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将“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的检察工作机制构建”列为2025年度全市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北京核心区检察机关,强化政治担当,主动申报该项研究课题,依托与中国政法大学签订的涉外检察专项合作协议,把发挥中国政法大学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优势与法治领域检察实践优势结合起来,取得阶段性成果。本书聚焦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工作的法理基础、现实需求及实现路径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以期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工作机制,激活“沉睡条款”、提升反制裁法及阻断法规适用精准度与执行力,为保障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本书除绪论外,共包括六章内容:
  第一章以涉外检察权相关理论为基础,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出发进行功能上的发散延伸,对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的正当性进行理论证成。第一节论述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是捍卫国家主权的扩展延伸。首先论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主权原则以支撑反制裁的正当性;其次阐述宪法框架下检察机关的主权维护职能;最后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够在反制裁中发挥维护国家主权的功能。第二节论述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具有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的保障功能。首先论述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对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规范依据,表明我国采取反制裁措施是被动的防御,是保护国家利益的应有之义;其次论述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捍卫者,在反制裁领域中发挥着保持底线、最后的司法救济保障功能。第三节论述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是完善涉外法治实践的需求。首先论述反制裁法律体系应统一于宪法建立的法律秩序,鉴于现有反制裁法律规范设有模糊性条款,检察机关可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确保其与国内法、国际法秩序保持统一;其次论述检察机关可在反制裁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过程中承担规范整合的枢纽功能;最后论述检察机关可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涉外法治实施的各个环节,确保反制裁体系规范运行。第四节论述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是协助履行国际法义务与参与全球治理的体现。首先论述国际法的国内实施机制构成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体系的又一法理依据;其次论述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是对全球治理规则制定的法律参与,符合国家的法治政策和方针;最后论述检察机关构建反制裁相关工作机制,也对我国检察机关提升国际话语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五节论述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是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一方面,这是检察机关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顺应国际形势变化采取的具体措施,是落实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守正创新的应有之义。第六节论述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是推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理论创新。一方面,通过研究域外相关立法与实践,更加凸显我国检察参与反制裁理论与实践中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特征;另一方面,以检察参与反制裁为切入点对相关原创性知识进行总结与理论提炼,进而推动我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和国际传播。
  第二章以规范分析为基础,对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的法律依据进行总结,主要从主体、客体和行为方式三个维度展开,分别围绕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的职能定位、主要目标、具体工作领域和工作方式等找寻规范基础,论证现行法律体系下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工作的可行性。第一节从主体论层面,阐述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工作有间接主体和直接主体双重身份,并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论述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工作的内部权力配置体系。第二节从客体论层面,主要阐述检察机关进行反制裁工作时具体指向的目标和对象,检察机关在反制裁领域的职权参与目标涵盖政治立场、法治建构与司法实践三个方面,主要范畴包括国家安全及国家主权、经济秩序、金融监管、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第三节从行为方式层面,主要从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出发具体论述在反制裁领域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具体举措,包括辅助反制裁领域执法,发挥刑事检察职能打击反制裁相关犯罪,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纠正违法民事诉讼、监督民事执行活动和支持起诉,发挥行政检察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以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以监督我国反制裁工作的正确实行,应对外国制裁措施。
  第三章以案例分析为基础,对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的具体领域和方式作出合乎实证规律的推理论证。该章主要结合实证调研成果、公开的反制裁相关案例,选取了刑事检察履职、诉讼保全、涉外取证以及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四个领域,分析相关反制裁实践中检察参与的切入点。第一节阐明反制裁领域刑事检察履职的规范依据,并明确三条规范性要求,即明确法定权限与程序约束、重视部门协同与衔接机制、规范措施适用与执行标准。第二节聚焦诉讼保全,在阐明检察监督规范依据的基础上,明确诉讼保全检察监督的审查标准,以及重点审查证据保全的危机性要件、执行保全的可行性要件、行为保全的紧迫性要件三大关键要素,同时为保障反制裁领域诉讼保全检察监督的时效性,必须坚守程序正义的底线要求。第三节围绕检察涉外取证,明确检察机关基于法律授权,主要在对外司法协助请求审核、证据审查、资产冻结等强制措施审查等方面发挥职能,在具体工作开展中要遵循国家主权保障要求、国际合作准则、法律规范标准、权利保障机制。第四节以外国裁判承认与执行为切入点,阐明了检察机关监督重点包括进行公共秩序审查、进行豁免认定监督、提供法律适用指引,应遵循国家主权审查标准、公共利益评估机制,秉持“有限参与”和“有效监督”的工作理念,主要承担程序参与的辅助角色。
  第四章对9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地区)中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分析,在梳理各国(地区)反制裁法律制度背景的基础上,聚焦于该国(地区)检察机关在反制裁领域发挥的作用,并对其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的模式进行总结与评价。在欧洲,欧盟反制裁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欧盟《阻断条例》和2023年《保护联盟及其成员国免受第三国经济胁迫条例》,欧洲检察官在实践中承担反制裁法律制度的执行与监督、调查取证、法律诉讼与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重职责。法国反制裁主要援引欧盟阻断法律制度,检察机关在反制裁实践中展现出三大核心职能:侦查环节主导案件启动与调查方向;起诉环节严格审查证据“三性”,精准适用法国、欧盟及国际法律(如优先遵循欧盟法);监督环节覆盖执法、制裁执行与司法全流程。德国也援引欧盟阻断法律制度应对外国法的不当适用,同时还建立了以《对外经济法》《对外经济条例》《经济制裁执行法》为核心的制裁执行法律体系,其检察机关通过刑事追诉职能成为保障制裁实施的关键力量。俄罗斯基于较为丰富的反制裁经验,已在国内法层面建立起一套由联邦法律、总统令、政府决议和命令以及其他行政机构法令构成的多层次反制裁法律制度体系,检察机关作为核心力量,通过“监督—追诉—保障”职能体系维护经济安全。
  在美洲,加拿大的反制裁体系以《联合国法》《特别经济措施法》《腐败外国官员受害者司法法案》为核心,形成“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检察机关在此体系中扮演全流程主导角色,不仅负责制裁令的授予与审查,还独家行使刑事追责许可权,确保措施合法且可执行。阿根廷通过《第24.871号法》构建了宪法层级的阻断机制,明确否定具有“不合理域外效力”的外国法律在阿根廷境内的适用性,并禁止任何个人或实体配合此类域外制裁。检察机关作为“第四权力”享有高度自治权,主导“阻断与报备双轨制”。墨西哥的反制裁法律基石为1996年颁布的《保护本国贸易与投资受违反国际法的外来法律影响法》,该国在制度设计中赋予检察机关以关键性的执法职能,其反制裁路径展现出以属地主权为导向、以法律追责为抓手的独特机制。
  在大洋洲及亚洲地区,澳大利亚的反制裁体系高度依赖单一法律1984年《外国诉讼(超越司法管辖权)法》,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追诉、国家法律意志的代表,其在反制裁语境中的参与路径,虽并不以直接抗衡他国制裁为主旨,但通过若干重要法律适用、刑事追诉、公益干预、合规指引与协助制定政策路径等方式,间接构成了澳大利亚应对域外制裁与保障本国法域完整性法治机制的一环。日本反制裁领域以《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为核心实体法律基础,辅以相关程序性规范,其制度包括外国投资事前申报、技术出口许可及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名单管理等。日本检察机关反制裁执法权限包括:(1)审查行政机关移送的反制裁相关刑事案件;(2)主导重大涉外经济犯罪的侦查(可会同税务、关税与金融监管部门);(3)配合执行查封、冻结命令;(4)与国际司法机关协作,处理引渡与信息交换。
  第五章是以“四大检察”职能为主线,分析检察机关参与反制裁的具体路径,探究检察职能在反制裁领域的创新点和突破口。该章首先锚定检察机关依托各项检察职能参与反制裁时的角色定位,其次从检察机关的具体履职场景出发总结其参与反制裁时可能面临的疑难问题,最后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提出检察职能创新拓展至反制裁的具体路径。总体上,检察机关在反制裁领域仍以刑事检察为主体、以行政检察和民事检察为重要辅助,而公益诉讼检察会是检察职能在反制裁领域的创新增长点。
  具体而言,在刑事检察方面,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参与追诉反制裁相关犯罪发挥职能作用,未来在相关罪名的实体法设置和涉外刑事管辖权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线索移送和立案监督强化反制裁案件的启动、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反制裁案件的侦查取证,并作为对外联系机关和主管机关强化反制裁案件中的刑事司法协助。在民事检察方面,检察机关主要通过监督或支持由外国制裁引发的民事诉讼来参与反制裁,具体而言,需要构建针对反制裁追偿诉讼的民事支持起诉机制、强化对反制裁追偿诉讼活动的民事检察监督以及强化对涉嫌制裁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监督。在行政检察方面,检察机关主要通过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方式在后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升反制措施合法性与实效性,兼顾国内权益保护与国际规则契合。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检察机关主要是在外国制裁措施侵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通过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实现反制裁。
  第六章是本书的结论部分,主要针对如何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的检察工作机制提出对策建议,从基本原则、基本路径和配套措施三个方面梳理出具体构建机制。在基本原则方面,确立了以下五项原则:(1)维护国家利益原则;(2)人类命运共同体原则;(3)对等原则;(4)依法检察原则;(5)协同性原则。
  在基本路径方面,构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条实施路径。反制裁刑事路径中的检察机关工作机制依托传统刑事检察的框架构建,但由于反制裁领域的特殊性质,需要打通罪名设置、行刑衔接等关键节点。反制裁民事检察路径,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民事支持起诉,支持的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协助取证、协助域外法律查明以及协助执行等方面内容。二是判决承认与执行监督,既包括对我国判决执行的监督,也包括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反制裁行政路径的本质是依托行政行为进行反制裁。检察机关除作为辅助者为行政机关提供线索、对评估工作提出建议之外,还可以作为监督者对反制裁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检察的具体路径有二:一是依托行政诉讼监督职能的间接监督;二是依托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直接监督。反制裁公益诉讼检察路径包括两方面,即反制裁民事公益诉讼路径和反制裁行政公益诉讼路径。
  在配套措施方面,本书提出了以下健全措施建议:一是培养反制裁领域高素质检察人才,应遵循四项标准,即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二是开展反制裁领域交流合作。立足国内法治实践,强化与行政机关的横向协作,激活市场主体参与反制裁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国际司法对话构建反制裁法治共同体,形成“国内协同—市场互动—国际联动”的三维交流合作框架,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协同治理网络。
  本书得到学界的广泛支持,以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黄进为首的专家论证组对课题成果进行了论证,并予以充分认可。同时,本书也关注到理论界一些专家学者的已有成果,如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教授黄惠康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法规名录(1950-2025)》。中国政法大学原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牵头编写的《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年度丛书,聚焦立法、执法、司法及国际合作等领域的实践进展与制度创新,展现了我国涉外法治的主要进展以及国际法和涉外法治研究的新成果,包括涉外立法、涉外司法、涉外执法、涉外法律服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全球治理与国际合作、自贸区与自贸港法治等内容。这些成果为深化本书的研究提供了借鉴和支持。
  李华伟 王 蔚
  2025年9月9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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