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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一、徐贲先生客居美国,却以**的热诚担当起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责任,他的兼具思想性和时事评述性的评论文章以极大的频率出现在国内**影响力的严肃、深度公共媒体上。曾入选为2009中国百大公共知识分子之一,写作常围绕公民社会建设、公共生活、国民教育、公共文化记忆等领域,深入分析当下中国社会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作者以“群体公共生活的尊严”为价值原则的判断标准,考察了全球化背景之下的全球正义和公民认同问题。全球化的新经验前所未有地向人们提出了群体尊严问题。那些在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弊病无一不与一些群体损害另一些群体的尊严有关。全球关系中的霸权、强制性渗透、剥削及控制和国家群体内部的压迫、迫害、舆论钳制、经济剥削和政治暴力,都在破坏人的完整性,因而都是不正义的。
三、在这个全球化的世界中,民族国家仍是世界格局的基本治理单位,民族国家仍然在设置和影响普通人公共生活的基本社会空间。群体在国际间所遭受到的无尊严和蔑视与个人在国家群体内部遭受到的无尊严和蔑视十分相似。反对无尊严和蔑视就是争取承认。争取承认从根本上把全球正义和社会正义联系为一个整体。因此,关心公共生活的尊严应当在国家社会群体内部
內容簡介:
尊严是一种以它自身为目的的道德价值,它并不为达到任何其他目的服务,更不能为其他目的而被牺牲掉。失去尊严的人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行动,也不能为自己的行为担负责任。如果我们反对将任何人像奴隶或牲口一般地非人化或作非人对待,那么我们就必须维护和捍卫每一个人的尊严,包括那些反对和破坏尊严这一普世价值的人们。唯有如此,尊严才能真正成为一种普世价值,一种连它的敌人也不能不自己需要的做人的保障。
比起十年前我开始写作这本书的时候,今天正义和尊严问题已经在中国受到了更多人的重视。就我本人而言,在这十年间基本没有改变的是,我在思考正义问题时所运用的一个判断价值(当然不是唯一价值)仍然是尊严:不仅是个人的尊严,而且也是每个公民在群体公共生活的尊严。
——徐贲
關於作者:
徐贲1950年出生于苏州。美国马萨诸塞州大学英语文学博士,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写作领域为公共生活、国民教育、公共文化记忆、公民社会建设等。已出版的中英文著作包括:Situational Tensions of Critic-Intellectuals、Disenchanted Democracy,《走向后现代和后殖民》《文化批评往何处去:八十年代末后的中国文化讨论》《知识分子和公共政治》《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在傻子和英雄之间:群众社会的两张面孔》《什么是好的公共生活》《统治与教育:从国民到公民》《怀疑的时代需要怎样的信仰》《政治是每个人的副业》《听良心的鼓声能走多远》《明亮的对话:公共说理十八讲》《颓废与沉默:透视犬儒文化》《阅读经典:美国大学的人文教育》等,并编有《复归的素人:文字中的人生》(父亲徐干生的回忆文集)。
目錄 :
前言
绪论:从公共生活看全球正义和公民群体认同
第一部分全球化和全球正义
第一章全球化、现代性和民族国家
第二章从三种公民观看两种全球化
第三章全球化中的市场和民主
第四章全球化中的国家合法性和公民权利
第二部分社会正义和国族认同
第一章正义和社会之善
第二章分配正义和群体认同
第三章从惩罚到权利的法律正义
第四章正义、非正义战争和群体认同分歧
第三部分全球化中的公众和公共生活
第一章传媒公众和公共事件参与
第二章公民新闻、公众和公共政治
第三章承诺、信任和制度秩序
第四章保护弱者、道德习俗和公共生活
第五章正派社会和学习认同
第四部分全球化中的群体生活和公民社会
第一章博物馆和民族国家
第二章物品文化和日常生活秩序
第三章文物收藏和怀旧的大众文化
第四章公民社会和新全球伦理秩序
第五章全球化、公民国家和全球治理
內容試閱 :
好社会需要社会正义和人的尊严
比起十年前我开始写作这本书的时候,今天正义和尊严问题已经在中国受到了更多人的重视。十年前,正义和尊严主要还是学院知识分子的“文化研究”问题,今天已经逐渐扩展和转化成为一般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就我本人而言,在这十年间基本没有改变的是,我在思考正义问题时所运用的一个判断价值(当然不是唯一价值)仍然是尊严,也就是我在原版“前言”里说的,不仅是个人的尊严,而且也是每个公民在群体公共生活的尊严。
中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正义”问题讨论,运用的大多数是“公正”这个说法,涉及的主要是分配正义问题,例如在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那种“掌勺者私分大锅饭”或“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不公正现象。今天,谈到正义问题时,用“公正”这个说法的还是比较多,此外也有用“公义”这个说法的。近些年来,中国社会中的一些现象引起人们的普遍忧虑和不满。一方面,政府权力扩张,国企尤其央企独大,公费消费嚣张,官员腐败猖獗。另一方面,农村强征强拆肆虐,城市房价飞涨,通货膨胀严重,贫富差距悬殊,弱者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各种矛盾激化。这些有的是公正或公义的问题,有的则不完全是公正或公义的问题,而更是与人的尊严联系在一起的正义问题。
从概念和对具体社会问题的实际所指来看,正义与公正和公义有联系,但并不能等同为公正和公义。世界范围内的许多政治文献和文件在涉及人的尊严与正义的关系时,也都是用与“公正”或“公义”有所区别的“正义”来表述的。我在本书中使用的是这个比较特定意义上的正义,而不是一般用作公正或公义的,缺乏明确意义的“正义”。为了了解什么是这个特别与人的尊严联系在一起的正义,不妨先看看什么是公正和公义。
一公正和公义
公正(fairness)是一种比较直觉的关于公平的意识或认识,我们可以教育年龄很小的孩子学习公正,但还无法让他们懂得什么是正义。公正的词义可以从一个比较浅易开始,逐渐提升层次,进而涵盖正义在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具体方面,因此,“公正”也常常在政治的意义上代替更为注重哲学意义的“正义”概念,用来指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以平等和团结为宗旨的社会公义或社会正义、决定公共政策或解决不同意见争端的程序公正、人际间相互尊重的公正对待、考虑周全的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对任何人都不歧视和不羞辱、一视同仁地尊重每个人的权利、财产、人格和尊严,等等。所有这些也都可以成为小学和中学道德教育和公民教育的内容,尽管对这个年龄层的学生来说,正义仍然是一个不易把握和理解的概念。公正的概念比较贴近人们的经验感觉,也较少思辨色彩,因此,在中国的公众和公民启蒙中,公正是一个比正义更为有效的用语。但是,在比较学术的对正义问题的讨论中,则不宜把正义简单地等同为公正。
一般的公民启蒙起点并不需要太高,这和学童的道德启蒙教育是同一个道理。在古希腊语里,“教育”一词由“孩子”一词衍生而来,教育,尤其是那种塑造高尚品格和美好心灵的教育,最初指的不是成人教育,而是儿童教育。希腊语中“教育”一词与“游戏”(paizo)一词也有亲缘关系,儿童在游戏中所受的教育是生动而具体的,但也有严肃的一面。美国小学里孩子们玩的“分蛋糕”就是这样一种关于“公正”的教育游戏。游戏时推选一个孩子来切蛋糕,然后分给其他孩子。分蛋糕时,切蛋糕的不能自己先拿第一块,这是游戏规则。切蛋糕和分蛋糕游戏是为了让孩子明白公正的基本道理。公正不只是每个人得到大小一样的一块蛋糕(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公正还有其他方面的要求,如分配的规则和程序,包括可以由谁来分,不可以由谁来分、如何决定由谁来切、由谁来主持让参加者取自己一份的顺序,等等。这样的幼儿教育讲的其实就是“掌勺者不能私分大锅饭”或“掌勺者不能私占大饭锅”的道理,不幸的是,这样的道理在中国居然还不得不是成年公众的启蒙教育内容。
年龄很小的孩子就会觉得父母对弟弟妹妹“偏心”,或者也会对老师的某些行为觉得“不公平”。他们的感觉未必正确,理由也未必合适,但却有某种让他们可以自觉感知的公平意识。这种直觉感知是从哪里来的呢?公正的直觉性让科学家怀疑公正是不是人类的一种近乎动物本能的自然本性。他们试图用实验来揭示公正是人类的一种与进化心理有关的“基本需要”,就像吃饭和繁殖后代的需要一样自然。2008年,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一项研究在对鼠的试验中发现,“公正在大脑中的触发部位与对食物反应的部位是相同的。……这项试验结果与受到公正对待是一种基本需要的观点是一致的”。
2003年艾默里大学教授教授莎拉·布洛斯兰(Sarah
Brosnan)和弗朗斯·德·瓦尔(Frans
de Waal)对卷尾猴的经典试验更似乎证明,不只人类,其他合作型的动物也有某种与公正有关的意识,这种意识被称为“讨厌不公平”(inequity aversion),表明可能并不只是人类才讨厌不公平。这项已经成为经典的实验是这样的,研究员要求两只卷尾猴做同一件简单工作,完成后给予奖赏。当两只卷尾猴得到同样的奖品(黄瓜),大家都满足地继续“工作”;奖品升级为葡萄,它们就更高兴。但当研究员当着它们面前,给一只奖黄瓜,另一只奖葡萄,被奖黄瓜的那只立刻发脾气,向研究人员扔回黄瓜。弗朗斯·德·瓦尔在最近的新书《猩猩和无神论者:在灵长类当中寻找人性》中得出的结论是,人类的同情心和公平要求是在长期进化中形成的,而不是基于文化或宗教。动物的实验虽然未必能揭示公正对于人类的伦理和道德意义,但却让我们看到,公正是一种与人的某种“本性”相一致的要求,因此,像“同工不同酬”农民工那样被歧视对待就是不公正的。美国众议院议长金里奇(Newt
Gingrich)甚至曾经建议,所有新上任的议员都应该读一读弗朗斯·德·瓦尔的《黑猩猩政治》(Chimpanzee Politics,2007),作为他们了解政治入门参考书。
相比起以公平为核心意义的公正来,公义的词义则相对模糊。在一般使用中,公义往往就是指公正或公平,但也并不完全如此。公义还是宗教语言中的一个常用语,在英语里,公正是fair,公义是righteous,都与正义(justice)有所区别。正义往往是针对法律而言。公义则是指神启示的正确道德感,因此可以超越人的正义和公正。公义是神给人的诏示,是一种极高的道德境界,人类社会无论怎样努力,也只能把公义当作一个至善的目标。例如,《圣经》里说,“以利户关注的是神的公义比约伯的公义更需要维护”,“赐华冠与锡安悲哀的人、代替灰尘、喜乐油、代替悲哀、赞美衣、代替忧伤之灵。使他们称为公义树、是耶和华所栽的、叫他得荣耀。”(以赛亚书,61:3)《圣经》里的“非义”是“公义”(just)的反面,非义是一种“罪孽”(iniquity),神的判断(judgment)便是“公义”。“西番雅书”中说,“耶和华在他中间是公义的、断不作非义的事、每早晨显明他的公义、无日不然。只是不义的人不知羞耻。”(3:5)
宗教语言无须从定义来获得概念的准确与明晰,但对于公共讨论来说,概念的准确与明晰却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准确与明晰的概念才能让人们看清他们讨论的究竟是些什么问题。在今天的社会和政治研究中,公义有一个更为专门的术语,那就是“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可惜的是,这个术语在中国还是经常被其他不甚清晰的说法所代替。例如,人们在提及中国利益分化、利益博弈而非共同富裕问题时,有人运用的是“公平正义”这个很不清楚的说法。这个说法难以回答的问题是,正义还有不公平的吗?或者还有某种不正义的公平吗?还有人则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人们可以问,主张社会正义的必须是“社会主义”国家吗?别的政治制度就都不能有社会正义了吗?在这些似是而非的说法中,明明是社会正义的问题,却偏偏要用非常模糊和不明确的概念来表述,好像故意要掩饰什么似的。
表达“公义”最直接,也是最明确的说法应该是“社会正义”,即公共群体或共同体内的正义。在人类文明史上,这是一个比正义出现得晚的概念,与基督教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共同体内的“正义”,也就是公义或社会正义的两个价值原则是公平(equality)和团结(solidarity)。任何一个贫富悬殊、社会和政治权利不平等的社会,无论它自称是什么制度,都是缺乏公义的。一个有公义,并在这个意义上是正义的社会,一定是重视人权价值,承认每个人尊严的社会。
社会正义这个词是由意大利天主教教士路易·塔巴瑞里(Luigi
Taparelli)于1840年根据中世纪神学大师阿奎那的思想提出来的,1848年由安冬尼奥.罗斯米尼-塞巴提(Antonio
Rosmini-Serbati)加以充实和扩展,成为天主教社会教诲(Catholic SocialTeaching)和新教社会福音(Social Gospel)的核心价值。在西方,世俗的公义观是在20世纪形成的,对此最有贡献者之一便是《正义论》的作者罗尔斯。塔巴瑞里提出社会正义问题,针对的是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出现的严重社会弊病——贫富悬殊、贪婪、腐败、功利拜金、弱者随时随地遭受欺凌、压迫和剥削、权金勾结和政府的无作为,许多都与当今中国面临的问题相似。社会正义成为基督教正义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强调的是人类生活的集体性,也就是现代社会的公共性。它的显著特征和原则就是关心社会中那些最贫困、弱势的成员。这与基督教起始于一种贫穷者的宗教是分不开的,耶稣自己就是降生在一个卑微的人家。
天主教的社会正义,也就是社会公义教诲,有两个个特点。第一特点是强调,每个人的生命和尊严都是最可贵的。虽然很少有人会怀疑生命的可贵,但对人的尊严却是缺乏这样的认识。天主教公义观坚持的是,人与生俱来的尊严是与生命同等可贵的和同样不容侵犯的,权力可能剥夺一个人的尊严,但不可能因此把他变成一个没有尊严的动物。第二个特点是,公义必须向社会中的贫困者和弱者倾斜。天主教徒们相信,在末日审判那天,上帝会问每个人,你对穷人做过些什么。帮助穷人和弱者是体现人类团结和同情心必须有的行为。一个人光用嘴巴说祈祷的字词是不够的,他还要有遵从上帝关于人类团结教诲的行动。贫困者和弱者发出的是对社会良心最迫切的呼告,因此任何一个公义当先的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必须首先考虑到政策是否有利于贫困者和弱者,至少不损害他们。
从一开始,社会正义的观念就是针对资本主义和其他政治经济理论缺乏公共道义而提出的,也因此受到自由主义,尤其是主张市场自由主义和反对福利主义人士的嘲笑和反对。当然,也有嘴上说要为人民谋幸福,而实际是罔顾社会正义的。我们在坚持社会正义的同时必须要看到,任何一种公义观都不应当是抽象的,而必须针对具体的生活环境,一些公义政策可能在今天世界上一些福利社会中遭到质疑,但对于缺乏这些政策的中国社会来说,仍然是有待于形成并加以贯彻的。
二正义和人的尊严
早在古希腊时代,正义就是一个哲学议题,也随之成为一个政治哲学问题。人类对正义的思考与对真理和真实(同为truth)的思考一样古老,因为它们同为人类自身处境的核心问题。人的处境就是人本身,揭示了人的处境就等于阐述了人的概念,探索人的自身处境的基本原则,正义和真理,也就是追寻人变得更好,更优秀,更有德性的可能道路。正因为如此,罗尔斯把正义与真理放在一起来强调它的绝对重要性:“对于社会制度来说,正义是首要的善,就像对于任何思想体系来说,真实是首要的善一样。正义是一切其社会之善的基础。”
在古代哲人那里,正义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哲学的,包括伦理哲学和政治哲学的问题。在埃斯库里斯的伟大剧作《阿古曼农》三联剧中,或是在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正义体现为与人的具体境况有关的荣誉、复仇道德观或是政治伦理问题。罗尔斯在《作为公正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1958)中,将现代人对于正义的思考清楚地限制为一个“政治”问题。这也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正义问题。作为政治问题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原则:自由和平等,而平等原则又再分为机会的公正和差别原则,这些原则也就是一个民主国家公正社会的基本原则。
在这些原则之间的“词义优先”(lexical priority)顺序是,先自由,然后才是机会的公正和差别。在这些原则之间有所矛盾和冲突的时候,人们可以根据这个顺序,作出孰先孰后的决定。制定顺序不是为了分割这些原则,而是要把它们当作一个有序的、主次有别的整体,这个整体就是“作为公正的正义”或公共政治生活中的正义。它是为了保证社会中那些“最无优势”(least advantaged)的个人或群体能够不被忘却,不遭损害,并得到保护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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