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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整编·应用系列的原则是:
1.权威 选取的文本均为国冢公布的正式文本
2.实用 按照公司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排序,相关法律文件排在基本法律后面,并且归纳了便于读者学习和理解法条的条文主旨
3.简明 收录最重要、最实用的公司法律文件,减少篇幅,方便携带和查找,也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整编·应用系列》物美价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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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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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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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1995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5日)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12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5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22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2010年4月30日)
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1996年6月27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2005年4月18日)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1996年5月4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年9月15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24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部直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11日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经济补偿与赔偿
争议解决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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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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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典(最新升级版)》:
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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