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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例注释版(第三版)

書城自編碼: 269489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977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1-01
版次: 3 印次: 1
頁數/字數: /157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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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例注释版第3版)》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 “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目錄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案例1 继承法保护的是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案例2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案例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可以继承
案例4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范围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案例5 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属于遗产
第五条 【继承方式】
案例6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案例7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案例8 恶意侵害其他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其继承权丧失
第八条 【诉讼时效】
案例9 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不能超过2年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案例10 养女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案例11 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12 再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案例13 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案例14 丧偶儿媳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出资料理后事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案例15 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案例16 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予以照顾
案例17 长子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配遗产
案例18 继承开始后,若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案例19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配遗产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案例20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案例21 虽与被继承人是同居关系,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处理方式】
案例22 遗产分割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的一般规定】
案例23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案例24 被继承人有权立遗嘱指定遗产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儿继承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案例25 确定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案例26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27 对于形式上有瑕疵的代书遗嘱,如有证据证明代书遗嘱确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有效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案例28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遗嘱继承
见证人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案例29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采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例30 遗嘱应当为未成年的人工授精所得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案例31 遗嘱人可以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案例32 附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无法履行,也可要求解除
案例33 遗嘱继承人履行遗嘱义务,有权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案例34 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案例35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将遗产返还给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案例36 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
案例37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案例38 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案例39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案例40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案例41 遗产分割应根据财产性质采取不同方式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案例42 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者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43 受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可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案例44 继承人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
案例45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案例46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变通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附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
遗嘱公证细则(2000年3月24日)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1991年4月3日)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1987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1987年10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1987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案的批复(1988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1990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1990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5年3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1983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1985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1985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1986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1986年5月19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1987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1987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1989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复函(1990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1985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198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复函(1991年1月26日)
附录2
遗赠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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