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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实务问题研究(南开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存)

書城自編碼: 226967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 者: 张玲 等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010130927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17/317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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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南开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存: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实务问题研究》综合运用规范、实证、比较、历史等研究方法,对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南开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存: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实务问题研究》特点:第一,注重对争议、前沿问题的研究。全书贯穿问题意识,对专利侵权诉讼与市场竞争、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专利间接侵权、侵权民事责任、诉中禁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等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第二,注重对典型案例的研究。《南开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存: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实务问题研究》遵循从实践中提出问题、从理论中寻求答案的思路,在众多案例中选取在制度创新和司法适用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例,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认真研究对策,提炼出更加合理的立法规范和更加精细的裁判规则。第三,注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南开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存: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实务问题研究》内容同时涵盖了专利权保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进行了跨学科研究。第四,注重域外立法规范、裁判规则的考察。本书通过比较法分析,总结归纳了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的观念、规则。
關於作者:
张玲,女,河北人,1963年10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南开大学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日本知识产权法。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副会长等。荣获天津市优秀青年法学家等称号。出版专著《专利法理论与实务研究》、《日本专利法的历史考察及制度分析》,并发表论文多篇。
张丽霞,女,辽宁人,1963年3月出生。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理事等。出版专著《民事涉诉信访制度研究一一政治学与法学交叉的视角》,并发表论文多篇。
向波,男,贵州人,1979年10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在《知识产权》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目錄
第一章 发明专利保护的宏观实证考察
 第一节 发明专利保护的立法考察
一、1984年制定《专利法》:应对改革开放的制度需求
二、1992年第一次修改:履行对美国的相关承诺
三、2000年第二次修改:应对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四、2008年第三次修改:适应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与司法解释:对《专利法》的细化与完善
 第二节 发明专利保护的司法考察
一、发明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与专利制度的功能发挥
二、我国发明专利权司法保护的特点
三、我国发明专利权司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语
 第三节 发明专利保护与市场竞争
一、专利侵权诉讼与市场竞争优势
二、专利权滥用与市场垄断
结语
第二章 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一节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问题
一、专利权利要求的含义及其分类
二、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主要方法
三、等同原则对于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方法的挑战
 第二节 专利说明书中实施例对于权利要求解释的影响
一、实施例不能限定权利要求的情形
二、实施例可限定权利要求的情形
三、我国法院对于实施例是否可限定权利要求的意见
 第三节 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
一、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
二、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
三、我国法院对于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方式
 第四节 用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利用方法特征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形
二、方法特征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三、我国法院对于方法特征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方式
第三章 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第一节 全面覆盖原则下的相同侵权
一、全面覆盖原则的含义
二、相同侵权与字面侵权
 第二节 等同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
一、等同原则的发展与确立
……
第四章 发明专利侵权行为领域的争议问题
第五章 发明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內容試閱
在2002年“机械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首先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加以判断,然后再依次认定手段、功能与效果方面是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最后认为被控侵权物构成等同侵权行为。本案所涉及的“机械奏鸣装置音板成键方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系属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发明,即机械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和为实现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在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分别记载了两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为实现机械奏鸣装置音板成键方法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9为机械奏呜装置音板成键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根据专利权利要求1,成键加工设备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五个:1.一种机械奏鸣装置音板成键加工设备,它包括在平板型金属盲板上切割出梳状缝隙的割刀和将被加工的金属盲板夹持的固定装置;2.所述的割刀是由多片圆形薄片状磨轮按半径自小到大的顺序平行同心的组成一塔状的割刀组;3.所述的盲板固定装置是一个开有梳缝的导向板,它是一块厚实而耐磨的块板,其作为导向槽的每条梳缝相互平行、均布、等宽;4.所述的塔状割刀组,其相邻刀片之间的间距距离与所述导向板相邻梳缝之间的导向板厚度大体相等;5.所述的塔状割刀组的磨轮按其半径排列的梯度等于音板的音键按其长短排列的梯度。根据专利权利要求9,成键方法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三个:a.采用由片状磨轮对盲板相对运动进行磨割、加工出规定割深的音键;b.在整个磨割过程中塔状割刀组的每片磨轮始终嵌入所述导向板的相应梳缝内并在其内往复运动;c.盲板被准确定位并夹固在所述的导向板上。只要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机械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或者所制造的实现该成键方法的设备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1或者权利要求9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或者属于它们的等同物,即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犯专利权。在认定等同物替换的侵犯专利权行为时,对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的效果与专利的效果进行比较是必要的。但在比较二者的效果时,不应强调它们之间完全相等,只要基本相同即可。有时专利的效果要比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的效果稍好,有时也可能是相反的情况,都不影响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甚至出现被控侵权的产品和方法的效果比专利效果稍差的情形,则属于改劣的实施,改劣实施也是等同物替换的表现形式之一。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设备和方法增加了一个工件拖板来固定工件,工件不固定在防震限位板上,其防震性就不如专利的效果好。但这样的改变,相对于专利技术来说,只是削弱了防震效果,而不是没有防震效果或者防震效果根本不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改劣实施。一审、二审法院均忽略了改劣实施这一情况,过于强调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与专利在效果方面的相等性,也与等同判断原则相悖。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防震限位板与专利中的导向板属于等同技术的替代,已经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据此判定金铃公司侵犯机芯总厂的专利权。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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