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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書城自編碼: 298719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 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144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4-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50页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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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权wei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1本,新增执行案例分册,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內容簡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系列》全21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6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關於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目錄
一、婚约财产纠纷
1订婚彩礼在双方分手时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
徐某诉秦某婚约财产案
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刘某敬诉薛某南离婚案
3订婚后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是否应认定为彩礼
张某良诉张某梅婚约财产案
4订婚同居后解除婚约应适当返还彩礼
胡某诉向某甲、向某乙婚约财产案
5结婚登记及办理结婚仪式前后给予财物是否需要返还
杜某远诉焦某峰离婚案
二、离婚纠纷
6夫妻间协议的性质认定
袁某诉朱某华离婚案
7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夫妻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郭某森诉齐某林婚姻家庭案
8双方同意离婚但均拒绝抚养幼女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陈某诉戴某离婚案
9离婚纠纷夫妻感情破裂与夫妻间法定扶养义务的冲突处理
吴甲诉余某珍离婚案
10受害人有无过错不应作为认定是否家庭暴力的考量因素
目录
高某珊诉伍甲离婚案
11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涉及第三人能否一并解决
王某香诉柳某张离婚案
12如何认定一方离婚时生活困难及给付经济帮助的标准
朱某华诉谢某一离婚案
13协议离婚中关于经济帮助的效力
郭某艳诉陈某先确认合同效力案
14妻与他人生下一子,夫能否要求多分财产
莫某周诉彭某艳离婚案
15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财产分割
刘某利诉孙某燕离婚案
16婚前怀孕为推定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必要性证据之一
沈某红诉蔡某菌离婚案
17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分割的举证责任分配
陈甲平诉陈乙离婚案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
18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无效或可撤销
韦某华诉石某小离婚案
19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能否反悔
李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案
20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周某塔诉黄某离婚后财产案
21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内容的有效性审查
黄某诉周某某离婚后财产案
22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
陈某春诉刘某离婚后财产案
23双方当事人离婚后自行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按离婚后财产主张分割
覃某梅诉韦某脉离婚后财产案
2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应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马某新诉王某仪离婚案
25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财产转移后的价款处理
陈某全诉何某英离婚案
26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郝某娟诉杨某刚离婚后财产案
27征地补偿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认定
李某飞诉温某明离婚案
28被他人查封的房屋能否协议约定由离婚纠纷一方当事人所有
张某花诉董某强所有权确认案
29过错损害赔偿及婚后购买按揭房屋的分割
赖某波诉梁某燕离婚案
30一方婚前公租房,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冯某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案
31婚后一方父母购车出资的认定
李某诉张某离婚案
四、同居关系纠纷
32如何认定非法同居者之间的借款事实
韦某俊诉马某艳民间借贷案
33错误抚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
蒋某山诉张某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
34同居期间购买房屋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蒲某申诉易某清同居关系析产案
五、抚养纠纷
35协议约定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数额超过未成年人的一般生活需要应予以调整
李某洋诉董某章抚养费案
36引入亲子关系报告制度判定抚养权
王某诉徐某离婚案
37有无合法婚姻关系能否成为拒付子女抚育费的理由
田某光诉王某抚养费案
38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依据
陈某诉沈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39被抚养人的重大疾病医疗费应如何负担
陈甲诉陈乙抚养费案
40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应否受诉讼时效制度限制
张甲诉张乙抚养费案
41征询子女意愿并非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考虑因素
陆甲诉蔡甲变更抚养关系案
42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未尽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离婚后另一方享有追索抚养费的诉权
刘某棋诉杨某彩抚养费案
43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异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另一方可否申请恢复
马某超诉万某梅监护权暨变更抚养关系案
44父母离婚时已经针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子女是否还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以及子女的主张是否可以溯及离婚协议作出时至起诉前的期间
杨子乐化名诉杨永海化名抚养费案
45协议中违反公序良俗的观点不应被支持
乔某某诉洪某某抚养费案
46亲子关系认定的证据规则
聂某颐诉徐某东抚养案
六、赡养纠纷
47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无效
何某成诉何某松等赡养案
48赡养协议不免除赡养义务
黄某英诉张桂某、张来某、张伟某赡养费案
49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协议解除的效力认定
赵某春诉赵某青、赵某贵赡养案
七、监护权纠纷
50祖父母是否可替代离异一方父母的监护权
雷某诉曾某华、蒋某监护权案
51父母未尽监护义务其监护权可被撤销
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华、王某娜监护人资格案
52如何合理确定探视时间和地点
刘某诉刁某探望权案
53未成年人的母亲死亡父亲无法履职时其监护权可否撤销后由祖父母担任
施某兵等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吕某兵监护人资格案
八、分家析产纠纷
54分户建房协议能否作为拆迁补偿受益的依据
何某爱诉何某安分家析产案
55分单的效力、性质及法律适用
曲甲等诉曲乙等分家析产、法定继承案
56分家协议、欠条的效力问题
张某月诉张某明等分家析产案
57共同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没有贡献在分家析产时是否可以少分
钟某、陈某婷诉陈某先、胡某、陈某康离婚后财产案
58当事人对协议条款有争议时的认定
原告张某根等诉被告左某娟分家析产案
59对父母赠与已婚子女房产行为的认定
邹某红、朱某润诉朱某进、朱某林分家析产案
九、继承纠纷
60工龄折扣房的权属认定与部分无处分权遗嘱的效力认定
王桂某诉王兰某、王梅某遗嘱继承案
61对公证遗嘱本身的攻击是否必然影响其效力
王甲林等诉王某洁等继承案
62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张某山诉刘某民、曹某琴遗赠扶养协议案
63继承人是否均可领取抚恤金和遗产
凌某芝等诉张丁等继承案
64欠缺形式要件的遗嘱是否为合法有效遗嘱
黄某诉黄某玲等继承案
65电脑打印的代书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刘某群诉刘某芳继承案
66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优先权
刘某兰诉赵某华等继承案
67自书遗嘱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柯某晖诉谢某章等遗嘱继承案
68共同遗嘱的效力
沈某诉张某仲遗嘱继承案
69公证书效力认定的取舍
陈某英等诉陈某林继承案
70送养证据不足,女儿仍有继承权
罗某娣诉罗某民等继承案
71探求遗嘱人的内心真意是遗嘱解释的首要原则
简某权诉简某广等遗嘱继承案
72一方私自进行的亲子关系鉴定结论能否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窦某中等诉刁某予继承权案
73家庭赡养协议关于继承权约定的效力
吴某富诉吴某均等继承案
74不动产权属证明的证据效力以及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范某英等诉范某臣、范某礼法定继承案
75遗产份额划分应兼顾法理与情理
胡某、叶某澄诉魏某芬继承案
內容試閱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6年已连续出版5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系列,新增执行案例分册,共21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是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书籍汇编,以及各种案例指导、参考案例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我们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坚持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3订婚后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是否应认定为彩礼张某良诉张某梅婚约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一民终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某良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梅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良与被告张某梅经媒人介绍于2014年6月14日订婚,原告张某良按照习俗给被告张某梅彩礼,对于彩礼的数额,原告称彩礼为33000元,被告称为30000元。2014年6月18日,被告张某梅到原告张某良处住熟,原告张某良称当日给付被告iPad
air电脑一台,价值3488元,被告张某梅予以否认,称该iPad air电脑为被告本人购买。
【案件焦点】
订婚后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是否应认定为彩礼?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得以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婚约财产返还给付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33000元,有媒人王某娟出庭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虽然主张实际给付彩礼款的金额为30000元,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称曾给付被告苹果ipad
air电脑一台并提交了银行对账单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相关发票,该银行对账单与该发票的交易时间及交易对象均相符,应认定该电脑由原告支付并赠予被告。但该行为出现在双方订立婚约之后,应认定为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电脑一台,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梅主张双方曾协商由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款8000元,此事就此解决,被告也已经按约定返还原告彩礼款8000元,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因双方解除婚约致使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双方订婚后已共同生活,被告理应将接受原告的彩礼款33000元予以适当返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应返还的彩礼款为23000元。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良彩礼23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良以双方未共同生活,给付被告的电脑属于彩礼为由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双方是否已经共同生活,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的苹果iPad
air电脑一台是否属于赠与。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亦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就同一客观事实双方应当作出基本相同的陈述,否则,因不诚实导致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后果,应当由不诚信的当事人承担。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称已经共同生活,而现在上诉人张某良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未共同生活,依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上诉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曾到上诉人处住熟,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电脑系双方订立婚约之后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的,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赠与的财物,原审认定赠与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审理重点在于对彩礼范围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所给付的财物,哪些应当作为彩礼,哪些不应作为彩礼,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加以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认定彩礼需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以订立婚约为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为保证缔结婚姻而达成的协议。婚约的订立法律虽然没有加以规范,各地的风俗不同,但一般还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让大家知晓,如举行订婚仪式、宴请宾客等。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物品就是通常所说的彩礼。如果男女双方在自由恋爱的过程中,相互给付财物,完全基于双方自愿,应认定为赠予,不属于彩礼。同性恋之间的财物给付行为、买卖婚姻的行为、隐瞒已经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又与他人订婚而发生的财物给付行为亦不构成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也就是说,当地要有给付彩礼的风俗,在这种风俗的支配下,订立婚约后给付的财物才能视为彩礼。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俗称媒人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在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予,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了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的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的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则不能认定为彩礼。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需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金额。双方礼尚往来的正常花费不能认定为彩礼。如果给付的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以及价值较小的用作纪念品的物品,包括请客招待费用,不能认定为彩礼。
本案中,原告张某良给付被告张某梅的苹果iPad
air电脑虽然数额较大,但该行为不以订立婚约为条件和基础,亦不基于本地的风俗,故不能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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