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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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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5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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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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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
一犯罪和刑事责任
1.选择性罪名的适用
宋元坤贩卖、运输毒品,刘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2.多因一果情况下如何评价妨害公务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贾某某妨害公务案
3.多因一果情形下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熊荣波故意伤害案
4.监督主体自身外因素介入下因果关系的判定
曹某某、王某玩忽职守案
5.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追赶致人坠楼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文道福故意伤害案
6.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郑某玩忽职守案
7.改制后的集体所有制组织中由上级党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李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8.刑民交叉案件中诈骗罪的界定
韩伟旭诈骗案
9.被害人承诺阻却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张某、王某诬告陷害案
10.从被告人的基础行为判断其罪过形态
徐明故意伤害案
11.如何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必要性要件
谢某故意伤害、张某窝藏案
12.被害人过错不必然构成正当防卫
蔡光某等故意伤害案
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3.犯罪预备与未遂的认定
王学某敲诈勒索案
14.入户犯罪着手实施的认定
寿某某故意杀人案
15.非法持有毒品未遂状态的理解与认定
姚擎伟非法持有毒品案
16.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让受害人得以脱逃而没有完成卖淫行为,应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未遂
李某某强迫卖淫案
17.被害人激烈反抗下的放弃犯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信某某强奸案
18.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形态及判定标准
卓家壮抢劫案
19.聚众斗殴停止形态的认定
东某等聚众斗殴案
20.作案时被认出而逃离现场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王贵某强奸案
三共同犯罪
21.临时起意共同犯罪的认定
易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2.从主客观结合准确把握共同犯与同时犯的区别认定
孟克杰日格力、布音其尔格强奸案
23.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曾万祥抢劫案
24.主犯诈骗财产后,帮助主犯拖延向被害人还款的行为人即使事前未与主犯通谋,也属于事中的帮助犯,构成诈骗罪
王某、杨某诈骗案
25.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中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26.家庭作坊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
王回某、陈秀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27.非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徇私舞弊减刑罪的共犯
李平华等徇私舞弊减刑、受贿、行贿案
28.毒品犯罪中居间介绍者根据其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刘妍贩卖毒品案
29.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
刘小某等盗窃,王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30.共同犯罪中一人因对象认识错误造成结果加重,其他同案人是否应对该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黄火某等故意伤害案
31.共同犯罪附带民事被告人能否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靳锴等故意伤害案
二、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3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中精神病患者的量刑因素
张某峰故意杀人案
3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严重暴力伤医犯罪的量刑
谢朝晖故意杀人案
34.相当性原则在刑事涉案财物没收中的运用
王某某、刘某盗窃案
35.慎用死刑条款的分析
杜雄召故意杀人、强奸案
36.被害人过错对故意杀人罪量刑的影响
佐建明故意杀人案
37.奸淫幼女累犯限制减刑的法律适用
杨宗樑强奸案
38.对构成累犯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刘晓雁故意杀人案
二累犯
39.前罪原判决被改判加重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石加某盗窃案
40.对于普通累犯中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与适用
王某、张某盗窃案
三自首与立功
41.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投案的被告人不成立自首
潘某盗窃案
42.自动投案,但没有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罗战某强奸案
43.现场待捕型自首的理解与认定
卢某旺故意伤害案
44.醉驾型危险驾驶肇事后候警处置行为是否当认定为自首
李纪某危险驾驶案
45.未在归案时提出确已准备投案的抗辩不应认定为自首
陈某受贿案
46.顶替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包庇的事实不构成自首
许道兵交通肇事、王磊包庇案
47.规劝同案犯自首可认定为立功,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戒毒地点,不能认定为立功
余某等盗窃案
48.立功的法律认定
杨志某贩卖毒品案
49.提供公安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线索成立立功
赵伟抢劫案
50.被告人在到案之前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在其到案后其先前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刘某某、顾某某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
四数罪并罚
51.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的适用
杨拥军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52.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是从一重处还是数罪并罚
赵紫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53.通过行贿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户籍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张云行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54.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如何计算未执行刑期
林自某盗窃案
55.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数罪并罚
邢宝某盗窃案
56.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宜数罪并罚,漏罪宜单独起诉和判决
刘某信用卡诈骗案
五缓刑
57.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缓刑适用条件的综合考量
黄振某故意伤害案
58.受贿时间、受贿次数在量刑中的考察
王某受贿案
59.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新罪的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郑代某职务侵占案
60.撤销缓刑的适用
王洪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61.缓刑判决宣告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新罪该如何处理
许某、华某敲诈勒索案
六假释
62.假释中如何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郑大治撤销假释案
三、刑事证据与时效
63.数罪并罚案件中证据裁判与证明标准的认定
王光富抢劫、强奸案
64.二审翻供案件中仅有被告人供述证明事实的认定
王某挪用资金案
65.对存在争议的多份尸检鉴定意见如何审查与判断
李永祥故意杀人案
66.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认定
张立新贪污案
67.因鉴定标准发生变化所做再次鉴定的性质及效力
何某某故意伤害案
68.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基本问题分析
李世某盗窃、妨害公务,邢留某、褚海某盗窃案69.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根据
母吉某抢劫案
70.采用保护性措施确保被害人出庭陈述
郑庆某强奸案
71.被告人供述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的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赵兴某受贿案
72.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之适用
李玉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73.如何运用证据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田尊军诈骗、职务侵占案
74.超过追诉时效的认定
曹某生抢劫案
四、其他
75.被告人的实际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罗某、王某强奸案
76.在押已决犯犯新罪但未办理强制措施手续时的刑期起算
付国进故意伤害案
77.同一行为语义在刑法语境中的适度扩大解释
田某满、田某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78.再审抗诉拟加重被告人刑罚不宜以低位阶法律规范为依据
王付某危险驾驶案
79.司法解释是否应当具有溯及力
宋宇某非法经营案
80.暂予监外执行不因社区矫正机构未提出收监建议而继续
沙学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81.对同一被告人旧罪再审和新罪一审的合并处理
池宝利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82.刑事裁判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沈启某爆炸案
83.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与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陈某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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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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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妨害公务罪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5日19时许,在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营城子收费站附近,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张某某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拦截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的五十铃牌大型货运汽车进行检查,被告人贾某某停车后未接受检查又驾车向前行驶。民警张某某为阻止该车继续行驶,便拽住该车左侧反光镜,被该车向前拖拽了10余米,后在其他民警等人的配合下,将被告人贾某某查获。尔后,民警张某某身体出现不适,被同事驾车送至延庆县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1.非创伤性颅内出血;2.高血压;3.糖尿病。予以局麻加强化行微创颅内血肿穿刺冲洗引流术,术后入ICU,查BP190100mmhg;查体见,左腋下季肋部可见皮肤条状擦伤,范围约2020cm大小,表面可见少量水泡等;诊断为:1.非创伤性颅内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2型糖尿病;4.皮肤擦伤左肋季部。2013年7月8日,张某某被延庆县医院诊断为:1.非创伤性颅内出血;2.皮肤擦伤左季肋部;3.高血压3级极高危;4.糖尿病;5.吸入性肺炎;6.应激性溃疡伴出血;7.低蛋白血症;8.低钠血症。2013年7月25日,张某某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析说明:被鉴定人张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在延庆县八达岭高速路进京营城子收费站拦截一辆厢式货车时,被车拖行10余米,造成左季肋部16cm11cm范围内广泛条形皮肤擦伤痕,擦伤面积累计大于20cm2。此次事件中张某某存在精神刺激、情绪激动等引起脑出血因素,结合脑出血的部位及特点,符合高血压性脑出血;与此次外伤左季肋部皮肤擦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与此次事件有一定关系,但不宜以事件后果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件焦点】
多因一果情况下如何评价妨害公务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仍强行驾车拖拽,造成公安民警的身体损伤轻微伤,并诱发了公安民警的高血压性脑出血,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审判决量刑偏轻。二审期间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贾某某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妨害交警执法,不存在违法的故意;当时交警没有示意停车,交警违规拉拽车辆才导致了自己受伤;交警自身疾病与贾某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宣告贾某某无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贾某某驾驶大型货车,在遇有民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时加速向前行驶,利用自身驾驶大型货车作为工具,采用强制的方法摆脱民警检查,对民警的人身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其行为性质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威胁方法;其次,民警的执法瑕疵不是原审被告人妨害公务的理由,不能因此而阻却妨害公务罪的成立;第三,被害人张某某的轻微伤结果与贾某某的妨害公务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某高血压疾病是其自身体质特点,但高血压性脑出血的发生与贾某某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综上,对于抗辩双方所提上述事实方面的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贾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基于对因果关系的不同认识,本案的处理存在如下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贾某某驾车拖拽民警的行为是显著轻微的,在实践中通常被评价为行政违法,被害人的高血压性脑出血系其自身体质原因,与妨害公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应宣告被告人无罪。本案的辩护人即持这种观点。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妨害公务的过程中伤害了民警的身体,民警高血压性脑出血的严重后果与贾某某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特点,应当区分案件当中存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和偶然的因果关系,按照各因果关系程度的强弱确定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我们同意最后一种观点。
对于因果关系的刑法理论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说,也称原因说,即认为刑法中只有必然因果关系一种形式,只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才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必然因果关系之外的有关联的事物或现象叫做条件。第二种是偶然的因果关系说,也称条件说即认为在犯罪的因果关系中,既有作为基本形式的必然因果关系,也有作为补充形式的偶然因果关系,两者都可以作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第三种观点是相当的因果关系说,即认为不能绝对排除偶然的因果关系,偶然因素只要达到相当的因果关系程度,就构成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相当的因果关系说注意区分了偶然因果关系的不同程度,因而更为科学合理,目前已经成为主流观点。
在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某的轻微伤结果与贾某某的妨害公务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毋庸置疑的,难点在于被害人张某某高血压性脑出血的发作与贾某某的妨害公务行为之间具有何种程度的因果关系。对此,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对案发的具体过程进行详细分析。根据在案的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证明,张某某在被拖拽十余米后,大车继续向收费站前进,张某某此时并未摔倒,他在后面步行并用电台呼叫,期间张某某停下约一分钟,又往回折返走了几米查了另一辆车,又停了一分钟左右,后继续向收费站方向走去。随后,前来支援的民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记载,张某某已经在大车前,左胳膊跨在大车反光镜处,其他民警与被告人沟通,制止其打电话并要求其下车。在民警看被告人证件的过程中,张某某就要晕倒,其他人搀扶张某某上了警车。
由此可见,贾某某的妨害公务行为并未直接将民警拖带摔倒,也未直接造成民警的严重伤害,根据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此次事件中张某某存在精神刺激、情绪激动等引起脑出血因素,结合脑出血的部位及特点,符合高血压性脑出血;与此次外伤左季肋部皮肤擦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与此次事件有一定关系。所以说,民警张某某的高血压疾病是其自身体质特点,高血压性脑出血的发生与贾某某的行为之间属于偶然的因果关系。但是,民警张某某毕竟是在执法过程中,遭遇贾某某驾驶大型货车闯卡并被其拖带,贾某某的行为对民警张某某产生了刺激、诱发作用,其程度已经达到了相当的因果关系说所要求的相当性。综上,一方面,贾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高血压性脑出血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认为贾某某无罪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另一方面,被害人高血压性脑出血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自身体质原因和自身执法瑕疵的介入,属于多因一果,所以认为贾某某应对全部的危害结果负责,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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